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凡国内已公开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级出版社由出版社自行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出版局审批;凡国内尚未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级出版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内容涉及到全国的大型丛书,应事先征得新闻出版署同意。
②凡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和外交政策的书稿,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和传记,须经新闻出版署会签后,报******或中央审批。
③重要文物和其他珍品的摄影和使用,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的出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④所有对外合作出版的送审报告、中外文合同(或协议书)、样本,均应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11)对于开展对外合作出版所必须的业务人员同国外往来,主管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方便,以利于合同的顺利执行。
(12)合作出版书刊,应按国内现行稿酬制度,分别情况向作者支付报酬:
①首次出版的书稿,可按略高于国内稿酬标准支付稿酬。
②使用国内已出版的书稿,亦可支付适当报酬。
上述稿酬,均以人民币支付,个别确属特别情况须支付外汇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单位所得外汇中支付。
(13)在对外合作出版工作中,有关出版社要发扬社会主义协作风格,注意互通情报,对外协调一致,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内部协商报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14)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声誉。
§§§第二节 文物经纪人
自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活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个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各个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我们充分地认识文物的具体包括范围,然后,再进一步去理解文物市场和文物买卖及文物经纪人。
一、文物市场、文物买卖和文物经纪人概述
(一)文物市场
文物市场是指以文物为商品,文物持有者与需求者之间进行交换的市场。进入文物市场的文物,一般是流散在社会上的非重要文物;国家收藏的文物,不得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
文物市场主要由以下具有的市场构成:
第一,文物复制品市场。
第二,文物音像制品与书刊经营市场。
第三,文物咨询服务市场。
第四,文物商业市场。
文物市场特点:
第一,经营政策性强。
第二,管理严格。
第三,经营上的外向型。
(二)文物买卖
文物买卖是指文物的购销。我国文物买卖实行“归口经营,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归口管理。
文物买卖,主要是由国家设立的文物商店,通过商业手段,收集流散到社会上的文物使之得到保护,为博物院(馆)和有关科研部门提供藏品和资料;同时,将一般不需要由国家收藏的文物投放市场,满足国内文物爱好者的需要,或者出口为国家创造较高的外汇收入。
文物买卖包括私人收藏文物的买卖和文物出境外销。全国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或倒卖谋利。
在文物买卖中,文物拍卖是一种重要的方式。拍卖行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种经纪人。
(三)文物经纪人
文物经纪人是指专门从事文物商品买卖交易的中介服务而从中收取佣金的中介人。文物经纪人的主要业务活动,就是在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买卖的文物范围内,为文物双方买卖牵线搭桥,以促成交易。
近年来,文物收藏热有所兴起,加上其他方面的因素,文物买卖市场逐渐活跃起来。这就迫切需要建立起中介机构来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目前,我国专门从事文物买卖中介活动的机构还没有。不过,实际上长期以来,一些文物商店也部分从事文物买卖中介活动,而且在我国存在着大批的地下文物市场经纪人。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经纪人的活动非常不规范,给文物市场带来了混乱。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有关规定,规范文物经纪市场。
文物经纪人具有人熟地熟、信息面广、知识面宽、文物鉴赏水平高的特点。他们为买卖双方沟通联系,寻找买主和卖主,活跃了文物市场。
二、文物经纪人的行为规则
1.诚信原则
因为文物的价格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物鉴定是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文物的价值不太容易确定,因此,就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这就要求经纪人在中介活动中必须诚实,不能采取欺骗的手法,以假充真,或任意抬高价格或与买卖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
2.合法从事中介活动
世界各国对文物控制都比较严格。规定了哪些文物禁止出境或不得买卖。文物经纪人在从事中介活动时,必须先了解所中介的文物是否是国家禁止进出境或禁止买卖的文物或只能是在某一范围内可以买卖的文物。只有国家允许买卖的文物才能从事中介活动。
3.合理收费
经纪人在中介活动中应合理收费,一般应按照售价的一定比率收取佣金。
三、文物买卖的中介合同
文物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中,为保证其业务的顺利进行,避免减少纠纷的出现,常与买卖双方签订中介合同。一般来说,文物买卖中介合同常与买卖合同联系在一起。文物买卖中介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和内容:
(1)名称。从事中介的文物的名称。
(2)文物级别。所中介的文物是哪一级文物,必要时附鉴定机关的鉴定书。
(3)文物的特征。
(4)价款。如文物经纪人代理出卖文物的,应注明该文物在何价款幅度内可出售,如是代理购买文物的,应注明在何价格内可以购买。
(5)佣金。规定经纪人收取的手续费,一般为成交价款的一定的百分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8)其他条款。如对文物的鉴定出现失误其损失的承担方式,文物在运送过程中受损的责任等。
文物买卖中介合同尽管有其特殊性,但与一般货物买卖的中介合同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及基本条款上很相似。文物经纪人应了解合同的基本原理及订立方式,以利经纪活动正常开展。
四、文物出口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的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外,一律禁止出境。根据上述规定,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管理规定》,规定旅客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1979年7月国家文物局制定,由******批转的《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乾隆六十年以前的一般文物,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特许批准者可以出口。”
根据《文物藏品的定级标准》(1987年2月文化部发布)规定:凡属一、二级藏品的文物均为珍贵文物,三级文物为一般文物。三级藏品中需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
1989年,文化部发行《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凡申报出境的文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组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1974年,******批准外贸部、商业部、国家文物局共同颁发《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规定对珍贵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口。对时代较晚,有大量复品、又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可适当地组织出口,但不宜“成批销售”。
§§§第三节 旅游经纪人
旅游经纪人是指从事旅游活动,专门为旅游者提供方便而从中获取一定的报酬的个人及单位。
一、旅游及其分类
旅游即是指游客外出旅游,主要的目的是观赏人文景观,凭吊历史古迹,参观革命和建设成就的旅行游览活动。它具有娱乐性、综合性、灵活性、效益性等等特点。目前旅游活动按下列分类:
按照旅行游览的地区范围划分,可分为国内旅游和国际旅游。
按照交通方式划分,可分为徒步旅游、骑马旅游、自行车旅游、火车旅游、汽车旅游、轮船旅游、飞机旅游等。
按照旅行游览活动项目的动机划分,可分为休假旅游、保健旅游、会议旅游、商务旅游、宗教旅游等。
按照旅行游览的费用支付划分,可分为豪华级旅游、标准旅游和经济旅游等。
按照旅游活动经营方式划分,可分为团体旅游、家庭旅游和个人旅游等。
二、旅游中间人
旅游中间人是指处于旅游产品流通领域,从事将旅游产品由生产供给者转移给消费者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旅游中间人具体分旅游经销商和旅游居间人两类。
旅游经销商包括旅游批发商和旅游零售商,其共同特点是一般拥有旅游产品所有权,承担旅游经营风险。
旅游居间人包括旅游经纪人和旅游代理人,其共同特点是一般不拥有旅游产品所有权,无经营风险,而且不从旅游产品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领取固定报酬。其主要区别是:旅游经纪人主要是代表旅游者,为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提供服务,与旅游企业没有较固定、连续的业务关系,只是松散地为旅游企业推销产品,介绍旅游业务。而旅游代理人则一般与旅游企业订有正式委托契约或合同,为旅游企业代销产品,有较固定、连续的业务关系。
在现代旅游市场上,许多旅游经纪人也往往与旅游企业建立正式的委托代理关系,代销旅游产品,代理旅游业务。这样,旅游经纪人就具有了旅游经纪人和旅游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其实,现代旅游市场上的经纪人一般同时又是旅游代理人。
三、旅游代理人的分类
我国旅游代理人主要有旅行社和旅游服务公司两种类型。按其经营业务不同,具体分以下三类。
(一)第一类
具体业务主要有:
(1)招待或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
(2)在国际市场上推销旅游路线。
(3)与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或合同,开展业务合作。
(4)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组织中国公民赴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探亲旅游。
(二)第二类
具体业务主要有:
(1)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开展旅游宣传,与第一类旅游社或其海外部门签订联合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协议。
(3)与我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旅游公司、旅行社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接待上述单位组织的旅游团(者)。
(三)第三类
具体业务主要有:
(1)经营本国公民在国内的旅游业务。
(2)与国内旅游有关的各种服务项目。
四、旅游经纪人必备的条件
一是具备民法所规定享有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上享有独立地位。
二是具备国家旅游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旅游经纪人必备条件。
三是参加国家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的旅游接待考试并合格。
四是具有为旅游者提供符合条件的食宿和交通等各项有关服务的组织能力。
五是有相对固定的办公或营业场所,有一定的独立财产作为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是依法向政府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和证书。
五、旅游经纪人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游览服务
(1)组织不同形式的旅游。如海岛五日游,都市一日游,海外七日游,新婚蜜月游等等,以不同价格、不同等级的旅游形式,向不同兴趣爱好、不同需要的旅游提供服务。
(2)为旅游者选择和设计旅游路线,拟订旅游计划。
(3)在各旅游点设立机构,为旅游者提供接待、照料等服务。
(4)为旅游者或旅游团组提供导游、陪同、翻译等人员。
(5)为旅游者组织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艺、娱乐活动。
(二)客运服务
(1)为旅游者代买或预订车、船、飞机客票和各类联运客票。
(2)租用或自备车、船为旅游者提供运输服务。
(3)为旅游者长途旅游代办车船、飞机包租业务。
(4)办理特种客运业务,如登山旅游中代雇山轿、挑夫,沙漠旅行中代雇骆驼等。
(5)为旅游者代办行李运送,如长途托运、本埠接送等。
(三)食宿服务
(1)接受旅游者或旅游团体委托,代为预订旅馆房间。
(2)接受旅游者或旅游团体委托,代为预订风味筵席等。
(四)货运和贸易服务
(1)接受旅游者或旅游团体委托,代为办理所购旅游商品的运输手续,并提供打包、报关、投保运输险、办理纳税等服务。
(2)承办商业货物运输,兼办货仓服务。
(3)接受商业机构委托,代办若干商品销售、运输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