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经纪人是指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起一定中介作用,并从中赚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经纪人的中介服务对象是买卖双方;其二,中介服务活动是在充分尊重买卖双方权益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三,经纪人以收取一定报酬为其中介服务活动的目的。
经纪人是中间商,这是人所其知的,但中间商又分经销商和居间人两类。经销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居间人包括经纪人、代理人和售托人。居间人与经销商的不同点,是他们一般不拥有委托商品的所有权,无经营风险,不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领取固定薪金,而是一笔买卖一次付清,其收入称为佣金。
经纪人与代理人、信托人在民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其主要区别是:
代理也称委托,这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信托又称行纪,指信托人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购销或寄售物品,并取得报酬的法律行为。
而经纪,是一种既可属于商法,又可属于民法的法律行为,经纪人是介绍他人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活动者。他们仅仅通过中介活动获得佣金。在整个活动期间,既不占有商品,与客户之间也无连续关系。与代理相比,他不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活动;与信托相比,他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推销商品。因此,经纪是一种买卖双方关系最简单、最灵活、而本身承担风险又最小的中介活动。正因为经纪活动收费低、活动灵活、周期性短、省时省力,从而是一种用最经济、最节省的办法来促进商品成交的活动。
但在现实中,目前在我国,经纪人很可能兼为代理人,只要企业愿意把本厂产品全部或部分交由经纪人向批发商销售,或委托经纪人在市场上代为采购、寻觅原材料,这时经纪人即具有了代理人和经纪人的双重身份,但他们不占有商品,取得的报酬仍是佣金。我国也存在许多经纪公司,经纪人即同时是企业的代理商和代理人。
经纪人与中间商比较,它具有如下的特征:
①经纪人不占有商品。
②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无连续性关系。
③经纪人以信息为资本,通过所掌握的信息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并凭借专业知识和有效的服务促成供需双方的成功交易。
④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是有偿的。
⑤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纪活动的。
综上所述,经纪人是特殊意义的中间商,作为供需双方交易的中介媒介,主要职能是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交易信息,以独立身分、合理地促成双方交易的成功,在此基础上获得应有的佣金报酬。
但最后指出的是,我们说的经纪人,既可以理解为自然人,又可以理解法人。主要看具体情况看而定。
七、经纪人的基本类型
在市场经济大潮流中,活跃着行行色色的经纪人。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简明扼要地划分如下:
1.根据经纪人的不同结构形式,可以分为三种。①个体经纪人②合伙经纪人③企业和公司经纪人。
2.根据经纪人服务的不同社会区域,可分为三种。①城市经纪人②乡镇经纪人③边贸经纪人。
3.根据经纪人的素质划分为二种。①一般经纪人②专家型经纪人。
4.根据经纪人活动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如下种类。①商品现货交易经纪人②证券经纪人③期货交易经纪人④技术经纪人⑤保险经纪人⑥信息经纪人⑦房地产经纪人⑧产权经纪人⑨投资基金经纪人⑩劳务经纪人⑾文化经纪人⑿广告经纪人⒀国际商务经纪人⒁人才经纪人⒂体育经纪人⒃金融经纪人。
5.从法律角度划分,经纪人可分①合法经纪人②非法经纪人。
6.从职业角度划分,可分为二种:①专职经纪人②兼职经纪人。
总之,我国现实生活中的经纪人,远非上述这些,各种各样的经纪人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行各业。经纪人已经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出现了。可以说,商品生产越发达,市场经济越繁荣,各行各业,各型各类的经纪人就越多,分工就越细,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节 经纪职业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古代的经纪人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的商业就有了较大的发展,在西周时期管理市场的官职就称为司市、载师、间师、胥师、贾师、司稽、质人等。同时,在《周礼·地官》卷第十五中很明显地记载:“贾师各掌其次之资贿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贾,然后令市。”还有“质人掌成市之货贿,……”这里的质人就是指负责管理买卖成交的验证并制发契卷。而那时期的“质人”地位最为低下,相当于现在所说的经纪人身份。
从我国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经纪人最早还是在两汉时期产生。据《史记·货殖列传》中的记载:“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侩”,“节”即是节制,亦指管理“驵侩”。裴骃集解引徐广注:“驵,马侩也。”《汉书》颜师古注:侩者,合会二家交易者也;驵者,其首率也。在司马光撰著的《资治通鉴》中也出现:“牙郎,驵会也。南北物价定于其口,而后相马贸易”。驵,语意为骏马、壮马,而引伸为贩卖马匹的中间人的意思。而“侩”即是撮合买卖的交易,这很显然是经纪人的性质。在当时的贩卖牛马的过程中,驵侩却需要通过检验牛马的牙齿的磨损程度来判断其年龄,然后才确定交易的价金。由此,人们就称这种行为的人为“牙人”或“牙郎”。随着当时的市场逐渐建立和扩大,为从事这行列人而提供交易场所,并协助买卖双方成交而从中获取得佣金的商号通称为“平行”,由此得名演化而来。 ‘
到了唐代,我国的“牙人”、“牙郎”中介活动更加活跃,统治者也开始对“牙人”重视,也体会到他对市场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并也给予相当的地位。在德宗贞元年间下旨的记载:“自今以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但宣令会本行头及停居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并规定货物交易须经牙子验证、署名、盖章方为进行卖买双方交易。这样牙子也适当收取佣金,也为当地官府交了税。随着唐代社会的发展日趋繁荣,牙人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推动中亚、西亚和西北、西南少数民族的进行互相交易起了促进的作用。
由于“牙人”的发展建立不断完善。在唐代也出现了中国经纪人最早的经纪机构——邸店、车坊、质举等。这些新兴行业的出现,为安寓客商,代客商寄存货物,并提供交易条件的场所,其经营者就是牙人,邸店、车坊就是经纪机构的前身。
到了宋代,商业活动的发展日渐广泛,牙人的活动也进一步多样化和复杂化起来。特别的是官府也对牙人进一步的控制,诏令他监督商人交易和收税的作用。牙人由官府统一管理,发放身牌,作为其执行职责的标志。代表官府监督商人贸易成交“使者”。这说明了牙人的发展又上了一个层次。
在元代初期,由于发生战争破坏了农业生产,使商业失去了发展的物质基础,商易很不景气,同时,也出现了蒙古族人垄断了国内外的商业笼头,禁止汉人和南人经商,国内的牙人的经纪业遭到衰落。
进入明代初期,牙人几乎被禁止。据《图书集成·食货典》一书记载:“天下府州镇县店去处,不许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应有货物,照例投契之后,听从发卖。敢有称系官牙、私牙,许邻里厢拿获赴京。”这是一项很明显的禁令。后在商贸活动日益办活跃繁荣的情况下,官府无法阻挡,结果,于永乐年间这项禁令被取消。牙人又恢复他们的活动生机。复苏后,官府在通商口岸市舶司下诞生“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内陆民间贸易,即分有官牙和私牙而维护市行,牙人的职责是评估货价,介绍买卖,在交易中充当中间人。
在商易活动中,牙行价格提出的意见具有权威性,对买卖双方可以掌握并从中介绍,依出价高低顺序安排交易。当时,明律还制定了对牙行人员惩戒条例,进行对牙行人员的监督。
由于牙人随着商易的发展,从业人数盛况庞大,如广州设立三十六行,基本上垄断了广州港的对外贸易。官府对于牙人的统一管理,其口岸贸易由官牙主持。并规定牙人中介活动要领取“牙帖”(即相当于现在的营业执照),必须按期缴纳“牙税”(即按所获取的帖费每年缴纳税银)。同时还作了重要的规定,不管是官牙、私牙只有领取牙帖后才算是合法经营。
到了清代,随着社会分工发展日益规范和市场的扩大,牙人在商贸活动中越来越发挥巨大的作用,被视着“买卖要牙,装载要埠”的良好局面。清代的牙人发展还仍用明代的管理制度,并且对牙人的社会地位提到一个新的领域,反是外国人来华贸易,必须要通过牙行,牙商接触认证后方才与中国商人接触进行商易活动。
明清牙人权威沿用明代的惯例,还开始大量地代官管理市场,管制物价,管制度量衡。有的还兼营客店,有的代客收购,有的包买包卖等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恰恰说明了牙行及牙人的发展渐渐地向那种所谓的交易所及经纪人方向靠拢。
二、中国近代经纪人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以武力胁迫清政府开辟了五个通商口岸,公行制度取消了,作为中介人、牙人或通事;已被外商培植起来的“买办”所取代了。
买办的产生,是一种新型的中介人。他们与行纪人形成了对外贸易的垄断势力。这种势力的存在是随着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的加剧而加强,以致他们在各大通商口岸左右了商品交易的中介活动,内陆城市的行纪人也不得不与他们建立联系,内陆商人也不得不向他们出佣金以求货物外销。
买办经纪人的出现是经纪行业和经纪人发展史上一个比较特殊地位,也是一个经商贸易历史上的突破。“买办”一词早由葡萄牙文(comprador)译义是“康白度”。意思是指欧洲人在印度雇佣的本地人当管家的意思,不是中介商人。但把这一词汇移植到国内后,它的使用范围就扩大到商业交易方面的含义中去。这词汇说起来在中国还有一定的歧义,最早的是为明王朝宫廷提供用品的商人,他们与各通商口岸“官牙”可能有一定联系,但性质不同,无中介意义。在清朝初,“买办”则专指为居住广东十三行的外商服务的中国公行的采购人或管事。后来就逐步发展为特指在中国的外商企业所雇佣的居间人或代理人。当时的买办对于所经手的交易、银钱和货物、雇佣的人员以及对客户的支付能力都负有全部保证责任,稍有出现差错,不仅受到当时所控制的洋行申斥,还要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买办的经济来源,在履行它所规定条例收取佣金外,还会增加额外收入,主机构——“买办间”,反又称“华帐房”,与洋行进行互相交易。
随着历史的演进,到了19世纪70年代。买办的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很大变化。他倾向于西方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侵略和掠夺中国的市场。着重趋附于外国侵略势力,欺压中国的商人;失去买办应有的公平和信用,导致中介作用的缩小,也引起了买办的衰落。由于买办失去了他理智的做法。最后,到1843年间中国同西方国家列强订立的新条约,结束了旧条约制度,买办的活动能力开始在经济舞台上趋于消失。
三、民国时期的经纪人
随着中国从封建社会向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特别是“洋务运动”之后,市面上开始出现证券买卖活动。到1892年,洋人在中国上海设立最早的交易所一一上海股份公所。随着业务上扩大与发展,到1906年又设立了上海众业公所,并开始进行他们从争证券及其他物品投机交易场所。
爆发了辛亥革命以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上海华商证券开始萌芽。出现了具有色彩的经纪人——华商股票掮客。于1919年6月,由虞洽卿等人发起的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成立,除经营证券外,还有金银、皮毛、花纱布、粮油等。在北京、天津等大城市也先后出现了证券和期货市场。与此同时,相应的职业经纪人也频繁出现,据有关资料记载,在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成立时,当时显得很活跃的经纪人蒋介石、张静江等人也不例外。
在民国时期的交易场所,都下设几个经纪行,每个经纪行规定经纪人的名额限制,每个经纪人本身必须交纳身份保证金作为担保。具体数目由各交易所自行规定。此时期的经纪人,大部分是行业公会中注册的经纪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才发给营业执照,并报农商部门登订注册。
经纪行是代客户进行买卖,并负责保证这种交易或契约的代理机构。买卖双方不能直接同交易所联系,其交易必须通过经纪行来进行。经纪人作为双方卖买的代理人,由经纪行委托或交易双方指定。
委托人欲委托经纪人进行交易活动时,必须先发出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应写明买卖项目、日期、价格等。经纪人根据委托书上的要求代为成交。
为了方便与管理当时还颁布了《交易所法》现把主要的条例列出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