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产品调查
主要是了解与产品内外在性能与作用有关的情况,分析出该产品是否是消费者所需要的商品,是否是消费者心目中同类商品中的最佳商品或有其他独特作用的商品,能否为产品开发出新的用途和新的市场等。
5.媒体调查
是指对广告媒体性能所做的调查,如报刊的销售份数、读者层、阅读串、发行频率,对广播电视的传播区域、视听率、视听层的调查等。通过大量的媒体调查,帮助广告主以最少的媒体费用、最适当的媒体来传播广告信息,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6.广告信息调查
是指广告的文字、图画、音乐、表演等的信息内容对接受者作用程度的调查。如对广告的注意率、认知率、理解度、购买意向度以及记忆率与品牌印象等的调查。
7.广告效果调查
是指对某一产品所开展的广告活动的全部效果的调查。
广告经纪人开展以上内容的广告调查,必须遵循一定的业务程序,常见的一般程序是:(1)确定广告调查目的;(2)确定广告调查的计划;(3)实施广告调查方案,主要包括确定收集资料的来源,确定资料的收集方式和方法,设计问卷和调查表格等;(4)做出调查结论与报告等四个方面。
(二)广告调查的方法
广告经纪人进行广告调查时可以采取访问法、观察法、实验法等具体调查方法。
1.访问法
访问法是通过询问的方式以获取所需资料的调查方法,其特点是广告经纪人和被调查者保持直接联系,因而可以获得较为全面而又准确具体的调查资料,尤其是可以了解到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和意图。在广告调查中常用的有面谈、邮信和电话采访等方式。
面谈方式可以当面听取被调查者的意见,直接接触实物资料,方式较灵活,真实可靠,且回收率高。其缺点是调查成本较高,被调查者会因为没有时间接受调查或不愿意当面回答问题,而使面淡受到限制。
邮信方式的调查成本低、范围广,调查人员不直接接触被调查者,避免了面谈中的主观因素制约。其缺点是回收率不高,且真实性差。
电话方式可以在短期内调查较多的对象,成本低,但不能询问复杂的内容。
因此,用访问法进行广告调查时,广告经纪人可以灵活搭配使用面谈、邮信、电话方式,取长补短,提高综合调查效果。
2.观察法
观察法是由广告经纪人在调查现场,从旁观察并记录下被调查者行为的一种收集资料方法,它可以客观地记录事实发生的现状和经过,使收集到的资料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这种方法的调查成本高,且无法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和顾客的动机,因而在使用时受到一定的限制,通常要和其他调查方法配合使用。
3.实验法
实验法是先进行一些小规模的实验,然后分析研究这些方法是否值得大规模推广。其优点是调查结果较为客观、准确;缺点是实验的时间过长,成本较高,许多因素难以控制,各地区环境和条件差别很大,实验与推广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常用的方法有实验室实验、销售区域实验、模拟实验和购买动机实验等。
广告经纪人要使自身的业务长治久安地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广告操作方面的才能外,还必须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堂堂正正的广告经纪人,光明磊落地赚取“阳光下的利润”。
1994年10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是我国广告业的基本法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都必须熟知《广告法》,执行《广告法》。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概要
一、总则
(一)制定《广告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二)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对广告及广告业的基本要求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2)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二、广告准则
(一)广告内容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1.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二)广告表现
(1)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现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2)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4)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5)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三)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①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的;
③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④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名义的形象作证明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四)农药广告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3)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六)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