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即东罗马帝国皇帝位之后,为了东罗马帝国统治的巩固,以及准备在西方恢复奴隶制度和重建罗马帝国,他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采取法治”是一项主要措施,编纂了一部系统地罗马帝国的法典,奠定了欧洲日后罗马法的体系。
查士丁尼皇帝于526年,颁布了一项敕令:命特里布尼厄斯组织一个委员会,由10名法学家组成,“圣宫廷”的前司法长官约翰担任主席。委员会有用现存所有资料的权利,并可加以增删和修订,随后把发布皇帝的名号分别标在这些敕令上,还有施行的对象与日期也要标,然后按内容分类,按时间先后排序。编委会审订了自从罗马共和国建立以来,历代皇帝所颁布的法令以及元老院的决议,把其中已过时的和自相矛盾的部分删去。529年,终于编写成一部共10卷的《敕法汇集》,并在当年就颁布施行。
《敕法汇集》的成功编纂,不但是查士丁尼大帝实行立法的第一步,同时也为《旧敕法汇编》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具有超人睿智的特里布尼厄斯被指定为《旧敕法汇编》的召集人,他依据查士丁尼皇帝发布的“有关敕法汇编编纂的诏令”召开筹备会议,新的编委会由16名博学和有声望的法学家组成,并立即开始工作。
《旧敕法汇编》中的内容,除了前项法律资料内容与分类模式被运用上以外,所有法学家的著作均被广泛采用,内容被扩充到50卷。为了避免内容出现主观和偏颇的毛病,对所有层次的人物都一视同仁。在编纂过程中,编委们搜集到的前人发布的所有敕令多达2000卷,经过逐条分析和筛选之后,留下的多达15万条。在逐条逐句的评审中,编委们还对有关的名家名著及其他书中不同的观点作了全面的探讨,消除了各书之间的所有矛盾与漏误。《旧敕法汇编》前后共用了两年多的时间才编纂完成。
特里布尼厄斯
可以将《旧敕法汇编》的有关材料,分成三组:一组是所有的法律注释书;一组是所有已公布敕令的告示文;另一组即是法律专家们对这些内容的意见、质疑和解答。《旧敕法汇编》是东罗马帝国最后一本拉丁文法律著作。
为了将查士丁尼皇帝颁布的50条新修正案补充到法典中,534年再次选出了包括特里布尼厄斯等人组成委员会,进行改版订正工作。就在同年11月,查士丁尼皇帝敕令公布《新敕法汇集》。
《新敕法汇集》共分12卷,第一卷是教会关系与公法;第二卷到第八卷是私法;第九卷是刑法以及诉讼法;最后三卷是行政法与政府机构的组织法。
查士丁尼在533年时,又命特里布尼厄斯等3人,整理编纂《法理汇要》。《法理汇要》共分50卷,选编的都是历代罗马的著名法学家们阐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专论。就在这一年,《法学总论》也编成出版。《法学总论》共分4卷,以著名法学家盖尤斯的同名著作为蓝本,是简明的法律教本,作为法科学生的教程。
第二年,《法令新编》出版,这是查士丁尼进行法制改革直到退位的30年间所颁布的158件敕令的汇编。这是对《敕法汇集》的补充。
以上,合称《罗马法大全》,即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这一部是汇集罗马帝国法律非常重要的法学文献,是欧洲首部系统完整的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一方面体现出奴隶制度的本质,如将人分为自由民与奴隶两种;另一方面东罗马帝国已经萌芽的封建生产关系因素也被反映了出来,如允许释放奴隶和关于隶农的大量立法等。为了巩固奴隶制国家的统治,法典多次强调奴隶与隶农的无权地位,他们要无条件地服从主人,如果反抗就要受到严厉惩罚。
《查士丁尼法典》歌颂的是皇权神授,鼓吹“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的本源”,认为君权是最伟大、最高贵的。还规定皇帝有特权保护国教(基督教),以借助宗教来加强专制统治,同时还规定所有人只允许信仰基督教,否则便视为“异端”,要受到严厉惩罚,从而加强了对信仰的控制。这种使君权神圣化的规定,不仅使教会的财产和影响不断增长,而且也使东罗马帝国逐渐演变成神权君主国家。
在查士丁尼的立法事业即将完成的时候,经过长达20年的与东哥特人交战也取得了最后胜利,意大利并入了东罗马帝国的版图。查士丁尼下令在整个意大利地区施行《查士丁尼法典》,以加强对意大利的统治。意大利从此成为西方国家中唯一使用《查士丁尼法典》的地区。尽管查士丁尼反复要求在意大利普及新法,可新法并不适应当时的意大利社会。
意大利各城市,特别是那些沿海城市,如威尼斯和米兰等,在11世纪末至12世纪期间,和地中海东部的阿拉伯人又开始了贸易往来,从中可以看出那儿的人具有很高的文明,还能够处理日常生活中繁琐的法律问题。如在热那亚、君士坦丁堡以及黑海沿岸,很盛行契约书的制订,这与《查士丁尼法典》不谋而合,因此《查士丁尼法典》才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开始走向全世界。
罗马教会在这期间,正和皇帝进行着长期的斗争。皇帝们从《查士丁尼法典》中,找到皇帝对教会的统治地位,这正是他们所需要的东西。从此《查士丁尼法典》成为帝王们与教皇争权的有力保障。罗马法被学生们带进意大利的各个学校,再加上法学家们的移民,将罗马法推广到了欧洲各国。由于正好赶上了时代的潮流,很符合当时欧洲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查士丁尼法典》再次崛起。
《查士丁尼法典》分为私法和公法两大体系,私法是重点,是简单商品生产的条件下比较完善的法,对于后来资本主义时期的法权关系的调整仍然很有适合。从12世纪起,西欧开始恢复对《查士丁尼法典》的研究,成为12世纪后西欧各国制定法律的基础,甚至对近代西欧诸国的立法也有重大影响。1804年3月21日,《查士丁尼法典》随着《法国人的民法》的诞生,便结束了他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