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贱伤农”的俗语揭示了农民在其所处的市场波动风险面前常常显得十分弱势。自由市场主义倾向于高估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能力以及生产者私有产权的效率。在粮食市场剧烈波动的风险下,农民几乎承接了买方垄断市场中各种粮食企业转移的任何风险或损失,客观上,国有粮食企业在收购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使得其可以相对容易地将批发、零售市场上的风险和压力转嫁给农民。而农民则会时常面临所谓的“卖粮难”以及收购者的压级压价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农民作为粮食生产者在市场交易中缺乏有效的定价谈判权,而这一点正需要一种特殊的长期合约制度安排或农民合作组织来加以解决关于农民合作社组织或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等分散风险机制将在下一章讨论,本章主要集中探讨长期合约安排对于农民分散市场风险的含义。。
中国粮食生产与市场波动不仅存在明显的周期性特征(蒋乃华,2002),而且频繁的政府干预还在一定程度上放大或加剧了粮食生产与市场价格的波动(王小鲁,2001)。确保粮食生产和市场价格的稳定一直是中国粮食政策追求的主要目标。在粮食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放开粮食收购市场之后,政府已经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通过粮食的定购和议购从农民手中收购商品粮的一大部分,直接通过价格控制和对粮食的吞吐来稳定市场了。于是,发展粮食订单,鼓励粮食企业和农民之间通过自愿协议的长期合约安排的方式,来稳定粮食市场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就是必然的趋势了。
自2001年国家粮食局发布《关于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以来,粮食订单在全国各地虽有了一定的试验和发展,但是,订单总体上不仅推行困难,而且履约率也很低。刘凤芹(2003)记录了中国“订单农业”的违约率高达80%。刘凤芹还用不完全合约理论解释了我国农产品销售合约履约率低下的内在原因,并指出:“合约双方并非因为签约就将风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在应该免责的情况下,合约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周立群、曹利群(2001)探讨了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契约不完全的条件下,抵押性资产对约束交易双方行为和改善组织绩效的意义。黄延信等(2000)还记录了浙江乐清市虹丰粮农开发有限公司和种粮大户的收购合同制的成功经验。尹云松等(2003)通过5家农业产业化案例的比较分析,发现粮食产品的专用性弱,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契约缺乏足够的稳定性。总之,现有的研究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经验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从理论上看,对订单的缔约环境、缔约条件以及决定订单实施的影响因素等缺乏一个完整的分析模型。已有的研究过多地关注契约中的专用性投资因素,而对市场与政策环境、产品属性以及龙头公司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关键因素考虑不足。从经验上看,2003年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成功的粮食订单典型案例,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分析。
本章的内容安排如下: 第二部分刻画了现行粮食市场的双重过度竞争格局,并据此建立了一个分析订单缔约及其合约稳定性的因素决定模型。第三部分描述了最近全国各地粮食订单发展的几种成功的经验模式及其合约改进的基本做法。第四部分是对上述几种成功的订单模式作一个缔约经济学的理论应用分析。第五部分总结了粮食订单试验与演化的若干政策经验及其转轨经济学含义。第六部分是本章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