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调查也有不足。第一,不适于大范围调查。费孝通说:“由于它缺乏范围上的广度,结论往往具有很强的条件性。”第二,结论推广受到限制,换句话说,缺乏推论的准确性保证,一般而言,典型与被推论的对象,相互之间的同质性越大,准确性就越大。像毛泽东所说的,性质完全相同的只需研究一个典型就足以说明问题了。但应该指出,社会现象中,这种情形是很少的。若典型与被推论对象之间有差异,那么,差异有多大,推论的准确性有多大,这些都是典型调查无法回答的。第三,大多缺乏量的分析。第四,调查者主观影响大。
随着社会变迁的加快,社会异质性的增大,统计技术的发展,典型调查运用的范围自然受到一些限制。但由于定性研究是它的优点,所以,它仍将继续存在与发展,并与定量分析的方法携手前进。
第六节个案调查
一、什么是个案调查
个案调查,也叫个案研究。这个名词是从英语CaseStudy翻译过来的。国外最新出版的一本《现代社会学词典》对个案研究的定义是:“一种通过对一个单独个案进行详细分析来研究社会现象的方法。个案可以是一个人、一个群体、一个事件、一个过程、一个社会或社会生活的任一其他单位。这种方法依赖于所研究的个案得出的假设具有同事物的代表性,所以通过详尽的分析能够得出普遍性的东西使用于同类的其他个案。”台湾地区的《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说:“个案研究法是社会科学的一种分析方法,其特征是将社会单位视作一整体,并分析其生活过程的细节。社会学上的个案研究通常以一团体或一社区为单位。个案研究有双重目的,一为对个案做一广泛且深入的考察,一为发展一般性理论,以概括说明社会结构与过程。”
二、个案调查的步骤
个案调查一般包括四个步骤。
1.立案
确定调查个案。立案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单位或部门的职能,应前来请求帮助的个案要求立案;另一种是研究者根据理论研究或实际工作的需要,主动立案。前一种情况的立案一般用于个案工作中,后一种用于个案工作和理论研究两个方面。立案一般包括登记、编号、制卡、分发等手续。
2.第一次访问
访问的任务是要了解案主(被访者)的个案本身的材料及背景材料。例如,了解一个家庭,不仅要调查这个家庭的人数多少、性别构成、家庭收入、受教育状况、家庭的过去和现在,而且要调查这个家庭的周围环境。访问的基本任务除了调查这些基本情况外,还应该为今后继续访问打下良好的基础,这包括访问员与案主的关系等。个案调查特别强调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平等和信任。
3.搜集有关资料
如果是为了做好个案工作,资料的搜集应围绕案主关系的问题进行;如果是为了一般意义上的理论研究,资料的搜集则应围绕着调查者确定的主题进行。
4.诊断
这不仅包括资料或证据的核实、修订、补充、整理分类和分析,而且包括通过分析研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指出解决的建议或方案。
如果个案调查直接与个案工作联系在一起,这个过程就会继续延续下去,直到解决实际问题为止。由于个案调查涉及案主历史和现实,主体(案主本身)和案体(周围环境或背景)各个方面,因此,在调查中要采用文献法、访问法、观察法等。
个案调查中,写个案史是一个重要内容。写个案史有如下四点要求:
(1)既要写案主方面的情况,同时要写个案调查的过程,如访问过程、访问记录、访问背景等。既要写案主的过去,也要写案主的现在。
(2)要按时间先后顺序,注明年、月、日。
(3)要适时进行个案调查的整理、分类,及时发现问题,以便修改。
(4)文字要简练,条理要清楚。
个案调查的资料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文献类的资料,即搜集关于个案的文字记载。这包括通信、传记、笔记、日记、演讲稿、书籍、论文、家谱、档案等。这些资料有些从个案本身获得(比较难得到的一部分),有些从有关单位获得。文献资料对了解个案历史及其发展是很有帮助的,在整理分析时要注意以讹传讹。二是口问、眼观、耳闻。即通过访问、观察、座谈、填表等方法获得有关个案的第一手资料。这部分资料中有部分是关于历史的,但主要是关于现实的,即关于个案的行为、态度、意见、规范、环境等等。三是录音、照片等。在调查个案时,一般先搜集第二手资料,然后再搜集第一手资料。搜集第一手资料时,一般先访问、观察个案,然后调查个案周围的人和团体。
个案调查往往涉及一些不宜公开的事件或个人私事。因此,调查经常出现拒访和虚报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一般方法如下。
(1)通过正式的组织渠道,取得某些档案资料和保密资料,以组织的名义与个案接触,以取得直接的第一手资料。
(2)调查个案的知情人或“内线”。例如,调查某犯罪青年,可调查与他们有密切关系的伙伴、家庭、学校、邻里等。
(3)直接与案主接触。与案主接触有两种方法:一是强迫案主说明有关情况,二是争得案主的信任。采取哪种或哪几种方法要看个案调查属于什么性质的。
三、个案调查方法评价
个案调查是从总体中选取一个或几个调查对象进行深入研究。它的主要作用不是由个体推论总体,而是要深入、细致地描述一个具体单位(如个人、群体、企业、城镇)的全貌和具体的社会过程。与典型调查不同,个案调查不要求调查对象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它不试图以少量单位来概括或反映总体的状况。
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个案调查曾是社会调查研究的主要方式。例如,研究人员从工人、农民、贫民、乞丐、少数民族、原始部落以及街道、企业等单位中选取一个或几个调查对象作为个案,详细、深入地了解每一调查对象的社会活动、生活方式、行为模式、价值观念、文化、规范等。在对个案的研究中,还发展了社会调查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如参与观察、深度访谈、重点访问、生活史研究、个人文献分析、社区研究等等。20世纪中期以后,个案调查的比重逐渐下降。
个案调查与抽样调查的更替反映出社会认识的某种规律性。个案调查是通过深入“解剖”麻雀来描述各个“点”的情况(典型调查的作用也在于此)。抽样调查则是要了解“面”上的情况,它试图详尽地分析各个“点”之间的相互联系,以便从总体上把握社会现象的规律性。抽样调查的兴起说明,人们对社会的认识已从“点”发展到“面”。但是,目前在对一些新现象或新事物的研究中仍是先从个案调查开始,然后再扩展到对现象的普遍联系的认识。在一项调查研究中,是把这两种调查方式结合起来,同时了解“点”和“面”的情况。
由于个案调查与典型调查具有设计面小,调查内容全面、细致、深入、着重定性研究等相似之处,因而有许多人把它们看作是一种调查。费孝通说:“国外所称的‘个案研究’大体相似于典型调查。”“我们现在更习惯于把个案研究亦称为典型调查,因为典型调查已经变成了中国化的个案研究的代名词。”①《辞海》中也这样写道:“个案研究亦称‘典型调查’。”的确,由于国家不同,基本相同的方法可能用不同的术语来称呼。然而,细究起来,个案调查与典型调查还是有区别的。首先,典型调查更强调被选对象在调查的一类事物中具有代表性、典型性,而个案调查不强调这一点。其次,典型调查强调推论,个案研究不要求推及其他。再次,个案研究一般研究个人史、家庭史和犯罪团伙等,达到周密详尽,而典型调查的对象则宽得多,可以是各条战线的先进、中坚或后进典型。然后,有些个案调查是无选择的,也就是说,有些个案调查是因为案主主动立案而进行。而典型调查则都是有选择的,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有意识地选择典型的。
个案调查在个案工作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它不仅应用于医院、精神病院、救济与福利机构、公、检、法、劳改、劳教、工读学校、计划生育、企业和工厂管理、政府处理来信来访等部门工作中,而且还用于婚姻、恋爱、家庭、民族、宗教、犯罪等研究中。所以,在西方国家把个案调查与个案工作往往当作一回事。其实,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从性质看,个案调查是社会调查的一种方法;个案工作是一种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方法。从步骤看,个案工作全过程的前部分,即了解情况、分析问题、作出社会诊断等与个案调查是一致的。诊断确定后,个案调查就算结束,但个案工作还需继续进行。从目的看,前者在搜集大量的个案材料后,进行分析、推理,抽象出一般原理或规律;后者则着重根据社会诊断,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即进行社会治疗。从对象看,个案工作的对象一般是个人;个案调查的对象除了个人外,还可能是一个家庭、一个组织或一个特殊工作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