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就死”,这其实是指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用计划经济的条条框框来限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那样一来,当然“一管就死”。或者在市场经济中,不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来管理经济活动,而是搬用计划经济中习惯了的行政干预方式来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样也会“一管就死”。然而,如果以法律作为经济活动的边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宏观经济调节手段来影响资源的配置,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那么这种管理就是必要的,它不仅不会把经济管死,而且会使经济健康地发展。
“一放就乱”则是指无规则的竞争必然导致的经济的混乱。比如说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样将毫无疑问地“一放就乱”了。假定市场竞争是在严格按照市场规则的条件下进行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法律的约束;市场竞争既激烈又有序,那么,这就不能被说成是“一放就乱”而只能被看做“一放就活”。
厉以宁教授最后总结道:在市场经济中,“乱”与“活”的主要区别在于竞争是有规则的还是无规则的。
我们不妨来看看现阶段中国国内的经济状况。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2年以来,对中国国内经济的评论很多,说法不一,有人说“乱”,有人说“活”。实际情况如何呢?应当说是“乱”与“活”并存,但主流是“活”而不是“乱”。只看到“乱”而看不到“活”固然不对;而如果认为主要是“乱”而不是“活”,同样也不正确。
厉以宁教授也指出,现阶段中国国内经济生活的确在某些方面有些“乱”,例如金融秩序紊乱,“三角债”始终存在,伪劣商品充斥于市场,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都是事实。但出现这些现象的基本原因是:在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与转上市场经济的轨道后,经济立法工作滞后了,市场规则尚未确立。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不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也不规范,这就不可避免地使那些违法的经济活动得以立足。换句话说,在法律还没有管到的角落,经济生活中的“乱”是必然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允许这类违法的经济活动存在下去。
应该说,中国经济中的主流是“活”而不是“乱”。“活”表现为市场竞争开展起来了,市场主体从有效地运用资源和分配资源的角度出发,通过市场交易使经济变得更有生气和活力。在已经确立市场规则的地方,经济的波动起伏、企业的兴衰、生产要素的流动都是正常的。“活”与“乱”的确并存,但“乱”是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过渡现象,“活”却代表着中国经济的希望,代表着中国经济的大趋势。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立法工作经历了很长的历史过程,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不断修订,不断补充,才逐渐趋于完善。中国当前则急需加快经济立法,以便使市场经济运行有规则可循。然而,我们不能寄希望于照搬西方国家的各种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由于国情不同和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尽管我们可以把西方现有的某些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参考与借鉴,但这不等于可以照抄照搬。中国的经济立法是一种把立法的基本原则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创新,即把国际惯例同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创新。
厉以宁教授提醒我们注意,要使中国的经济立法从一开始就达到完善的地步是很不现实的。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而且距离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有较大的距离。在这种条件下,有关市场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只可能力求完善,但不可能完美无缺。不仅关于公司的立法、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的立法是这样,甚至关于反对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也会如此。所有这些法律都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而进行修改和补充,逐渐接近于完善。
不过话又说回来,哪怕是不完善的市场规则也比没有市场规则要好。再以运动场上的竞赛规则为例,无论是田径比赛还是球赛,假定没有竞赛规则,整个比赛就无从进行,谁胜谁负也就分不出来了。为了开展体育竞赛,必须要有竞赛规则。只要有竞赛规则,即使规定得不很合理,但大家都按照竞赛规则所要求的去做,也大大优于无规则下的体育竞赛。这里厉以宁教授还举了另一个例子——在公路上行车,必须有交通规则。不管交通规则制定得多么不合理,比如说一律不准左拐弯或右拐弯,必须到立交桥或到大转盘才能拐弯等,这当然对驾驶员是很不方便的,但这仍然要比没有任何交通规则要好得多。
可以设想一下,假定没有任何交通规则,那么对驾驶员来说这就不是方便或不方便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可能再行驶的问题了。没有交通规则,谁还敢开汽车上公路?你不撞上别人的汽车,别人的汽车也会撞你,车祸是难免的。这就说明,任何一个驾驶员要在没有交通规则和不合理的交通规则二者之中选择一项的话,他肯定宁可选择后一种情况而不会选择前一种。市场竞争需要有市场规则,道理与此是相似的。没有市场规则,市场一片混乱,谁都得不到好处。即使有的人或有的企业在这场无规则的竞争中可能占一些便宜,但谁能保证在下一场无规则的竞争中不会输掉?无规则的市场竞争中,赢家究竟在哪里,谁也说不清楚。假定有市场规则,尽管这些规则不完善,但只要大家都遵守规则,就都可以通过交易得到好处。何况市场规则总是逐步完善的。发现了市场规则中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就为修改与补充市场规则准备了前提。
至此我们应该大体理解了厉以宁教授的主要思想——为了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立法工作应当抓紧进行。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包括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等等,早出台要比晚出台好。我们只能在市场经济实践的过程中,使法律不断完善,而不能要求某一项法律只有在完善之后才出台。不根据经济的实践来修改、补充法律,法律就会成为过时的东西。
厉以宁教授非常肯定地指出,现在通过的或即将通过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能够管10年就很不错了,不过这并不是我们可以悲观、可以不在意立法的理由,因为客观形势的变化肯定会导致法律的修改和补充,那恰恰说明社会在前进,正好表明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巨大发展!
腐败问题透析
政经类的新闻报导中常常会曝光类似“国有资产流失”、“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等等问题,对此,我们自然感到愤怒,对于违法者的各种做法我们虽然略知一二,但大多不够全面和深入。制定法律要讲究针对性,才能做到“疏而不漏”。针对目前社会中较为普遍的国有资产流失和以权谋私的问题,厉以宁教授为我们进行了深刻的剖析。
近年来,中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国有资产流失到哪里去了?不容否认,其中一部分落到了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手中,还有一部分落入了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腰包。这两部分的流失与贪污行为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不法分子是如何把国有资产侵吞后纳入私人腰包的?厉以宁教授分了五种情况来谈。
第一,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批租土地、转让国有资产或发放国有银行的贷款时,接受有关企业或个人的贿赂之后,以很低的价格把土地批租出去、国有银行的资金贷出去,于是资金被骗取,贷款也收不回来了。这样,国有资产流失了,行贿的企业或个人却捞到了好处。尽管从表面上看,国有资产并未直接落入贪污分子的腰包,但他们得到的贿赂实际上是流失了的国有资产的一小部分——这是通过行贿者之手送到他们那里去的。
第二,在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时,或者在股份制企业分配红利时,置国有资产的流失与被侵占于不顾,借此获得个人的股份(通常被称为“权力股”、“关系股”);或者接受贿赂,为一些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开绿灯;或者乘企业改制重组之际,直接把一部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第三,同某些国有企业的承包者、租赁者相勾结,以接受贿赂或分沽利益的方式,使得国有企业在承包与租赁时得到很少的承包费和租赁费,甚至有名无实,而承包者、租赁者则大获其利;或者听任国有企业在承包与租赁过程中被不法分子转移国有资产、变卖设备器材,使国有企业实际上被掏空了,变成了空架子。
第四,利用本机构兴办经济实体的机会,一方面把国有资产交给这些经济实体无偿或廉价使用,并在本机构的财务账目中让这些经济实体报销开支;另一方面却把经济实体的盈利列入所谓的“小金库”,随意侵占或挥霍。这些行为都是把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化为私有。
第五,把国家在境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个人名义注册,在管理松弛的情况下,逐渐把资产的一部分或盈利的一部分转为个人所有,或者把国家在境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转让出去时,个人侵吞其中一部分;或者使国家在境外投资时所建立的公司对外参股、控股,而使参股、控股所获得的股份的一部分成为个人拥有的股份。
以上所列举的五种情况都属于贪污行为。国有资产正是在这些情况下遭到贪污分子的侵吞。接着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所谓“以权谋私”现象,以便深入理解加快立法、消除贪污受贿行为的紧迫性。
厉以宁教授首先分析了“以权谋私”这个词的特定意义。“以权谋私”的“权”,通常是指国家机关负责人手中的权力。实际上,这个“权”字要比负责人手中的“权力”更广泛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不是什么掌权者,但他们却有一个特殊条件,这就是职务上的便利。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样能够谋取私利——比如他们可以比别人早一些知悉内情,或知道得更详细具体些;他们由于处于某个重要的岗位上而更接近领导人;他们由于职务原因具体经办某一件事……这样,如果他们不能自律,同样会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这也是“以权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