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的要有一定能力,所谓“德、能、绩、效”其实就包含了这个。贪官可恨,而庸官昏官何尝不令人失望?所以除了贪污受贿的官员外,碌碌无为的各级庸官昏官每年也都有一定的比例被罢免弃用。但说到我们的各级人大代表,你见过因为平庸无能、无所作为而丧失这一身份吗?
诚然,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在内的各级人大代表中,近年来不乏被罢免或者被终止代表资格的,比如安徽的王昭耀,湖北的马荣华、陈明洁,山西的侯伍杰,广东的张凯,海南去年也有一名省人大副主任被“终止资格”……但上述这些个丧失人大代表身份的几乎都因为涉嫌违法犯罪而面临着司法程序的追究,轻一点的起码也是违规(至于违法与违规如何区别?恐怕很少人知道)。总之有好事者搜索了众多网站,就没发现有人大代表因为“能力”或者“不作为”等一类问题而丢掉“代表”资格的。于是有人说,人大代表一旦当上,即使只会举举手,鼓鼓掌,就可以高枕无忧、安安稳稳地一直当下去。即便像某年发生在广东深圳南山区,湖南株洲石峰区,北京市丰台区选民联名上书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件,理由虽然都基于某人大代表“既不反映民情,也不转达民意”,“已经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最终结果仍还是不了了之。可见,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即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仅仅成为理论上的一种可能而已。
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应该是:要有建言献策的能力,更应该有质询、反诘的胆识,最重要的是,在需要举手或投票表决时,还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思想着的脑袋是属于自己的……毋庸讳言,我们的人大代表大多由各级领导干部担任—比如全国人大海南代表中,除有三名“驻京代表”情况不详外,其余人选最低级别是副处级。根据《代表法》和《选举法》,官员当然可以参选人大代表,但却未必能当好人大代表,官场里种种有形无形的“规矩”与惯例,往往成为变思想棱角为圆滑卵石的最快磨器。
除却良知、卓识与勇气外,与有无作为息息相关的则是代表自身的基本素质。各级人大代表素质如何?笔者当然不敢妄评,但从全国人大去年分别在杭州、北戴河、上海、深圳举办了4期“代表培训班”的一些报道中可略见一二。有报道说“……有的代表在参加培训之前,甚至连什么是‘国内总产值’都不明白……”还有报道说,此前“代表提出的议案上千件,但符合要求并最终被列为议案的仅仅是小小比例……”还有一种代表,其心不在焉显而易见,比如笑星×××,那年他就说过:“今年没好好准备,等明年好好准备一下……”
所有这些其实都形成一个悖论:既然素质差到这个份上,既然你连“准备”都没“准备”一下,那为何非要选你们当代表不可?
总之,不管是“哑巴”“失语”或者素质原因造成的“不作为”,代表自己都应该为此负责,这就触及对人大代表的定位、监督、考核、诫警、弹劾等一系列根本性的机制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