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分工与专业化是经济绩效提高和经济成长的一个重要原动力,但是,专业化水平提高也同时会增加生产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传统农业社会中农民偏好低专业化程度的多种经营模式,该模式反映了小农经济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弱,从而农民理性地会选择多元化经营,以减少对市场交易的依赖。结果,小农经济的显著特征是农民安于自给自足的生产状态。不过,一旦农业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尤其是农业组织制度的发展可以确保为农民提供一种风险分担机制,或者说农民经济权利的成长能够有效地确保其获得专业化经营的规模经济与专业化效益,则农民就会选择参与新的农业经营模式。上一章已经讨论了农民如何化解粮食市场波动的风险,本章将试图将这一风险化解机制从对粮食经营的讨论推广到一般的农业经营活动,同时,也将风险分担机制从订单契约安排拓展到包含各种协调机制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制度的分析。
农业产业化在我国兴起之后,决策层和理论界对此作了广泛而长期的讨论(人民日报,1994;牛若峰,1995;陈吉元,1996;秦少伟,1997: 胡定寰,1997;罗必良,1998;孙良媛等,2000;周立群、曹利群,2001)。中国农业产业化在发展过程中,显著的特点是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表现出多样性,组织形式及治理机制创新的路径也呈现出复杂性,不同组织形式既具有不同的效率特征,也存在各不相同的问题和缺陷。现有研究文献一般局限于某种具体的产业化组织形式的探讨,或者在分析方法上过于规范经验式的讨论,即缺乏一个严格的理论基础,或者过于理论抽象而缺乏必要的经验含义。
至今,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在农业经济学界仍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不同学者根据不同的理论背景从不同的视角,对农业产业化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为表达的简洁和研究的需要,本书将农业产业化直接定义为农户(农户经营组织)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的专业化生产严瑞珍(1997,P74—79)曾深刻地指出农业产业化的本质是农村专业化分工的发展,但是只作了经验上的判断和推理,没有建立一个分析性的框架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对此,我们作三点说明,(1) 本书考察的农业产业化是从微观角度进行的,关注的问题是在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及要素资源禀赋状况下,面对农业市场环境的变化,分散农户组织是如何调整生产决策优化资源的配置以及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行为选择及其特征。 (2) 假定农户的行为是理性的,农户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3) 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农户选择专业化生产,(促进农业分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但是农户选择专业化于什么样的产品以及该产品生产的哪一环节则涉及农户与该产品相关联企业或组织的分工与协作以及在相互交易活动中的预期与博弈等因素。
据此,我们将农业产业化组织定义为农户为了实现农业专业化生产而与相关联企业(或合作服务组织)或相互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的协调方式或契约关系。为了分析方便,我们首先对交易、交易费用、治理机制的概念作一界定,然后,对农业相关联企业或合作服务组织作一说明。
(一) 交易费用与治理机制
康芒斯最早将交易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单元,认为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物品交换,它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一切决定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而科斯则进一步将交易理解为权利的让渡。威廉姆森(1987)则认为交易是货物或服务在两个技术上可分离的单位之间的转移,不论在市场上,还是组织内部交易关系都是普遍存在的,从而从契约关系的角度出发,特别强调了交易关系的普遍性。我们对交易概念的理解,遵从威廉姆森的传统将交易定义为借助物品和服务在两个技术上可分离的单位之间的让渡而进行的权利让渡参见威廉姆森: 《交易费用经济学讲座》,《经济工作者学习资料》(内部刊物),1987(50),第17页。
交易成本是与生产成本相对应的,凡是人与自然发生关系所耗费的成本称为生产成本;涉及人与人的关系所耗的成本则称为交易成本。威廉姆森遵循阿罗把交易成本规定为利用经济制度(交易协调机制)的成本,包括事先的交易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其中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和维护一项契约(协议)的成本;而事后的交易成本包括: (1) 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 (2) 倘若为了纠正事后的偏离准则而做出了双边的努力,由此而引起的争论不休的成本; (3) 伴随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通常不是法庭)而来的成本; (4) 使完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参见迪屈奇: 《交易成本经济学——关于公司的新的经济意义》,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中文版,第29页。
在威廉姆森的契约理论中,经济组织就是一种交易协调方式(或一个决策的变量),是一种经济节约的治理机制。不同的交易协调方式表现为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威廉姆森认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人们为什么选择这种交易协调方式,而不选择另一种交易(协调)方式?有些交易组织能够持久存在,而另一些交易组织则是昙花一现?原因就在于任何交易组织都是一种节约成本的方式。从本质上说,对经济成本的节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对生产成本的节约和对交易成本的节约。威廉姆森契约理论中的交易协调方式的概念本质上就是等同于契约关系,或者说契约形式的安排。不同的契约关系总是界定了人们的权利、责任和任务,约束当事人各方的行为,使资源的配置及使用更接近于合理和有效。对现代契约理论而言,契约的概念更为基础。
(二) 农业(经营)关联企业或合作服务组织
农业关联企业可根据农业生产的时间过程划分为农业产前关联企业、产中服务关联组织以及产后关联企业。其中,产前关联企业是指向农户提供诸如种子、饲料、农机配件、化肥等产前服务的企业组织;而产中关联服务组织(企业)是为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提供农作物播种、施肥、收割、植保、果蔬的病虫害防治和家禽及畜牧业的卫生防疫等作业服务的相关企业或合作服务组织等。另外,产后关联企业则指农产品收购、运输、保鲜、零售、仓储服务以及农产品加工服务和销售服务的经营组织。
农户在从事专业化生产过程中,除同农业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活动并获取服务外,另一个重要的渠道是农户自己组建(或兴办)专业技术协会、农协或合作社等服务组织,直接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供应、生产作业以及销售服务等。
(三) 农户专业化分工的含义
在目前传统农业中,我国大部分农户仍然在有限的耕地上从事着多种经营,而且农户经营普遍存在分散、孤立、经济实力薄弱,经营规模小,严重缺乏信息技术服务以及进入市场费用风险等问题。为了全面揭示正在兴起、发展中的农业产业化基本内涵,我们将农户专业化生产规定为以下三个方面或层次内容: 首先,农业劳动专业化是农户生产商品种类数目的减少,当集中生产一种商品时,称该农户完全专业化。其次,就生产某一种商品而言,农户专业化经济是指农户减少其生产活动中的不同职能和操作的种类或者说将生产活动集中于较少的不同职能的操作上(盛洪,1994)。如农户可将生产中的种苗等原材料采购和销售技术指导服务等职能环节交给专业服务组织完成,从而自己则集中专业于农产品生产与管理环节。第三种专业化经济是农户通过要素交易方式在(纵向一体化)企业内从事专业化生产,但企业本身却可能不意味着生产的专业化,甚至是生产的非专业化,即将原来由市场交易的中间产品纳入企业的内部生产,增加商品生产环节,这就是生产的纵向一体。但是无论纵向一体化的组织多么复杂,它都是以农户的劳动专业化为基础。这时我们仍然称纵向一体化的组织为农业产业化的一种高级形式的组织形式,并且认定其本质仍然是农户生产(劳动分工)的专业化,显然是相对传统分散农户的多种经营而言。因此,农户的专业化生产与企业的纵向一体化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