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务经纪人的操作实务
劳务经纪人的操作实务,在一般的情况下,都采用如下几项:
一、收集和审核劳动力供求信息
(一)收集劳动力供求信息
获取劳动力供求信息,对于劳务经纪人来说格外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劳务经纪人能否招揽到更多的服务对象。那么,要获取这方面的信息途径主要有:
(1)广告。即劳务经纪人以付费的方式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把自己的服务情况广泛告知需要求职的人员和需要用工的单位,以吸引他们前来进行求职登记和用工登记。
(2)宣传。即通过新闻宣传、劳务经纪人自我宣传等方式向需要求职的人员和需要用工的单位告知自己的信誉、服务方式、服务地址、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取得供求信息。
(3)劳务信息网络。即通过从劳动部门汇总的本地区和外地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中获取适合本职业务范围的供求信息。
(4)与社会各界建立稳定联系。包括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界、行业组织等建立稳定联系,为他们提供办理招工或招聘及其相关服务,获得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审核劳动力供求信息
为保证所获取的劳动力供求信息真实、准确,劳务经纪人应以前来择业求职人员和招用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和审核。
(1)对求职者的调查审核。根据规定,劳动者择业求职,应当向劳务经纪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提供本人的健康、年龄、学历、资历、职称、计划生育以及接受职业培训等基本情况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须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和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方可就业;对于境外劳动者进入本省求职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领取《境外就业证》后,方可就业。劳务经纪人一方面要验查证件是否齐全,另一方面要通过调查对此进行审核,防止有虚假现象发生。
(2)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审核。根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劳务经纪人招用人员,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或有关证件,并向劳务经纪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性质、地点、招用数量、岗位工种、工作期限、招用条件、劳动报酬、录用办法等内容。对于外地用人单位前来本地录用人员的,还必须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证明。劳务经纪人对上述情况要进行调查和审核,保证属实。
二、整理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
(一)整理劳动力供求信息
整理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方式主要有:
(1)归类登记。劳务经纪人对每一条劳动力供给或需求信息,都应分别登记,实行建档、建卡制度。在具体登记时,应分门别类,按供求、年龄、工种或工作年限等要求制成卡片,以便随时检索。
(2)建立需求信息库。劳务需求是劳务交易的前提。劳务经纪人一般都特别重视劳务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劳务需求信息库要形成长期制度,有条件的劳务经纪人要对有关劳务需求地方和单位进行不间断的信息记载,包括用工规模、需求总量、具体工种、招工条件、工资待遇等变化情况。
(3)建立供给信息库。为了及时为用人单位招到合适员工,劳务经纪人应重视劳务供给信息库的建立,使手中掌握一大批求职者名单和有关详细情况,包括年龄、学历、简历、专长、求职意向、待遇等等。
(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
根据“面向社会、公开选择、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录用求职人员应面向所有择业者,而择业者也有对所有用人单位选择的权利。为此,劳务经纪人应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杂志、举行发布会、张贴海报等方式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以便让所有择业者或用人单位都了解掌握,并进一步作出抉择。在具体发布时,应做到内容全面、反映真实、简洁明了。劳动力需求信息应包括用人单位详细说明、招用数量、岗位工程、工作期限、招用条件、劳动报酬、录用方法等内容。劳动力供给信息应包括求职者健康、年龄、学历、资历、职称、特长、性别、简历、计划生育以及培训等基本情况。为保证信息的真实,劳务经纪人发布的供求信息还要经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后,才可以发布。
三、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根据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规定,为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劳务经纪人应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劳务经纪人可采取个人面谈、集体座谈、报告会、授课、通讯联系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1)向供求双方分析和提供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2)开展对劳动者个人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3)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4)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并负责向就业训练机构推荐。
(5)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6)指导用人单位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
(7)对从事个体劳动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开业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
(8)对就业训练机构的培训方向,训练规模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导向。
(9)对在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组织劳务交流和协作
劳务经纪人应根据用人单位的招工要求,对所有前来求职人员进行筛选,在筛选出符合所有用工条件的求职人员之后,要及时组织劳务交流和协作,促其双方实现各自选择。其具体形式主要有:
(一)组织劳务洽谈
组织劳务洽谈,即劳务经纪人直接安排用人单位和符合条件的求职人员见面,也即通常所说的“面试”。通过双方直接见面和交流,可进一步加深双方的互相了解,为双方作出最后决策奠定基础。它通常是组织劳务交流的最主要形式。
(二)举办交流大会
举办交流大会,即劳务经纪人提供一定的场所,为一定时期所有用人单位和所有求职人员提供交流机会。它与前者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一对多”,即一个用人单位对所有符合其条件的求职者。在这种情况下,往往用人单位有选择权,求职者的选择权则不大;后者则是“多以多”,双方都有相互选择的权利。不过,虽然举办交流大会比组织劳务洽谈更符合劳动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但由于举办交流大会比较复杂,没有组织劳务洽谈简单便利。因此,在实际运用中,不及组织劳务洽谈。
(三)进行劳务承包
进行劳务承包,即劳务经纪人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由劳务经纪人按用人单位招用条件全权负责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它主要适用于为外地或对劳动技术要求不高的用人单位服务。
五、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并进行合同鉴证工作
根据《劳动法》和《职业介绍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履行这方面的规定后,劳务经纪人则应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等工作。为此,劳务经纪人必须熟悉《劳动法》相关条款,才能更好地开展此项服务。
(一)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都应当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既是对双方应得权利的维护,也是对双方应尽责任的法律规定,双方均不得违反。
2.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和订立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如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等。
3.劳动合同的执行
劳动合同的执行按下列原则进行:
(1)新招聘的职工,自录用之日起。
(2)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自到新单位报到之日起。
(3)用人单位与职工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自愿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之日起。
(4)变更劳动合同的,自变更之日起。
(5)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
(二)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在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务经纪人还应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坚持了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
(4)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5)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6)对已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是否不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六、收取佣金
目前,我国各地劳务经纪人收费标准不一。具体佣金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确定。这里以《安徽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为例进行说明。其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对劳工输出国外按劳务收入10%收取服务费;对求职、用工登记按每年每人2元收取服务费;对省内进行职业介绍按每人20~4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不成功不收费;对省外进行职业介绍按每人50~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不成功不收费;对联合招聘、招考按每人20元收取服务费;对委托招聘、招考按每人50元收取服务费;对委托保存职工档案按每月每人2元收取服务费;对信息咨询按每次5~10元收取服务费,口头咨询不收费;对广告宣传按每次收取广告宣传成本费;对劳务交流洽谈按每次30~90元收取场租费等等。
另外,特别指出的是,劳务经纪人在完毕其中介工作后,应该要对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保持着崇高责任感,对介绍用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务经纪人应协助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调解。能依法做到合情合理解决争议的问题,并彻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