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延长工作时间直接涉及职工的休息权利,因此必须进行限制。由此而言,延长工作时间不是随意的,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行,并且还必须把延长工作的时间长度限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以内。具体说来,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有:
(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生产任务,如果不如期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势必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必须与工会协商。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向工会说明,以征得工会的同意。如果工会认为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充分,就可以同意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认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求理由不充分,也可以不同意延长工作时间。
(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还应该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延长工作时间直接涉及到职工的休息时间,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才行。
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了以下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