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定加班加点时间和条件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4)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5)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尽管上述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定加班加点时间和条件的限制,但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以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