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小李之所以会选择这家公司,是因为该公司可以帮助他把户口落在北京。对于一个“北漂”来说,能有一个北京户口,诱惑实在是太大了。这家公司也没有食言,三个月的试用期刚过没多久,单位就把他的户口问题给解决了。不过,为此小李要为公司服务满六年才可以离开,不然就要支付巨额的违约金。
两年多之后,小李在这一行做得很不错,得到了同行业者的广泛认同。不久,有一家猎头公司找上门来,开出的条件是现在两倍的薪资待遇,而且职位也很诱人,个人的发展空间也很广阔。小李想跳槽,可问题出现了。
如果他以个人发展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当然就需要为此支付大量的违约金,而这是小李如何也负担不起的。该怎么办呢?很明显,要想成功跳槽,辞职就不再是个程序问题,而是技巧问题了。为此,他纠结了很长一段时间,不过很快他就想出了办法:他以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为由,向公司提出了离职。这是事实,该公司经常加班,却从未支付给员工任何费用。于是,他没费什么周折就顺利与公司签订了离职协议,不但没支付一分钱的违约金,还成功离了职,如愿跳到了新的公司。
小赵来公司上班时,与公司签的合同上是“某某集团公司”。可是上班没多久,他就发现,公司在对外时说的是“某某公司”,而并非是“某某集团公司”。对此,人事经理解释说他们这家公司是“某某集团公司”下属的一家公司。当时,小赵也没太往心里去,反正自己工作照做,工资照领。工作期间,他也与集团公司和平相处,并没出现什么纠纷。两年之后,小李找到了一份职位更高、待遇更好的新工作,于是就向“某某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与其草草签订了离职协议,之后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新公司上班没多久,小赵和新公司就收到了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罚通知。原因是小赵没有与之前的“某某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到新公司上班,损害了集团的利益,因此要求小赵和新公司向该集团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原来,当初和小赵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某某集团公司”,可他后来却是向“某某公司”递交的辞呈。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小赵的辞职是无效的,他与“某某集团公司”的雇佣关系并没有解除。同样,他与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现在有些企业注册了多个企业运营,在招聘时,出于各种原因,用的是集团公司的名义,而在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时却用其中一个公司的名义。这样的做法,无非就是因为大企业在招聘时更具有吸引力,而小企业在出现劳动纠纷时,不容易引起公众的注意。
也有像小赵这样,以大公司的名义被招聘过来,与大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后,却是在小公司正常上班的。于是,每天在相同的地点工作,与相同的人打交道,根本就分不清这些公司之间的差异,因此在离职时,向错误的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从而导致劳动纠纷的产生。
一直以来,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很重视,尽管他们很重视自己的权益。因此在签合同时大笔一挥而就,很容易忽视合同的“甲方”是谁?是否与自己的劳动单位名称相同?因此在离职时,对于这一点就尤其要注意了,千万不要搞错了辞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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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现在不少人的跳槽显得有些不理智,很像歌词里唱的那样:说走咱就走……梁山好汉当然都是好样的,干起事来快意恩仇、痛快淋漓。一些人觉得这样的人生才是惬意的,于是很多人在离职时,也有样学样,“洒家才不管那许多”,大笔一挥就把离职协议给签了。
道理就是这样,事情进展得太快,往往会给后来留下很多麻烦,甚至因为某一个细节功亏一篑;事情进展缓慢,各方面都考虑全面了,各个细节也都照顾到了,可时机却错过了。因此我们做事讲求不紧不慢,或者说该快的时候要快,该慢的时候就要慢,要快的上去,也能慢的下来。
现今的职场上,相当多的人都有过跳槽的经历,可却并非每个人都会签离职协议。有人也许会说:怎么不会签?是个会写字的人就会签!于是问题出来了,有此想法的人,往往把离职当成了一道流程工序,而不是技术活儿。诚然,签离职协议是一道流程,但却绝非是你大体看几眼,签上大名就完事大吉了。任何一家公司的离职协议都是很有学问的,这里面的学问你看出来了吗?若没有,你很可能就要为自己一时的大意付出代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