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账务稽核制度
一、记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二、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2.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3.各科目明细分类账户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4.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画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账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5.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6.各种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7.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8.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9.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三、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2.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3.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4.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须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5.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6.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7.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8.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9.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10.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内部稽核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账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查,每年稽查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做参考。
第六条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做参考。
第七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账务稽核
第十二条记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画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账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八、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有无加画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九、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账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零星支付或采购案件。
第十五条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财务稽核
第十六条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账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
第十七条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账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十八条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总务人事稽核
第十九条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条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账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账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账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账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第二十一条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账的财物。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账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第二十二条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二十三条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
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
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评估,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年度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这些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年度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中国北京×年×月×日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年度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这些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际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贵公司在国外据称有投资500万元,本年度投资收益为60万元,并已列入本会计年度的净收益中。但我们未能获得上述被投资公司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受贵公司会计记录的限制,我们未能采用其他审计程序查明上述投资和投资收益是否属实。
我们认为,除上述情况有待确定之外,上述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中国北京×年×月×日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上市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般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指引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实行日常监督管理,采取问询、发出监管函件、约见谈话、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人进行专项核查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审计工作制度范本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本公司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体制、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公司财产,强化公司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总部及各部门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总部及各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审计委员会对本公司的审计。
机构
第五条成立公司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以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组成。总经理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制度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公司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本公司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员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部门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职权
第九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有: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相关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部门,经总经理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账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三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部门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总经理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部门必须执行。
三、被审部门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奖惩
第十一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抑制不正之风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后果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设立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三条遵照审计法规,本公司审计机构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四条本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维护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本公司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第五条本公司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监督检查本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
第七条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公司内所属部门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明确划分权责,建立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二、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得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三、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四、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五、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六、建立一套适合于公司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七、实行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八、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
九、审计人员调动或轮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作出交接记录,签证备查,实行监交制度。
十、根据公司内经济责任制作出衡量、考核成绩和效果的标准。
第八条参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后签字盖章,写出审计报告。
第九条根据政府和总公司规定的审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对公司内所属部门的经济改革方案,承包方案的经济效益及其相关的分配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对本公司横向经济联系的项目和公司内所属部门集体经济及合作联营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对侵占企业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第十三条参加本公司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四条接受并承办总经理、总公司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十五条向总经理和总公司审计室编报工作计划,报送报表和工作报告。根据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工作制度和档案制度。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总经理和总公司审计室。
第十七条审计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部门),制定审计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审计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部门。被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审计终结阶段,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报告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有被调查人或有关部门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须经总公司审计部门审计审定。审定后将报告副本和决定通知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审部门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告总经理。复审期间,原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法纪审计。分别采用事后审计和事前审计,逐步完善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全面审计工作。
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检查公司所属部门的计划、账目、报表、凭证、业务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财产和物资管理情况: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参加被审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六条责成被审部门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以及制止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限期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和性质严重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给予经济制裁,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有权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八条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主管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公司审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有权向总公司审计机关反映或报告公司重大事项的情况和问题。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公司审计室,是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本公司独立核算的部门(如劳动服务公司)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有专人负责审计工作。公司审计部门由人事部门配备审计人员,在实行聘任制的条件下,可按编制聘任审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要选配或聘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审计专业、财务专业和管理知识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其中应有适当数量的会计师、经济师和工程师等业务骨干。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室主管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前征得总公司审计室同意。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五条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计划、财务、技术、劳资等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人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三十六条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扰,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并报总公司审计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本制度由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公司财务收支审计办法范本
总则
一、为了加强本系统企业、副业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维护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审计署颁发《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精神,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收支时必须以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制度、审计法规,以及本企业为贯彻国家统一制定的财经法规、制度而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依据。
三、本企业系统有独立核算的部门和单位均属财务收支审计范围包括本企业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企业、经济开发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和境内外的派出机构。
各级审计部门(或专、兼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职权,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企业所属的直属单位尚未建立审计机构的,由本企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四、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及其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以及与被审计财务事项有关的经济活动。
资产审计
五、流动资产审计
1.货币资金审计
(1)库存现金审计
①审查库存现金的实有数,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溢缺:出纳人员有无挪用;有无白条抵库;有无超出银行核定的限额。
②审查收入的现金是否及时入账,有无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或贪污情况。
③审查支付的现金是否真实,有无假收据、假发票,或用发票的副联报销,以及贪污情况。
④审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数据是否一致,有无瞒收、虚报等情况;现金的账务处理及会计记录是否正确、合规。
⑤审查现金的收付业务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银行存款审计
①审查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总账是否相等:审查是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是否及时处理。
②审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的收支有无异常现象,有无虚收、虚付或收付均不入账的情况。
③审查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合法性、正确性,有无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账户或支票进行非法活动。
④审查有无公款私存的问题。
(3)外币业务审计
①审查外币的币种及实有额的真实性,外币与本位币的折合是否按国家外汇牌价进行折算。
②审查发生的汇兑损益是否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调剂外汇价差计算是否正确,并分别计入各项成本、费用。
③审查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有无套汇、逃汇和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私自买卖外汇、私自借入、借出外汇的违纪问题。
(4)其他货币资金审计
①审计汇往外地的采购专户,是否与采购业务有关,支出是否合理合法,采购业务是否及时结算,余额是否及时退回,有无代其他单位和个人收付款的问题。
②审查以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方式存入银行的款项是否真实,是否为企业经营所需要,结算是否及时。
2.短期投资审计
(1)审查短期投资入账时间及入账金额是否正确:转让有价证券的收入是否真实合理,转让有价证券所得收入与账面原投资价值的差额,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2)审查短期投资计价方法是否正确,是否按现行制度规定进行计价。
(3)审查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股利和利息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隐瞒收入问题。
3.应收及预付款项审计
(1)审查应收及预付款项账面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是否属于正常业务而形成的,有无违反规定对外拆借资金问题,有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问题。
(2)审查坏账准备的提取与坏账损失的列支的真实性、合规性、正确性,手续是否完备。
(3)审查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手续是否完备。
(4)审查待摊费用的项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分摊期限是否合理,有无将属于递延资产作为待摊费用处理,有无利用待摊费用弄虚作假、人为调节成本、隐瞒利润或虚增利润的行为。
4.应收票据审计
(1)审查应收票据是否由商品交易产生,有无非商品交易而形成的应收票据:应收票据到期是否及时向承兑人收回,有无已到期或过期未收回的票据。
(2)审查商业汇票贴现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贴现款是否及时入账,贴现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5.存货审计
(1)审查存货账面余额及结存数量的真实性、正确性,账账、账表、账卡、账实是否相符;代加工、代保管的存货产权是否经过界定;盘盈、盘亏及报废的存货是否经过批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2)审查存货入账价值的正确性,采购成本构成项目是否正确,采购费用分配比例是否合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入账,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违反规定进行核算问题。
(3)审查存货的计价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坚持一致性原则,有无违反规定,任意改变计价方法,人为调节存货发出成本的问题。
(4)审查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是否正确,有无任意多摊销或少摊销影响存货发出成本的问题。
六、长期投资审计
1.长期股权投资审计
(1)审查股票投资入账价值是否真实,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常,有无违反规定利用银行贷款、上级拨人或其他单位投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的问题。
(2)审查股票投资的记账方法是否符合规定。采用成本法的,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投资额问题;采用权益法的投资额增减变动是否真实、合法。
(3)审查股票的转让是否符合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股票转让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委托转让发生的手续费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冲减转让收入。
(4)审查股票投资收益或损失是否真实,有无虚假或隐瞒的问题:股票投资收益或损失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2.长期债权投资审计
(1)审查债券投资是否真实,入账价值是否准确,含有应计利息债券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2)审查债券投资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计算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否无误。
(3)审查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应计利息收入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隐瞒收入的问题。
(4)审查债券的转让是否符合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债券转让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债券到期回收是否及时,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七、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审计
1.固定资产审计
(1)审查固定资产的实存量,是否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有无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的问题。
(2)审查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计划和预算,有无盲目购建、追求豪华、不讲实效的问题: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同时验证新增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证明。
(3)审查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额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任意扩大折旧范围、随意改变折旧方法、多提或少提折旧的问题。
(4)审查固定资产的报废、盘盈、盘亏、转让的处理是否经过批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未经批准而擅自处理的问题。报废资产的残值及转让固定资产的价款是否及时全部入账,有无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5)审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合同是否合法合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准确,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同到期,所有权转移是否按原定条件执行。
(6)审查企业在发生资产转移或企业改制中,是否按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有无资产流失问题。
2.在建工程审计
(1)审查在建工程物资是否账实相符,有无丢失、毁损;预付工程价款是否真实、正确,手续是否齐全。
(2)审查自营在建工程各项支出是否正确。真实、合规,自营工程成本分摊是否合理;试车收入是否全部入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八、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
审查各项资产的形成及取得是否合法:计价是否准确、合规:摊销的期限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对外转让、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负债审计
九、短期负债审计
1.审查各项短期负债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有无隐瞒、截留收入的问题。预提费用的项目、数额是否正确,预提期与受益期是否一致,有无任意多提、少提或不提的问题。
2.应付工资及福利费的审计
(1)审查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提取比例是否真实、合规;工资的发放有无虚报冒领现象:奖金、工资性津贴发放标准以及福利费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审查实行工效挂钩的形式,提取工资总额的标准、比率是否合规;审查提取工资总额的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和各种单项工资的增加是否合规、真实。
(3)审查工资总额及人均工资收入增长是否符合两个低于的原则。
3.应交税金审计
审查各项税金的计算依据、税目、税率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有关减免的税金,是否依法批准,年末与税务部门清缴的手续是否齐备:有关会计记录是否正确,有无错计、漏计拖欠截留税金等问题。
十、长期负债审计
审查长期借款资金来源、使用及归还是否符合规定。
上市股票及发行债券是否经过批准,股票和债券的价值计算是否正确,溢价和折价发行时是否按规定进行摊销,有无人为调节当期损益情况。
所有者权益审计
十一、投入资本的审计
审查投资资本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章程和投资协议及时筹足资本:对投资者用实物进行投资的,是否与合同、协议、章程中的规定相符,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对投入的资本有无随意抽回问题。
十二、资本公积金审计
审查公积金的形成是否真实,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资本溢价是否进行了正确的反映:企业接受的捐赠是否入账正确并进行账务处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是否经过批准,有无擅自转增资本金问题。
十三、盈余公积金审计
审查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依照法律规定正确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是否经过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随意提取的情况: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和分配普通股股利是否经过批准,有无违反规定的问题:审查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以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任意提取和使用的问题。
十四、未分配利润审计
审查未分配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有无任意漏记致使未分配利润不实的现象。
生产成本审计
十五、生产成本审计
1.审查有无成本计划、费用预算。审计成本费用及开支范围是否合法,有无将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列入成本。
2.审查产品成本计算的合规性及正确性,成本计算方法是否适当,各计算期成本计算方法是否一致,有无任意改变制造成本的问题:有无利用摊提费用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
损益审计
十六、产品销售审计
1.审查销售收入的确定是否合规,有无隐瞒或虚构销售收入的现象: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收入不入账、价外加价。价外返利等非法形成的小金库,甚至贪污问题。本企业的基建及福利部门自用的产成品是否视同销售。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是否真实、正确,是否按规定冲减当期收入等。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正确进行账务处理,有无隐瞒、转移等截留利润的现象。
2.审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范围和界限是否正确、合规,有无人为调节成本、利润的情况。
十七、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审计
审查费用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情况:通过摊销、计提形成的费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管理费用中支出的各项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支出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
十八、营业外收支审计
1.审查营业收入及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违反规定任意计列营业外收支的情况。
2.审查营业外收入是否及时、全部入账,有无入账不及时或将其他收入转作账外小金库的情况。
财务报表审计
十九、财务报表审计
审查各种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种财务报表是否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有无截留利税或虚盈实亏问题:会计报表内容是否完整,钩稽关系是否相符,有无编制遗漏和书写错误,各项期初数是否与上期期末数一致:报表编制说明是否重点突出,分析是否正确。
二十、利润分配审计
审查利润总额的形成是否真实,审查企业是否按时足额交纳所得税:是否按规定计提盈余公积金;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是否真实。
附则
二十一、本办法适用于总企业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总企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原××(××)审计字××号文《××总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办法》即日同时废止。
二十三、实施本办法的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决定,按《××行业总企业内部审计工程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