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南国都市报》第8版刊登《戒毒者命丧同仓11人拳下—监仓群殴命案两监霸一审判死刑死者妻儿获赔16万余元》一文,感到骨鲠在喉,不吐不快。
报道说:“今年2月3日下午3点,万宁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第5监仓戒毒人员洪某某被调进第7监仓。洪某某进仓后,同监仓的陈某某叫吴某某行使监规‘见面礼’。于是,吴某某立即喝令洪某某双膝跪在地上,陈某某在洪某某身后顶着,吴某某对着洪某某胸部连踹了3脚。接着,陈某某也往洪某某的胸部连踹2脚。洪某某当即被踢倒在地上,发出痛苦的呻吟。”
在此后不到两天时间里,洪某某三番五次被同仓11名人员群殴,次日中午11时,“洪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证实,他的胸部皮下肌肉广泛出血,多根肋骨骨折,右胸腔内积血,右肺被明显压缩”。
“……该案的证据表明,唐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均是监霸,其中唐某某的地位最高。”
报道最后说:“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唐某某、陈某某死刑,判处陈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无期徒刑,其余人有期徒刑10年。洪某某妻子王某及其儿女获赔16.2万余元。”
至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恶徒受到惩处,好像事件就已经了结,对受害者家属已经有了交代。但依我看,此事远远没完。因为我们还没见到监管机关和有关监管人员为此事件而被追究的相关报道。仅仅法办“监霸”,而忽略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对死者不公平。
众所周知,“监霸”(狱霸)行恶,古今中外都不鲜见。但不管怎么说,“监霸”现象之未能绝迹,对于文明社会来说,绝对是一个莫大的嘲讽。而造成这一现象,或者允许、容忍这一现象的存在,管理机关无论如何责不可推。
再看此案:“同监仓的陈某某叫吴某某行使监规‘见面礼’……”
请看—“见面礼”都已经成了“监规”,可见此类情况“冰冻三尺已非一日之寒”。
于是我就想问:既然有形的“监霸”和无形的“监规”早已存在,不知道管理部门事前是否知晓?如果不知,那就是渎职;如果知而不管,那简直就是纵容了。还有,死者在一个监仓被11人多次狂殴(从一进去就开始被打),不知道有关管理人员是否知晓?如果不知,那也是渎职;如果知了而不管,那性质就更严重了。监狱存在“牢头狱霸”现象由来已久,监狱发生打斗致伤残死亡事件早已不是新闻,针对这种现象,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过《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还有,司法部门也多次向社会承诺“要遏制、打击牢头狱霸”并“保证没有牢头狱霸”。
这里的“取缔”和“承诺”,说明封建社会的牢头狱霸现象,即使在现代,也还有它生存的空间和土壤,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监狱的人权状况仍然令人担忧。国家应加强对问责制度的督察,进一步规范监狱机关的内部管理,以确保监狱的人权状况得到好转,得以从根本上消除“牢头狱霸”现象。
总之,无论知与不知,管理机关都难辞其咎!不管知与不知,管理人员都无法敷衍塞责!公民的“基本人权”状况,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乃至首要指数;而监狱(包括各种强制场所)中的人权状况,也不失为测定社会文明的一杆局部标尺。所以,此案仅仅追究“监霸”,岂能就算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