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一个时段,中国的地方政坛刮起了一股“廉洁承诺”热潮,多个省的省委省政府,许多市委市政府,更加多的县委县政府,以及数不胜数的乡镇一级党委政府,争先恐后地向公众作出了与廉洁有关的多项“承诺”。
与此相应,各级父母官的所有关于廉洁的“承诺”,当地的报纸—尤其是这一级领导管辖之下的机关报,都必然为此配发《社论》或评论,至于在社论或者评论中,充斥而来的“率先垂范”或“重大措施”等一类溢美之词自然屡见不鲜,有的干脆就以这一类溢美之词来制作标题或者副标题。
承诺是一种表态,当然没有什么不可以,尽管许多列入“承诺”的多项内容,已经在职务条例中—甚至在入党宣誓时就已“承诺”过了。但再一次表态,我看也未尝不可。至于坊间有赞成或不屑,这里不再去引述与评判。
但把以上所列的种种承诺,说成是什么“重大措施”或者“率先垂范”,我就想来抬杠一下。
众所周知,“措施”而被列入“重大”者,应该对要解决的问题起着或将起某种决定性作用,换言之,验证某项“措施”是否属于“重大”,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能看它的实际效果。现在某一级领导成员才开始“承诺”,其号召力如何?其最终的效果怎么样?无一不需验证,无一不需要真正的结果来支持。而“承诺”刚刚“出台”,就早早断言或宣称为“重大措施”,是不是值得商榷?所以依我看,作为一种“重复宣誓”性质的“承诺”,至多算为“一般”措施而已,与“重大”无关。
至于“率先垂范”,就更说过头了。我党倡导“反腐倡廉”久矣,从中央到各地,在拒绝腐败、廉洁奉公上,都已经涌现出了不少先进集体和个人,难道他们不算“垂范”?比起刚刚口发“承诺”的这一级官员,人家已经行动在先,已经宣传在先,凭什么他们反而不算“率先”?
—故曰:官员“承诺”,只能算“表态廉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