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赋役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张居正关注已久,当时的一些有识之士也迫切地感到实行改革的必要。嘉靖九年(1530年),大学士桂萼建议改革徭役科派的办法,打破里甲界限,在州、府、以至布政司内,斟酌繁简,实行“一条绾”法。嘉靖十六年(1537年),松江知府黄润实行以田之多少为轻重,凡大小差役总计其徭役数目,一条鞭征充。嘉靖四十年(1561年),广东巡按潘季驯实行以钱代役之法,广人称便。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浙江巡按庞尚鹏在浙江推行一条鞭法: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粮多丁少者和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一县差役,悉由官府募人充当,力差照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按缴纳之费,略加银耗,一县总数照丁粮比例分摊入丁粮中,随同完纳。隆庆四年十月,庞尚鹏为福建巡按,又在福建奏行一条鞭法。这一年,江西巡抚刘光济在江西奏行一条鞭法。隆庆年间,海瑞在应天巡抚任内,力行清丈,颁行一条鞭法。这些作法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张居正对这些地方的局部改革,进行了认真的考查。他认识到,用一条鞭法取代两税法,以整顿失控的经济制度,是一项可行的改革。但是当时,对于一条鞭法的实行,朝士大夫议论不一。有极言其不便者,有极言其便者,有言利害各半者,更有言一条鞭法利于士大夫而不利于小民,也有言一条鞭法至公至平,便于小民而不便于贪墨之官府,便于贫乏而不便于作奸之富家和作弊之里胥,湖广茶陵推行一条鞭法以后,攸县人民也要求实行一条鞭法,便是一例。由于这项经济领域中的重大改革,涉及到上至达官贵人,下至平民百姓的切身利益,加之两税法行之数百年之久,已成惯例,群臣又议论纷纷,是非一时难定。在这种情况下,张居正采取了慎重的作法。他对于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等南方地区推行一条鞭法,予以热情的支持。万历四年,张居正又把一条鞭法推行到湖广。但是同时,张居正对那些极育一条鞭法不便者,也任其袭用原制,“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
南方地区实行一条鞭法后,“田不荒芫,人不逃窜,钱粮不拖欠”,“郡民诚蒙条鞭之利,愿百世守之”。万历五年(1577年),山东东阿知县自栋在辖境内推行一条鞭法,有的朝臣持反对意见,以为此法在南方可行,而不便于在北方实行。张居正派人去山东东阿县调查,发现“邑士民皆得其便”,表明一条鞭法不仅适用于南方,也适用于北方。张居正便坚决支持白栋,驳回了朝臣对白栋的弹劾。张居正在万历四年时,尚讲“行法在人,又贵因地”,而此时,在致山东巡接李世达的信中,他提出:“法当宜民,政以人举,民苟宜之,何分南北”。圆在南、北方都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张居正对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取代旧的赋役制度,已经有了成熟的考虑。
但是,在万历五年,张居正没有下令在全国统一推行新的赋役制度。他不是一个鲁莽冒进的改革家,也不是一个狂热的理想主义者,而是一个作风稳健的实干家。张居正了解自己所处的时代,深知明帝国的痼疾非一日所致。积之百年的弊端,不是一下子就可以铲除的,审慎行事,稳妥推进,是成功的前提。他感到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时机尚不成熟,条件也还不完全具备。所以从万历五年至万历九年(1581年)之间,他虽然支持各地试行一条鞭法,但却没有强令执行。
与此同时,张居正在进行全国推行新的赋役制度的准备工作。一条鞭法的实行,必须以准确地掌握田产和人丁的情况为基础,黄册已经成为伪册,不足为凭。于是万历五年十一月,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清丈土地、清查户口,限三年完成。清丈土地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张居正深知,这件事对于“官豪家,殊为未使”。要把他们隐瞒的土地清查出来,必然会遇到他们的合力反对和攻击,以至多方的阻挠和破坏。然而,要以新的赋役制度取代旧的两税法,这一项基础工作是不可缺少的。果然,清丈的诏谕刚一发布,立刻遭到了勋贵们的反对。他们纷纷上书,极言张居正“掊克”,即以苛法搜刮民财。如果张居正为自己考虑,为家人着想,他便不会这样做。清丈非但对他个人没有任何益处,反而会有损他个人的经济利益,同时又开罪达官显贵,给他带来很多的麻烦。张居正想的是整个帝国的兴衰,是振兴国家的事业。他认定清丈土地是对国家、人民有利的事,是推行一条鞭法的前提,便毅然决然地置得失毁誉于不顾,“清丈事,实百年旷举”,他以宏大的魄力,决心在自已在位期间,于此事“务为一了百当”。
度田的诏令要求,“凡庄田、民田、职田、荡地、牧地,皆就疆理无得隐。其挠法者,下诏切责之”。同时,又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凡八条:
一、明清丈之例。凡田粮数额少于原额的地区,必须清查丈量,田粮数额不少于原额的地区,可以免于清丈。
二、议应委之官。各布政使司由右布政使总领清丈工作,其下分守道、兵备道分别负责,府、州、县官则专管本境。
三、复坐派之额。清丈时务必区别官田、民田和屯田的不同种类及土质的上、中、下不同等级,逐一严格勘查,不得作弊混淆。
四、复本征之粮。按土地种类纳粮,如民种屯地者即纳电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
五、严欺隐之律。凡在清丈之前,自动交待隐占地土及开垦未报者,可以免罪,清丈中隐瞒实情者连坐,豪右隐占者从重发遣。
六、制定清丈之则。
七、颁行丈量计算方法。太祖时,丈量土地,以五尺为步,240步为一亩,百亩为一顷。以后,步尺参差不一,不得随意赢缩,使土地数字越来越失真。张居正清丈时,规定全国通“用开方法,以经围乘除,畸零截补”,使田亩的计算方法较为严格和真实。
八、规定经费供应之法。
张居正以清丈为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遂一再要求清丈务必“详审精核”,不得草草了事。万历九年,清丈的限期已到,根据考成法,科臣应当对未完成清丈的官员给予弹劾,但是张居正考虑到,清丈工作有很多琐碎的事务,加之阻力巨大,且“积弊丛蠢之余,非精核详审,未能妥当”。因此只有深入细致地从容清查丈量,才能够保证清丈工作的质量。如果生硬地要求限期完成,官员势必敷衍草率从事,有可能使很多地方的清丈失实,故此,张居正要求科臣对于到限尚未完成者,从缓提出弹劾,“有违限者,俱不查参”。并一再叮嘱地方官,清丈务求详审,而不必拘拘于时限,以使官员们“得便宜从事”。
在张居正周密的布置和规划、始终不懈的督责下,清丈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调查的结果是:户16052870,口60545812,田8507623顷。到孝宗弘四年(1491年)重行调查时,只得户9113446,口53281158,弘治十五年(1502年)田4228058顷,这期间,土地的减少,主要是由于土地兼并的发展,使土地逐年集中到勋贵、官吏、豪右手中,他们倚仗权势,多方隐匿上地,逃避赋税。户口的减少,主要则由于或设寄豪门,或冒充两京的匠役,或行贾四方,或举家舟居,无从寻其踪迹。故而弘治四年清查的数字与洪武二十六年清查的数字相比,减少了许多。万历六年至万历九年的清查,得户16121436,口60692856,田7013976顷,虽较太祖时尚少,但较之弘治时赢近300万顷。
在这次清丈中,尽管有的官吏以“溢额为功”,“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以充虚数”,但是成绩仍然是巨大的,清查出一些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使“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这次清丈,土地数额增加最多的为北京、河南、山东等处。弘治十五年清丈时,北京十府州共计田土26.9万余顷,万历九年为49.3万余顷,河南原为41.6万余顷,现清查为74.1万余顷,山东原为54.2万余顷,现在则增加至61.7万余顷。另外,广东原为7.2万余顷,现在也增加至25.6万余顷。此四处增加田地数额70万余顷。北京、河南、山东地处畿辅,为勋贵聚居之处,这一带的田地经过多年的兼并,很多都归入勋贵门下,他们多方设法,逃避赋役。这一次清丈,对他们的逃税避役,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同时,清查出近300万顷隐瞒的土地,对国家的财政收入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更重要的,清丈为赋役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万历九年,全国的清丈基本完成。张居正认为,赋役制度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了,于是便不失时机地下令在全国推行新的赋役制度——一条鞭法,废止了唐后期以来沿用已久的两税法。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实行赋役合并。将田赋与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力役摊入田亩。过去按户丁承担的徭役,现在改为根据丁数与田粮摊派。摊派的比例,各地不一。有的地方将役折银,全部摊入田赋内,有的地方将徭役部分地摊入田赋,其中,有的地方以丁为主,以田为助,有的地方以田为主,以丁为助,有的地方丁田均平。尽管各地实行的一条鞭法的实施方法不同,但总的倾向都是推丁入地。
2、以钱代役。过去,里甲轮流值役。每十年值役一年,现在改为每年值役。一岁之役,农民可以出钱代之,由官府雇人应力差。
3、田赋征银。田赋中除政府需要征收的米、麦外,其余的实物均改为折纳银两。
4、赋役的催收解运,过去是通过粮长、里长助理,现在改为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
一条鞭法的实行,简化了赋役征收的形式,推力役入田赋,改变了过去赋与役分开征收的办法,没有土地的农民,或土地少的农民,减去或减轻了力役的负担,同时,对明中叶以来豪右以各种方法偷、漏税粮的作法,起了很大的限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赋役不均的现象,做到了“既不减额,亦不增赋,贫民之困以纾,而豪民之兼并不得逞”。
同时,通过这一改革,用银钱代替劳役,一方面,农民可以不再服役,保证了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放松了,农民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可以离开土地,改变谋生方式,为城市手工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劳动力资源。而商人购置土地,则要承担相应的赋役,如果没有土地,可以不纳丁粮,这也刺激了商人投资工商业的兴趣。除固定的漕粮外,农民对国家承担的赋役,均以银折纳,银钱代替实物税。又促进了农作物的商品化。所以,一条鞭法的实行,对于商品经济和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对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当时,中国的南方,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所以一条鞭法首先是在东南沿海和江南一带实行的,这也表明了这种赋役制度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15世纪下半叶,西方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蕴育着一种新的社会制度,而此时的中国大地上,张居正进行的这场改革,他所推行的一条鞭法,虽然旨在解决他的时代所遇到的具体的经济同题,但是在客观上,一条鞭法却适应世界历史发展的这一趋势,符合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起了推动作用。
一条鞭法的实行,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在户口流亡、里甲破坏、豪门隐占土地、国家财政收入拮据的情况下,改革旧的赋役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摆在了明中叶以来的很多政治家、执政者面前,然而问题却始终迁延未决。在改革的客观要求已经提出,客观形势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赋役制度的全面更化仍然无法启动和实行,就在于缺少一位像张居正这样的人物,来承担和实施这一变革的巨大任务。这个人需要有统驭全局的权势,没有掣肘之虞;有匡时济世的宏大志愿,有对国家的高度责任感,不谋自己的私利;有对现实弊病的深切认识和改革弊政的决心;同时,又要有扎实稳健的作风和勇于任事的胆识;有控制整个国家改革进程的能力。赋役制度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没有此前的考成法等项改革,没有对吏治的整肃和政治的清理,赋役制度的全面改革是难以进行的,而这一切条件,张居正一身而兼备。改革是历史的必然,而改革的时机,承担改革大任的人物的出现,却带有偶然性。张居正秉政的时代,历史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契合了,必然性通过偶然性为自己开拓着道路,张居正顺应历史潮流,发动和完成了这一赋役制度的重大改革。
万历初年,经过张居正的一系列改革和整顿,明帝国的政治和经济危机消除了,国家日臻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