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兼并双方对该资产预期收益的评估
资产具有带来未来收益的潜能。然而在不同的经营环境中,在不同的经营者手中,潜能的发挥是不同的。因此,交易双方对被转让资产的收益潜能的预测是不同的。实际上其潜能可能大大高于或低于这个预测值。它只能给出一个介于交易双方之间的评价,因而才有可能为双方所认可。
兼并双方对收益潜能的预测有两种方式,一是将被兼并企业资产视为一个单独整体;二是将兼并后被兼并的资产与兼并企业自有资产视为一个整体。兼并企业在考虑被兼并资产的收益潜能时,往往从后一种方式出发,以把握该资产收购后是否能够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在考虑收购价格时,则愿意从第一种方式角度出发,因为一般而言,因资产的规模收益存在,故第一种方式预测的收益潜能,要低于后一种那些被兼并资产的收益潜能。相反,被兼并企业因为难以确定兼并企业收购其资产后如何处置,故只能从第一种方式出发预测其资产未来收益能力,但在谈判定价时则要从第二种方式角度出发,以增加自己的收益,虽然此时它也难知从第二种方式出发的收益能力究竟有多大。由此可见,对预期收益能力的评估,就成为收益价格最终确定的重要因素。
3.兼并双方同一投资的机会成本比较
兼并企业用一笔投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实际上就放弃了该笔资产用于其他领域的机会,而被兼并企业因放弃现有资产经营而获得转让费,则得到了从事其他领域投资的机会。这样,交易双方都产生了机会成本问题。因此,只有当各自未来的收益大于各自的机会成本,交易双方才有可能走到谈判桌上来。如,兼并企业必将比较同一笔费用用于兼并还是用于新建的成本与收益,其中收购价格高低将影响兼并成本的高低。因此,过高的收购价格很难为兼并企业所接受。实际上,除了要付产权转让费外,兼并企业还要准备一笔资金,用于处置收购得来的资产,以便更好地发挥其效用;还要处理被兼并企业附带的一些其他条件,如被兼并企业人员安排等。显然,交易双方对同一投资的机会成本与收益比较,将影响各自可接受的价格波动范围。
4.产权市场供求状况
产权市场的供求状况,即产权转让的供给方与需求方在产权市场上的表现和竞争。产权市场的供求状况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表现为当被兼并企业资产有众多买家争购时,其收购价格就会上涨;而当被兼并企业资产在产权市场供给过剩时,其价格就会下跌。而产权市场的供求状况,与经济发展宏观背景有很大的联系。因此,对交易双方来说,把握交易的市场时机会给各自带来意外的收获。
5.未来经营环境的变化
交易双方尽管在资产评估中已考虑了未来经营环境的变化,但未来环境的变化仍然是影响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不言而喻,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是投资风险的构成要素,未来经营环境不确定性愈大,被兼并资产的收购价格愈要下跌;反之,未来经营环境稳定并会改善,则被兼并资产的收购价格就会上涨。
6.附加条件的苛刻程度
在交易过程中,产权的转让并非仅仅是对所购产权付费而已,交易双方往往还要提出一些附加条件。如兼并企业会要求被兼并企业的专有技术只能一次性转让给它,有关人员安排只能重新考核聘用等。而被兼并企业则可能要求自己的所有人员应予以妥善安排,股东权益应另有所考虑,等等。这些附加条件实际上增加了兼并企业的收购成本或减少了被兼并企业的收益,或者相反。而这些最终都会反映到被兼并资产的收购价格上来。也就是说,附加条件越苛刻,转让价格越下跌,附加条件较平稳或没有,转让价格就会上升。
(二)企业兼并交易价格的几种形态
根据兼并程序中的不同步骤,可确定不同阶段的交易价格,即基本价格、浮动价格和收购价格。
1.基本价格
基本价格即交易底价。交易底价实际上就是企业经过资产评估后确定的价格。这种价格是企业资产效用的价格。基本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般而言,被兼并企业之所以被兼并,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或微利或亏损而提出愿被兼并,这类被兼并企业可称为非连续性经营被兼并企业;二是企业经营状况尚好,收益亦丰,但经济实力不强,这类被兼并企业可称为连续性经营被兼并企业。
第一种被兼并企业的基价=(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清算价格-负债
第二种被兼并企业的基价=(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重置价格(或收益现值)-负债
2.浮动价格
浮动价格即谈判价格。经过资产评信确定出企业的基本价格后,由于交易双方处在不同的位置上,他们对企业的未来收益能力预测不同,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围绕基本价格进行谈判。交易双方根据企业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市场情况、发展潜力等,以及兼并企业的需求程度、市场竞争程度等确定浮动价格及浮动范围。浮动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两种:
(1)类比定价法
这种方法是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在兼并市场上的平均价格,作为对被兼并企业资产定价的参照系数。由于有些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难以估计,利用类比定价法,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出企业资产的价值和供需情况,保证收益的合理性。
(2)投标定价法
这种方法是被兼并企业通过竞争成交的一种方法。招标方如果是被兼并企业,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吸引多方投标,然后根据投标的内容和价格进行比较而形成交易价格。这种招标也可以是兼并企业发布招标公告,提出兼并项目,由兼并企业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方竞争投标,密封递价,兼并企业择优选取,到期公布“中标”者名单。中标的企业与兼并企业签约成交。
招标定价,由兼并企业作为招标方或由被兼并企业作为招标方,其情况有所区别。当市场上有若干愿被兼并企业存在的情况下,兼并企业作为招标方,则意味着有若干愿意被兼并的企业秘密投标,密封递价,他们为了能够中标,各自会把价格定低,当然也不会低到无任何收益。此时,兼并企业则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当市场上存在若干兼并企业的情况下,被兼并企业作为招标方或拍卖方,则意味着有若干兼并企业作为投标方,他们为了能够中标,各自会把价格定高。
(3)收购价格
收购价格即成交价格。从基本价格开始,交易双方经过浮动价格的谈判,达成双方共同认可的交易价格,这种价格即为收购价格。在确认收购价格后,双方基本上完成了主要谈判目标,并迅速形成文字,拟定兼并协议书,完成双方签字、公证,移交过户手续。收购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从基中价格开始,考虑到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考虑到企业所在行业的信誉状况以及企业职工的安置情况等,交易双方进行谈判,在基本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如果多余职工安置要靠兼并企业安排,交易价格可能在基本价格基础上,下浮一定幅度),双方即视这种可以成交的价格为交易的收购价格。
用投标方式形成的收购价格,要经过考评,由招标方开标宣布中标者。收购价格应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实际交易价格,原则上应是以交易双方都确认的价格为收购价格,只要双方同意接受某一价格,就体现了等价交换原则,就是合理的价格。被兼并企业是国有企业时,其收购价格要经过产权所有者代表确认,一般在不低于评估价格的情况下,确定最终的转让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