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的研究表明农村土地由于其形态的变化,农民对于不同形态土地的控制权是不一样的,其中对于农业承包土地,农民由于直接控制了土地的经营和运转,其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关的收益权都具有较高程度的保障。但是,一旦农业土地的用途和形态发生变化,即从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则无论是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还是农民土地被直接征用为国有性质的土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对物理形态土地的直接控制,从而最终对其承包经营权相关的收益控制权也大大弱化了。当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的变革也在一定程度上试图抑制地方政府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征地过程中的相关权力,以试图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和强化农民的相关土地权利。
1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强化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产权的行为能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农地产权制度息息相关。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尤其缺乏操作性,而这又内在地影响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行为能力,造成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过程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要有效地解决当前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过程出现的问题,关键在于从法律制度以及管理上强化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产权的行为能力。首先,应继续寻求、推动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和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赋予并保护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财产权同时,在强化规划控制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作为地方政府,也应积极研究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以使相关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其次,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这是增强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所有权行为能力的关键。国土资源部2001《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凡是土地家庭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限的,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定承包合同,土地应确定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通过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从而增强农民对土地财产权的控制、流转以及收益的行为能力,从根本上促进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开、公平、公正”流转。最后,要强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程序,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程序、收益分配机制以及管理措施等。
2 关于征地制度
在过去20多年中,地方政府在以工业化为导向的经济发展目标的诱导下,不断通过土地征用获取租金最大化,其后果不仅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和大量抗争活动,而且还威胁到中央政府的粮食安全目标以及社会的公正和稳定性。为此,中央政府在过去10多年以来做出积极的回应,一直试图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以及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权力关系。在中央政府一系列的政策调整之下,地方政府对土地征用的范围、规模以及审批权限乃至土地出让收入的支配权益方面都被中央政府明显地削弱了。相应地,农民获得补偿和社会保障的程度和能力也显著提高。同样,中央政府在土地征用规则重新界定的过程中不断地强化了自身的权力,尤其是审批、检查、监督和惩罚的权力加大了。当然,土地征用规则的变革是渐进式的,地方政府的权力在过去10多年以来是逐渐地得到约束和限制的。相应地,与农民土地相关的政治风险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消解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