(二)侦查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主要有以下一些侦查行为:
①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在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
②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③勘验、检察。
④搜查。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搜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搜查妇女的身体必须用女工作人员。
⑤扣押物证、书证。
⑥鉴定。
⑦通缉。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三)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的诉讼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1.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需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准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①提起公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则提起公诉。
②不起诉。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活动。不起诉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三、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首次审理所遵循的程序,是审判的法定必经程序。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普通程序又分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1.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①庭前审查。
②开庭前的准备。
③法庭审判。
2.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自诉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所谓自诉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当事人不告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
①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利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
②自诉案件的审理的特点。自诉案件审理原则上应参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但自诉案件也有自己的特殊规定:可以调解结案;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但撤诉应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
3.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根据上诉或者抗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1.上诉与抗诉
上诉是法定的人员不服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请求。抗诉是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本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间内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时,应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但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等,对事实清楚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于死刑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对于二审后的处理结果,根据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有错误,可以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程序,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和与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法定期间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法定期间内未上诉或者抗诉的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法定期间上诉或者抗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判处的死缓案件,法定期间内未上诉或抗诉,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定期间内上诉或者抗诉的,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的审理。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并重新审理的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应当按照一审程序来审,对其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应当依照二审程序来审理,其所作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分情形裁定维持原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执行程序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实现的诉讼活动。
执行主体为人民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一)具体执行措施
1.死刑判决的执行
对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命令后7日内交付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进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2.死刑缓期2年执行、徒刑、拘役的执行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的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3.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执行
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意味着在法定期间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若缓刑犯在暂缓执行期间不犯罪,则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被判处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4.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管制指对罪行较为轻微的犯罪分子判决的不予关押而在公安机关管束、人民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
5.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罚金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二)变更执行程序
1.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变更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以减刑,不再执行死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不适宜在监狱等场所关押执行时而于关押场所外执行刑罚的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三个: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有期徒刑、拘役犯,可以监外执行。
3.减刑与假释
减刑是被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从而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假释均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的决定不当,应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思考题
1.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及效力是什么?
2.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什么?
3.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事实?其表现形式有哪些?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