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万历元年(1573年)开始,张居正逐步地铺开了他整饬帝国政治、经济、军事的改革蓝图,实现他多年的宿愿。
富国强兵,是张居正改革的动机,也是他实施改革的宗旨和各项改革措施的核心内容。国家严重的财政危机不解决,经济窘困,必然造成军饷不足,武备松弛,军事实力大为削弱,遂使边防空虚,以至外寇屡屡入扰,甚至长驱直入,兵临京都城下,危及帝国的生存。所以强兵的基础在于富国。同时,国家的财政危机,又必然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于是解决财政危机,成为张居正首先关注的问题。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赋税,而赋税收入的解决,有赖于整个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明中叶的政治腐败,导致了国家机器的运转处于半瘫痪的失控状态,官员以攫利为事,职守尽弛,内阁中,阁臣争权夺利,相互攻击,了无宁日。隆庆六年(1572年),张居正首先解决了内阁的纷争,接着,他便着手解决发挥国家机器的职能问题。
万历元年六月,张居正上疏,请行考成法,随事考成。
考成法的内容是:要求各衙门分置三本文簿,将一切拟办公事及完成期限,登记造册,是为底本,每月终注销。另外,将底本中例行公事无须考察者剔除,再造二本同样的文本,一本送六科,六科照文本项目,完成一项即注销一项,如有违限或经久未完成者,即由该科上报,听候处理,下各衙门诘问,责令对状。另一本送内阁以备查考。实行月月考查,年终总结,所应办之事,必须完销乃已。监督的程序为“各该抚按官,奏行事理,有稽迟延阁者,该部举之。各部院注销文册,有容隐欺蔽者,科臣举之。六种缴本具奏,有容隐欺蔽者,臣等(阁臣——著者注)举之”。如此,规定期限,层层考查、督责,凡拖延积压、违限不报者,均按罪惩处。
从形式上看,这项措施的改革性质并不明显,对明帝国原有的行政机构没有作任何调整,只是增加了三本文册。张居正认为,明朝自建国以来200余年,国家机构的设置是完备的,政务上之所以荒弛,在于对官吏职责的履行和成效,缺乏监督和考查,或者监督和考查流于形式。张居正潜心研究明朝的典章制度多年,又目睹了嘉靖以来的政治实际,他知道问题的症结所在。只要切实抓住考查这一环节,使考查与办公结合在一起,就可以调整国家机构的运行,使政令得以实施,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必然大为提高。
考成法的实施,把权力集中到了内阁。明朝建国之初,太祖朱元璋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取消了宰相,使原来归宰相统辖的分管行政事务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隶属于皇帝,在六部之外,更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是监察六部的机构。以六科控制和监察六部,这是明朝的旧制,文册的建立,不过使这种监督作用得以切实执行。但是,内阁中也有一本监察用的文册,于是考成法的实施,便使六科之上又多了一个监督机构——内阁。从制度上讲,内阁是替皇帝起草诏书、文诰的参谋班子,既无行政职责,更无监督职责,张居正奏行考成法,以六科监察六部的政务,以内阁监察六科的政务。以内阁控制六科,这是张居正的创制,也体现了考成法的改革性质。考成法的实施,使内阁掌握了国家的行政大权,全面地控制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方面各项政令的发布和实施,内阁由顾问机构转变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内阁首辅实际上成为宰相。张居正位登首辅之后,以考成法名正言顺地把权力集中于内阁,使大权得以独揽,保证了嗣后各项改革措施能够顺利地出台,并且得以推行。
六科的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给事中,不仅有监察六部的责任,可以建言国家大事,这批言官是朝廷政治斗争中的活跃分子,与内阁经常发生矛盾,成为一股很难驾驭的力量。朝廷中的政治风波,常常是言官们掀起,并且推波助澜的。隆庆元年(1567年)高拱的去职,隆庆二年(1568年)徐阶的致仕,都与言官的攻击有密切关系。在隆庆初年,张居正即感到,要控制住整个政局,必须控制住言官。现在,他通过考成法的实施,将言官置于内阁的控制之下。加之,在人事安排上,张居正有推荐之权,而神宗又无一不从,于是张居正既集中了权力,又控制住言官,保持了上层政局的安定。权力与稳定的政局,为张居正的改革顺利进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考成法的实施,整肃了吏治,扭转了因循、敷衍的吏风。明朝中后期,治体怠弛,官吏玩忽政务,习于繁言,而不务实效,朝廷诏令下达,官吏多废而不行,仅以文书敷衍搪塞而已,以至上下相蒙,名实不符。张居正行考成法,综核名实,凡政令务求落实,惟责实效,不图虚名,把官员的政绩与其升黜奖罚联系在一起,作为吏部考核官员的依据。于是在考成法的督责下,务虚名、不讲实效、文牍主义的官僚作风得到克服,“一切不敢饰非,政体为肃肃。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当时,朝廷政令”虽万里之外,朝下而夕奉行。
这样,考成法又成为张居正推行斧,以后,凡有改革措施颁行,各个衙门在层层督责下,务必按期落实,丝毫不敢懈怠。张居正在万历初年的改革获得成功,主要得力于考成法。
考成法的实施,在解决国家的赋税收入方面,成效最为显著。张居正自谓:“考成一事,行之数年,自可不加赋而上用足。”事实确如张居正所预料。
明朝的土地兼并造成了土地的高度集中,豪富之家势力强大,地位优越。在减免赋税时,他们可以优先获得减免的特惠,同时,他们又想方设法逃避科役,在征收赋税时,还多方拖延不缴,于是赋税便多转嫁到小农身上,“其势豪大户,侵欺积滑,皆畏缩而不敢问,反将下户贫民,责令包赔”。转而又造成了农民不堪负担,大量破产,使土地进一步集中,如此,土地的集中和大地主势力的发展,与国家的财政收入形成对立的态势,大地主势力越扩大,土地越集中,国家的岁入越流失,嘉靖以来,欠缴国家赋税的数额在逐年积累。
当时,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是田赋,张居正认为,不解决田赋问题,便无法整顿财政,扭转国家财政危机的严重局面。“自嘉靖以来,当国者政以贿成,吏股民膏以媚权门,而继秉国者又务一切姑息之政,为逋负渊薮,以成兼并之私。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豪家田至七万顷,量至二万,又不以时纳。古者大国公田三万亩,而今且百倍于古大国之数。能几万顷而国不贫”!他一方面鼓励地方官勇于任事,另一方面,则以考成法督责官员必须按规定征收赋税,尤其是如数征收大地主的田赋。隆庆六年,神宗登极后,下诏:隆庆元年以前的积欠,一概豁免;隆庆四年(1570年)以前的积欠,免三征七;而隆庆五年(1571年)以后的积欠,要全部追缴。根据考成法的规定,赋税征收完成九成才算及格,不及格者,巡抚和巡按御史听纠,府、州、县官听调。地方官员自然不能不全力去征缴赋税,国库也随之充盈起来了。
万历二年(1574年),户部议于拖欠七分之中,每年带征三分,由于考成法之行,有司惧于降罚,遂不分缓急,一概严刑追缴,以至造成一些小农生计紧迫。到万历四年(1576年),国家的财政收入已经大为好转。在国家经济收入稳定的情况下,张居正决定,对赋税的征收再作调整。首先,为减轻小农的负担,缓解民生的困苦,除当年所缴赋税必须如数缴纳外,在拖欠带征的七分之中,根据年代远近、地方贫富的不同,酌情减免,如果确实为贫困地区,无力完纳者,全部免除积欠。其次,考虑到北京通州一带的粮食贮备,足够七、八年之用,而太仓的银库,所存尚少,于是决定将漕粮的十分之三改折银两,即在漕粮多和灾荒严重的地区,折价收银,既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又增加了国库的银两,这样做的结果,使国库的存银达到400余万两之多。国家的钱、粮储备如此丰饶,这是明中叶以来不曾有过的。多年无法解决的财政危机,张居正仅以数年之功,予以解决了。不仅如此,他还使国家日臻富裕。张居正把财政问题的解决,归功于考成法的实行,“近年以来,正赋不亏,府库充实,皆以考成法行,征解如期之故”。这是张居正改革的巨大成效。同时,有了雄厚的经济实力,他又可以着手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如解决边防问题、治理黄河、淮河等,这些都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财力。
万历三年(1575年),张居正上疏,请改革学政。
明幼,朱元璋为培养国家需用的人才,大兴学校,北京和南京设有国子监,地方各府、州、具都办有府学、州学、具学。府、县学的生员都有固定的生活待遇,由国家作统一规定,政府供给,这部分人称为廪膳生。明初定为每人每月一石米,并有鱼、肉、盐、醋等,而且除本人外,全家免除二丁徭役。当时生员数额有限,洪武(1368-1398年)年间,府学40人,州学30人,县学20人,这一项开支尚不成为重要的财政负担。宣德三年(1428年),宣宗诏谕府、州、县学扩增生员,谓增广生员,增广生员与廪膳生员数额相等,这部分生员没有鱼、肉、米的待遇,但仍享有除本人外,家中优免二丁的特权。以后,在此基础上,又增添名额,谓附学生员,增加的生员,仍享有免役的特权。这些生员,当时称为秀才,他们可以通过科举考试成为举人、进士,从而进入仕途。但这毕竟只是少数人,大多数人终身为秀才,便可以终身享受领米、免役的特权,从而成为当时的一个特权阶层。
随着明朝统治阶级政治腐败之风的蔓延,学政也日益腐败,不仅冗员充斥,消耗国家大量的钱粮资财,成为民众的重要负担。而且一些不良分子,横行乡里,恣意非为,号称学霸,他们不仅压迫一般乡民,同时对地方官吏亦肆行无礼,妄加谤议,成为地方上的一股不安定的势力。而提学官又往往无卓行实学以浮众望,于是卖法以沽名,甚至公开幸门,明招请托,置国家法纪于不顾,学政的腐败使之完全背离了国家培养人才的原意了。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政治角度看待学政的积弊,都有亟须改革的必要。
张居正决心进行学政的改革,这需要有极大的勇气。张居正面对的是一个有特权的阶层,国家的官员大部分都出身于这一阶层,对他有着特殊的感情,与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又是一股能操纵地方舆论的势力,而且积弊已久,革之殊非易事。嘉靖十年(1531年),世宗有意整顿学政,曾下淘汰生员之命,御史杨宜谏诤,此事遂未得行。以后,明末思宗时,大学士温体仁又提议淘汰生员,遭到刑部都给事中博朝祜的弹劾。万历二年,神宗敕吏部慎选提学官一事,亦形同具文,未见改黜一人。由此可见这项改革的难度。张居正知道,改革学政,要开罪一大批人,而且是社会上层的人物,同时,又要面对由来已久的因循风气与腐败之风。但是,为了国家,他决心不顾浮言物议,“得失毁誉关头,若打不破,天下事无一可为者”。他以这种精神和魄力,着手改革学政。
张居正提出了18条整顿学政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令吏部慎选提学官。张居正认为,只有控制住各省提学官。才有可能控制生员,故令吏部“务选年力精壮、学行著闻者”任之,对不称职者,或改任。或罢黜,申令提调官和提学官必须严循职守,并定期对他们进行考察,对教官定期进行考试,根据业绩,实行奖惩。
2、令提学官督率教官、生员,“务将平日所习经书义理,著实讲求,躬行实践”,不许创建书院,“群聚徒党,及号召地方游食无行之徒,空谭废业,因而起奔竞之门,开请托之路”。如果违令,提学御史听吏部、都察院考察罢黜,提学和按察司官听候巡按御史劾奏,游士由各巡抚衙门逮捕发配。
3、禁止生员议论时政和批评官员。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颁学规于国子监;又颁禁例12条于天下,镌立卧碑,谓天下利病,诸人皆许直言,惟生员不许,否则,以违制论。张居正重申朱元璋颁行的禁例。又规定,除生员本身切己之事,允许家里人报告之外,事不干己者,均不许出入衙门,聚众论理、议论官员贤否,否则,以行止有亏,革退为民。聚众10人以上,骂詈官员者,为首者问罪发配,其余全部取消生员资格,黜退为民。
4、严格限制生员人数。今后岁考时,学术荒疏、老朽、平庸者,不许应试。童生必择三场俱通者,始得入学。府、州、县学校生员名额裁减为:大府不得过20人,大州、县不得过15人,如地方乏才,即使四、五名亦不为少。
5、淘汰生员。生员考试,不通文理者作如下处置:廪膳生10年以上者,发附近处充吏;6年以上者,发本处充吏;增广生1Q年以上者,发本处充吏;6年以上者,罢黜为民。
由于有考成法的督责,以上措施都切实得以施行了。据《明史·选举志》言;“万历时,张居正当国,遂核减天下生员,督学官奉行太过,童生入学,有一州县仅录一人者”。地方虽有矫之过正者,但裁汰生员的成绩是不能抹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