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业务
(1)为旅游者办理国际旅游的出入境、过境、居留手续和旅行的必需证件,提供指导或代办服务。
(2)提供各种旅游咨询服务。包括答复旅游车船飞机客票价格和运价、车船飞机到开时刻、各地餐宿设施和价格、气候、习俗、币制、物产、旅行手续等各种有关问题。
(3)为旅游者发邮电。一方面接受邮电部门委托,代办邮电业务;另一方面代旅游者在邮电部门拍发邮电。
(4)受银行委托发售旅行支票,或自行发售旅行支票。
(5)承包会议出席者的集体旅游服务。
(6)经有关部门批准代办外币兑换业务。
(7)代办旅行保险等。
六、旅游经纪人的佣金
旅游经纪人在旅游经纪业务结束后,有权请求支付劳动的报酬,由旅游企业支付。同时还有权请求支付业务开支的经纪成本费用,通常包括咨询费、材料费、保管费、伙食费等。
旅游企业支付经纪人佣金的水平因时间和旅游产品而异。一般是旅游淡季的佣金水平较高,旺季的水平较低。旅游产品销售佣金一般为销售额的9%左右。其中:火车的服务佣金一般为票款总额的5%,出租汽车的销售佣金一般在10%以上,轮船为7%~11%,飞机预订为9%,包价旅游为10%以上。有时,旅游企业和服务机构另付2.5%的奖励佣金。
§§§第四节 艺术经纪人
艺术经纪人是指主要是从事组织文艺演出、时装表演、音乐会、影视摄制等活动的经纪人。在****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之后,许多艺术经纪人才开始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各种各样的艺术舞台上。
随着部分演员的走穴,充当走穴演员与演出活动需求者之间中介人的“穴头”开始出现,并在我国文化市场掀起了轩然大波。“穴头”可以说是我国文化经纪人的雏形。随着文化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又出现了文艺演出经纪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演出经纪活动。接着又出现了模特经纪公司,专门从事模特的发掘、培养和演出中介活动。例如像蓝月明星经纪公司是我国首家艺术界经纪人公司,其目的是为词曲创作者、演唱者当助手,为歌坛推出新人新作作幕后策划,为音像出版、演出单位提供合适的艺术人才,为海内外音像界的连接铺路搭桥,为歌曲爱好者提供一流的函授、指导和培训机会。
新丝路模特经纪公司是我国第一家国家级模特儿代理机构,1993年1月成立之时,就获得了一大批国内名模与公司签订的聘书与经纪合同。
下面介绍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的申办及规范实务
艺术演出经纪人是指经申请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除国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如群众团体、集体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也可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作为对国营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的补充而发挥积极作用。
一、成立演出经纪机构的条件
根据文化部的规定,演出经纪机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要适应的必备设施。
(2)演出经纪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其主要业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艺术专业知识和从事艺术工作及组织演出活动三年以上的经历。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相应的财会人员。
(5)有规定数额以上,来源合法的注册资金。
根据文化部的有关规定,文化演出经纪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专职从业人员须有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其中主要专职从业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2)主要专职从业人员须有从事艺术工作或组织演出活动三年以上经历的证明,其中专职财会人员须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3)专职从业人员须有个人身份、履历和就业证明,其中拟聘用人员须有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求职证明。
二、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
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首先要向文化部或省市的文化厅(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向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出具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1)机构名称、组织章程;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申报单位的财务制度文件;
(4)八人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的资历证明;
(5)经营地点、营业用房和必备设施的使用说明;
(6)单位注册资金额须在20万元以上,并附有验资证明;
(7)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文化部或省市的文化厅(局)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申报,对合格者发给《演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领到许可证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此后,再到《演出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关经过确认后,方可开展演出经纪业务。
另外,在京中央部门、部队系统、群众团体和中央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申请承办表演艺术团体、个人出国(境)或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艺术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开展商业性文艺演出,并成立承办这类活动的经纪机构时,须备齐有关证明文件到文化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批准部门在其《演出经营许可证》上加以证明。各省市、自治区暂不能设立承办此类演出的经纪机构。
三、对演出经纪机构的基本要求
(1)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繁荣民族艺术,扶持艺术新人,积极组织振奋民族精神,反映时代主旋律的优秀剧(节)目演出,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2)严禁组织含有反动、****、色情内容的演出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演出市场管理规定,服从政府文化、工商、财政、税收、物价、银行部门的监督管理。
(3)开展演出经营活动,须携带《演出经营许可证》和演出合同副本,认真填写演出时间、地点、参加演出单位、主要演员、核算款项等条款以备查验。
四、演出经纪人与明星经纪人的区别
明星经纪人是明星(歌、影、视、笑星等)应聘的委托人,负责处理明星对外谈判出场担任的角色、节目、时间、地点、交通、食宿、报酬、交纳税费等条件及签订合同等事宜。有的经纪人甚至可以为明星当参谋,左右明星。
演出经纪人则主要是按各种组台(团)演出为目的,周旋于演出者同接纳演出的(剧院、演出厅、体育馆)场所或演出者与主办演出的非演出经纪单位之间,在考虑满足双方利益的同时,也注意自己或本经纪机构的经济利益。
明星经纪人和演出经纪人的区别仅仅是侧重不同,但均属演出经纪人范畴,故明星经纪人亦可称演出经纪人。
五、对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的管理
1991年,文化部为了加强对文艺演出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定了文化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要求“凡从事文化经纪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均须办理《演出经营许可证》”。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须持所需材料、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向当地文化部门申请演出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演出经纪活动。如文艺演出经纪机构要在核准地域以外的地域进行演出活动,须报审核机关批准,并到演出地办理审批手续,申办《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经核准注册登记的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在半年内不开展文艺演出活动,被视为自动歇业,由审批机关收回《演出经营许可证》。
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开展演出经营活动,须携带《演出经营许可证》和演出合同副本,并在合同上认真填写演出时间、地点、参演单位、主要演员、核算款项等条款,以备查验。《演出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卖。《演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须向审核发证机关申请核验换证,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
我国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文艺演出经纪机构负责进行审批,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1)在京中央部门、部队系统、群众团体以及中央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需按规定备齐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报文化部审批,核发《演出经营许可证》。各省市的文化厅(局)负责审批本省市的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各省市的文化厅(局)审批的文艺演出经纪机构,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际”或缀以“中心”等字样。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的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只限在其所属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娱乐场所内组织营业演出。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须经所在省市的文化厅(局)签署意见,报文化部审批后,由所在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专用《演出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文化演出经纪机构,须报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省市的文化厅(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专用《演出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3)文艺演出经纪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文艺演出经纪机构违反了有关《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政府文化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制止非法演出、冻结演出收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扣缴、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含专用),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缴、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后15日内,可向处罚机关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者,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复议或法院受理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六、对营业性组台演出的规定
营业性组台(团)演出,系指临时邀约演职员进行售票或有广告,赞助等收入的计划演出,以及支付演出报酬的其他计划外演出。国家对营业性组台(团)演出的具体规定是:
(1)文艺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组台(团)演出,必须按照文化部有关规定与被邀约的演职员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在演出前20日将演出台同副本、演出计划表、节目单,报批准成立该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申领《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审核机关须在10日内予以批复。
(2)营业性组台(团)演出的邀约参演演员,须与演员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如果参加娱乐场所营业演出、拍摄影视制品,还须到文化部门办理个人《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或业余演员应邀参加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文化娱乐场所演出或拍摄影视制品,也须由签发其演出资格证明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个人《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