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法对资产评估增值并未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资产评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可以增加折旧的提取额,减少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若是企业亏损,因当年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因而对以后年度的所得税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4)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
企业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发生了坏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因此,避税者必须搞清楚在什么条件下的坏账损失可以列为坏账损失。
此外,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利用股票投资核算的避税筹划
股票投资是指企业利用股票作长期投资,其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有不同的影响。这就为企业的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国家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说来,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收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所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为股票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
(6)利用亏损弥补的避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
例本年度结算如发生亏损,则当年无需缴纳所得税,前4年之亏损额加上当年度亏损额的总额,留下一年度抵减。这里所说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而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否则,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7)借款及利息支出的避税筹划
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但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和包装使它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保证被列支,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①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②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
此外,避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分别作如下避税处理:
①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筹建期间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
②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
③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按当年实际负担数额作为费用列支。
④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充作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为当年的费用开支。
(8)交际应酬支出的避税
交际应酬费的避税筹划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取得交际应酬费的确实记录,或者单据发票;二是要清楚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9)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避税筹划
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①劳动就业企业安排待业人员可减免所得税。
②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③5类捐赠可减免所得税。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④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按当年的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项新政策取消了国税发[1996]第152号文件规定的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要求。
在众多的避税筹划方法中,最安全、最有效的莫过于利用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法避税。因此,纳税人应密切关注和具体研究各地政府的税收减免政策,然后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巧妙安排日常经营活动,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新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制定背景
外币是指除我国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外币则是除采用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如我国境内某外资企业以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那么对于该企业来说,除美元以外的货币,包括人民币都是外币。
美国从1939年开始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发布了外币折算相关准则文件,几经修订,于1982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52号——外币折算》。英国原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3年发布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20号——外币折算》。
在我国,1992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外币折算作了一般性说明。其后,财政部于1994年发布的《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则对企业的外币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第八条则对外币报表的折算方法作了明确规定。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外币业务仅做了概念性的规定。财政部于1995年7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以来,经历了11年之久,进行了多方的征求意见的修改,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外币折算》。
新准则主要内容
外币折算共分为五章十六条,其中包括:总则、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披露。
(1)总则部分
在“总则”部分中,规定了制订准则的目标、根据、外币交易的内容、适用其他相关准则的外币折算。
①外币折算准则的制定目标。新准则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②外币交易的内容。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
·买入或者是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③适用其他相关准则的外币折算。
·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2)记账本位币的确定部分
在“记账本位币的确定”中,明确了记账本位币的定义、选定记账本位币应注意的因素、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①记账本位币的定义。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②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考虑的因素。
·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③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应注意的因素。
·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④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3)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部分
在“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中,明确了记账本位币的金额、外币交易的汇率,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的概念及会计处理。
①记账本位币金额的确定。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②外币交易的汇率。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③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的概念。
·货币性项目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④资产负债表日,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4)外币报表的折算部分
在“外币报表的折算”中,规定了企业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折算方法。
①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②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③按照上述折算方法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5)披露部分
在“披露”中,规定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
①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
②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
③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
④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涉税处理实务
(1)企业和个人外币收入的折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中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基准汇价不再公布。为了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审核,经研究,现将企业和个人计税时使用的外汇牌价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