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
伴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与依法治国这一方略被写入宪法,依法治教已成为党和政府管理教育的基本方针,而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成为21世纪学校管理的必然选择。不论是对学校的内部管理方面,还是对学校的外部保障方面,法治都将发挥重要作用,这已引起一些有识之士的关注。目前,我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已进入到前所未有的攻坚阶段,学校作为最基本的教育主体担负着教育发展的重任,学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略。因此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必须确立依法治校的办学思路和治校方针,把学校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依法治校的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求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学校依法管理问题已被提上日程,并渐已形成共识。《教育法》出台后,虽然“依法治校”的字样在我国的一些报章杂志上会偶然出现,但如果把“依法治校”当作一个完整规范的概念来理解,须从多视角把握其本质含义。
1.规范依法治校的主体定位
从教育法律关系上看,根据对主体和对象的理解不同,产生对依法治校不同的理解。从国家机关把学校作为对象进行管理的角度而言,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还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对学校各项具体事务的依法管理,如对某个体私营企业招收童工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招工单位警告、罚款,情节严重应吊销营业执照,并强令流失学生返校就读。一些部门和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提留,严重违反了教育法律中“税费不进校”的规定,物价、税务、财政部门应依法查处。可见,公安、卫生、工商、城建、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也是依法治校的责任主体,都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给予学校支持,确保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就做到了从外部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行为,管理与学校有关的事务,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从学校管理者的角度来说,指的是以学校的各项内部事务为对象,依法管理学校。因此,作为一个完整规范的学理概念,依法治校,从教育行政法学角度界定,是指政府及教育等各职能部门依法治理学校之意;从学校管理学的角度而言,是指学校校长等管理者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我们是在后一种角度上,对依法治校作的主体定位。
2.依法治校的含义
(1)依法治校的语义分析。这里所说的“依”,是指依据和根据。要澄清一种模糊概念,即把依法治校理解为“以法治校”,一字之差却有着重要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借助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学校和办一切事情,而应该是把法律作为管理学校的依据和最高权威之意,即作为管理者,要体现一种法治精神。所谓“法”,是指学校管理之法的来源,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法》《学校教育法》《继续教育法》等,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学校教育之内容,同时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也涉及有关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部门法。狭义上则主要是专指有关学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治校所依之法,我们认为应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依法治校既应依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又必须依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不是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而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动地开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不能把依法治校片面地理解为“以罚治校”,因为法律除了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还有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保护、奖励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实行依法治校,不能仅仅注重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法律的其他基本功能。从“以罚治校”或“以罚代管”的认识出发来理解依法治校,则是对依法治校的曲解,会给依法治校工作造成误导,应当予以纠正。所谓“校”,是指为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并非专指某类或某种学校。
(2)依法治校的主体类别。根据学校的层次类型不同,学校分为小学、中学、大学;公办学校、民办学校;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不等,都存在依法治校问题。学校的层次类型不同,依法治校的具体内容各有其特点,即无论学校属何种层次类型,都要遵循与教育有关的一般法律,但针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国家还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也应成为各自的特殊意义上的法律依据。如中小学教育要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具体法律;高等院校则既要遵守《教育法》《教师法》,又要遵守《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等具体法律。1998年8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高等院校管理者依法治校的具体依据,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高校管理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把学校的管理体制确定下来,该法规定,高校的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即党委把握学校的大方向,校长对内在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同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这种管理体制是一种集体领导,而非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集权领导。校长执行党的政策,落实党的方针,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各项治校规章,实现依法治校和按党的政策办学的统一。按照这部法律,校长的人事权相应扩大,比如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但同时规定,人事任免必须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在日本,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学校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同时还有一部对小学、中学一直到大学普遍适用的《学校教育法》。
3.依法治校的内容
(1)根据学校管理的具体内容不同,依法治校可以细化为学校各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在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实行依法管理。这项任务可以在校长的宏观管理下将其具体化,如在教学方面,应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教育部有关教学方面的计划和规定去执行,引导监督教师全面贯彻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在管理方面,应贯彻执行《教师法》及《义务教育法》《治安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服务方面,后勤等教辅序列应依法履行对学校育人工作的支持职责,提供充分、有效、适当的物资和服务。如学校食堂应贯彻执行《仪器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物价法》安排伙食、合理收费。
(2)根据管理空间不同,按有形空间可分为校园内管理和学校周边环境管理,按无形空间可分为对教职工、学生的管理和对家长、社会其他相关对象的管理。校内管理如何依法进行在前边已经论及,而对学校周边环境、学生家长及社会其他相关对象的管理,已成为依法治校的难点所在,各级各类学校都不能忽视这个问题。1996年2月13日,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并从管理体制到各项任务以及组织与职责、奖惩和违纪处理措施,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应将其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治理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我国在1999年上半年出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明令规定电子游戏厅不得开在学校周围,除节假日以外,游戏厅不得容留中小学生玩电子游戏。否则公安机关对经营者有权予以行政处罚。此项规定是对校园外其他社会主体行为的一种规范与约束。《义务教育法》则对学生家长保证子女就学的责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些都从空间上体现了依法治校的范围已超越了校园。实践证明,这种超越是必要的,学校教育离不开社会支持,如果教育管理者只注重校园内的依法管理,而忽视校园外某些事项的依法管理,虽然抓住了主要矛盾,但毕竟是片面的,也很难收到好的效果。
(3)依学校管理范围的不同,学校事务分为内部与外部两方面。关于学校内部事务管理前面已有论及,它主要是指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等方面具体事务。但围绕学校改革与建设,学校必然涉及对外交往与合作事宜,包括国内外各方面的交往与合作,在这方面学校管理者同样要依法办事。如《高教法》规定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这就从民事上规定了校长对学校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承担着最高监管责任。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学校办学自主性的增强,教育的产业化实践的快速发展,以及学校办学途径的多样化,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学校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不断增多,学校管理者特别是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各项交往中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学校负责,对全体教师负责,对学生负责的精神,运用教育法、民法、行政法等国家法律维护好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如围绕学校的硬件建设,要善于运用法律合同等手段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合作。
二、推进依法治校的具体措施
1.学校管理者应树立依法治校观念学校。管理者能否树立明确的法治观念,认清依法治校必要性和迫切性,是学校实施法制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学校管理者应该把依法治校上升到依法治国的高度,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来认识。在实施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
2.加强教育法制宣传。目前,我国有关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是依法治校的前提。为此,学校党委应把教育法制学习与宣传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可在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及教职工中开展教育法制宣传讲座;在高校学生中可开设《教育法概论》《教育行政法》等课程;还可以通过校报、广播、校园网、宣传栏等进行宣传;也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促进师生员工的学习与交流。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校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学法,使校园内从管理者到广大教师和学生都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为管理者依法实施学校管理、教师依法从教奠定基础。
3.正确处理法与国家政策、法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关系。在实施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应消除一种非此即彼的错误认识,即不能简单地认为依法治校就排斥学校管理中的政策性规范及领导者发挥工作主动性制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实践证明,国家政策只要和法律相一致,就要贯彻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只要和法律不矛盾,也要继续遵守,而且它们对国家法律是一种有效支持,会对学校管理产生推动作用,是绝对不可偏废的。
有些政策性的东西可提升为法律规定下来,有些法律还应制定具体措施去落实。光靠法律或光靠政策措施都不行,二者必须相辅相成。如协调学校与家长、学校与社会关系时要订立相关的合同。学校对教师、学生等方面进行管理时,可把法律、法规延伸,制定规章制度,把学校法制能动地与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相结合。依法治校体现的是一种法治精神,强调的是依法办事,并不排斥学校管理中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及其他手段。就法律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关系而言,以高等院校为例,应根据新出台的《高教法》对学校原有的规章进行修订,这是依法治校的基础性工作,比如学科建设调整问题,过去是校长拿个方案,与下面对个话,再由校党委开个常委会讨论一下就定下来。按《高教法》是不行的,学科调整方案必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然后送党委批准。所以,依法治校,更要体现校长等管理者依法律程序办事。
4.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要把依法治校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
(1)遵守法律程序,依法设立学校。《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有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第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第二,有合格教师;第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第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制定《办学章程》,统领学校管理。依法管理学校各项事务是依法治校的核心内容。由于涉及学校教育法律、规章及有关政策众多而零散,如何使之系统地归纳起来指导工作,规范办学行为,学校应根据《教育法》制定《办学章程》。《办学章程》是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学校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就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培养目标、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党的监督、教工民主管理、行政管理、校内申诉与调解、学校决策程序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的基本文件。它是校内的“教育法”,是依法管理学校的总纲。《办学章程》及与其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置于统一规范和要求之下,它是一种约束机制,采取这种机制,可以强化学校的科学管理,推进学校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运行机制的形成。
(3)责任到位,各司其职。依法治校并不是一两个人的事情,而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员工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的保卫部门应依法保护广大教师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的教务部门应依法招生、颁发文凭,监督管理不同层次的教学工作;财务、后勤和基建等部门应依法管理学校的一切物质财产;科研部门应依法申报、管理教师的科研成果;人事部门应依法搞好教师的遴选任用、职务聘任、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外事部门要依法处理对外交流、合作事宜;学生管理部门要依法作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教师打骂、体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