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法
(民国十八年九月十四日立法院会议通过)
(民国十八年十月三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
第九条 凡欲为交易所经纪人者应由交易所呈请工商部核准、注册。
第十条 非有中华民国国籍之人民或法人,不得为交易所之经纪人或会员。
中华民国人民有下列各款情事之者,亦不得为交易所之经纪人或会员:
一、无行为能力者;
二、受破产之宣告者;
三、在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四、处一年以上之徒刑,在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者;
五、依本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之规定被处刑罚,在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者;
六、交易所受除名处分后未满五年者。
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法人非有下列各款条件之一者,不得为交易所之经纪人或会员:
一、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其无限责任股东与执行业务之职员,全体为中华民国人民;
二、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额过半数及议决权过半数,并其董事监察人三分之二以上均为中华民国人民。合伙组织之商号准用前项第一款之规定。
第十二条 交易所经纪人或会员发生第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丧失其资格及注册之效力。
第十三条 有用不正当手段为经纪人或会员者,工商部得撤销其注册,或予除名或令其退出交易所。
第十四条 经纪人经核定注册为交易所之职员时,其原有经纪人注册即丧失效力。
第十五条 在其他有同样交易所之区域,承揽同样之买卖,经纪人或会员不得用支店或其他任何名义。
第十六条 无论何人不得以代办介绍或传达交易所买卖之委托为营业,但经纪人或会员经工商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经纪人或会员对交易所应负由其买卖所生之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经纪人呈请注册时,应缴纳注册费。
前项注册费由工商部定之。
第十九条 经纪人或会员应缴存保证金于交易所。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于经纪人或会员得照章程所定停止其营业,或课以一千元以下之罚款,或予除名。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得以章程规定经纪人或会员之资格,并限定其名额。
经纪人或会员丧失前项资格时,即丧失其注册之效力。
会员组织之交易所,其会员额位非得全体会员四分之三同意,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经纪人有歇业者,至在其交易所经手之买卖了结后两星期为止,视为尚未歇业。
经纪人或会员有死亡、解散、除名、退出交易所、撤销注册或注册失效者,在其交易所经手之买卖了结时为止,准用前项之规定。
前二项之规定如遇无人了结该经纪人或会员之买卖时,交易所得依章程委托其他经纪人或会员了结之。
四、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经纪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交易所被保留下来,但规定只允许做现货交易,杜绝期货交易。后来为打击投机商人的投机倒把行为,人民政府于1949年6月查封了上海证券大楼。1950年11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布的《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中规定了下列行为是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应严格加以取缔:(1)超出人民政府批准之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物资之经营者。(2)不在各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交易场内交易者。(3)囤积拒售有关人民生产或生活必需物资,以图窃取暴利,以招致物价波动,影响各地当时的人民生产或生活者。(4)买空卖空,投机倒所把企图暴利者。(5)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出售物资及散布谣言刺激人心,致引起物价波动者。……(6)一切从事投机活动者。
于1952年7月,停止天津证券交易所交易。因而,丧失了合法的交易场所的股票、期货经纪人被列入“投机商业”而取消。之后,全国各地对中间商和经纪人分别采取了利用、改造、取缔等措施进行管理。
1958年以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在城乡普遍取消了个人中介活动,黑市经纪予以取缔。政策只允许少数特定的单位从事中介商业活动,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物资委托行等。但是由于经纪活动和经纪机构长期不受重视和扶持,在各大中城市日益萎缩,几乎达到消失的程度。
经纪人和经纪业的一度消失,是一个很大的失误,给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带来了阻碍作用,使中国的物资、商品交易市场趋于衰落。
五、改革开放以后的经纪人
自1979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商贸活动有较大发展。伴随商贸活动的发展,经纪人又活跃起来了,其经纪活动已深入到各个领域,但当时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国家对这一职业还是以限制为主,其活动一般都在地下进行,时称“黑市经纪”。1981年6月和8月,******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及《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中都将“黑市经纪”认定为是投机倒把行为。1985年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使经纪人及其活动面临严厉制裁。这些法规都制约着经纪人的发展。1989年后的治理整顿时期,全国大规模地清理整顿公司,大量曾从事流通领域经营活动的“皮包公司”被查处撤销,经纪人活动又陷入低谷。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长期受到压抑的消费欲望逐渐高涨。消费对象不再仅局限于基本的吃、穿、用、行诸方面的物资资料,人们需要在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社会公共生活、高级消费品和奢侈品等方面的物资资料得到更多的满足,经纪人在为人们提供这些物资资料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仍然出现大量为商贸交换牵线搭桥的经纪人。仅在四川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1986年9月,重庆工业品贸易中心交易所成为重庆市第一家经纪人公开活动的场所,其中有62名经纪人由工商局颁发资格证书。1986年,该市共有其他行业经纪人4,700多人,其中当地人占81%,外地人占19%。从中介的商品看,工农业生产资料占81%,日用百货占5%,农副土产品占1%,其他商品和劳务占4%。据沈阳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1987年市已核准登记给予监督管理的经纪企业78家,其所聘用的经纪人已达480余人,而分散在各行业中的经纪人多达1,300余人。这些经纪人主要从事商品、技术、金融、劳务、房产、农副产品等中介服务。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张营业,新中国第一代证券经纪人开始出现,代表证券商交易的交易员就是身穿“红马甲”的经纪人,为证券成交服务的是身穿“黄马甲”的交易所经纪人。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目前,两所正在研究多种方案,准备使海外经纪商能加入证券交易所,加强国内外证券交易业务的联系。
1992年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形成和逐步健全,尤其是******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经纪人又活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并在促成买卖双方交易、搞活商品流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1993年3月17日,《经济日报》头版头条刊登庹震的文章《经纪人,你听到掌声了吗?》,它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道路上,经纪人终于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经济现实从幕后昂首走到前台,并堂堂正正地开始活跃在中国经济舞台上。1993年3月,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中介市场——上海外滩经纪人市场,经纪人可以在场内以中介、代理、咨询等方式从事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房地产、储运、租赁、外商投资项目引进、人才交流、宣传广告、文化艺术、体育、旅游等领域的经纪活动。浙江省在1993年春天出台的《浙江省经纪人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充分肯定了经纪人的合法地位,并引导更多的人投身到经纪业中来。济南市以政府令形式于1993年2月颁布了《济南市经纪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在培训了1,500多人的基础上为1,024人颁发了经纪人服务许可证。在北京1993年2月3日,和平里农贸市场的一个个体户领取了北京第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经纪人事务所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4月28日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第一个有关经纪人的法规,由国家税务局、文化部联合制定,在1993年春天发布的《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是国家正式对演出经纪人在税收方面的具体触角,已经深入到金融、科技、物资、交通、文化、社会服务等诸多方面。
总之,经纪人的存在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它的重新出现并获得较快的发展,必将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