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价差原理,实质上是对冲原理的引伸。即每个期货合约到交割时用现货交收,而到了交割期的期货价格已大致与现货价格相等,就是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汇聚为一。期货月份越远,其价格与现货价格差距越大。这种期货溢价加码是对大部分储存费用的补偿,所以当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加储存费用时,成熟的交易者会买进现货做“多头”,因为两者的价位过相当一段时间后就会合二为一。如果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时,交易者会在现货市场做“空头”而在期货市场做“多头”。
套期保值一般可分为买进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两种。
(1)买进套期保值,即交易者在现货市场卖出商品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买入同等数量的期货。买进套期保值主要是用来防止现货在卖出后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出口商、商品供应商、不储存原材料的加工商是这种业务的主要采用者。
例如:大豆现货价格为2.48美元/蒲式耳,三个月期货的价格为2.78美元/蒲式耳。一个出口商在现货市场以2.78美元/薄式耳的价格签订了一份三个月后出口一批大豆的合同,并希望获得单位利润为0.30美元/蒲式耳,即(2.78—2.48),但出口商一般不是现在就购入大豆储存起来以备交货,因为这需要付出仓储费、利息等,并占压资金,所以他一般要在交货前才买入实物,由于出口价已提前在合同中定好,如果到时大豆现货价格上涨,将使他的预期利润受到损失,为此他在期货交易所购入同样数量的三个月大豆期货,价格为2.78美元/蒲式耳。当三个月期限将到,出口商需要购入大豆现货交付时,如果此时大豆现货价格上涨为2.58美元’/蒲式耳,出口商以此价买入时,每单位将损失0.1美元,但他同时要在期货市场卖出期货进行冲销,而此时三个月大豆期货价格也上涨为2.88美元/蒲式耳,冲销的结果,出口商每单位可赚0.1美元,盈亏相抵,他仍能使利润保持在0.30美元/蒲式耳,避免了损失。
如果交货期之前大豆现货价格跌为2.38美元/蒲式耳,出口商将在现货上每单位多赚0.1美元,但此时期货市场价格也下跌为2.68美元/蒲式耳,冲销将使出口商每单位亏损0.1美元,二者将相互抵消。这说明套期保值业务能使交易者避免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
(2)卖出套期保值,即拥有商品实物而利用卖出同等数量期货进行的套期保值,它用来防止未来交货时,现货商品价格下跌可能造成的损失。农业生产者、生产商、仓库商和自己储存原料的加工商多采用这种业务。
例如:一位种植玉米的农场主在4月份了解到11月份玉米期货价格为2.80美元/蒲式耳,他希望在11月自己的玉米收获时能以2.55美元/蒲式耳的价格出售现货,为避免到那时价格下跌,他便在期货交易按2.80美元/蒲式耳的价格出售11月的玉米期货,假如到11月份玉米现货价格下跌为2.45美元/蒲式耳,则该农场主出售玉米现货将比其预期价格每单位损失0.10美元,但这时期货价格也下跌为2.70美元/蒲式耳,该农场主在期货市场进行冲销后每单位将净赚0.1美元,可以与他在现货市场出售时的损失相抵;仍可维持其预期利润。如果11月的玉米现货价格上升为2.65美元/蒲式耳,虽然这时出售玉米每单位可多赚0.1美元,但期货市场价格同样上升为2.90美元/蒲式耳,冲销后每单位将损失0.1美元,二者相抵后,农场主也不会因价格上升而获得额外利润。
以上的假定是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变化幅度完全一致,但在现实交易中,变化幅度大多不同,其价格差可能扩大或缩小,当价格差缩小时,套期保值者可能获得额外利润,当价格差扩大时,套期保值者则要蒙受损失,在损失不大时,套期保值者通常是愿意接受这种损失的。
▲期货投机
期货投机是期货市场交易中另一主要业务形式,它是对将来商品价格涨跌的可能预测后的选择,它促使交易者进行相应的买入与卖出,利用价格波动并从中获利。因此投机的对象大多是那些价格易于波动的产品。投机实际上是向未来不确定性进行的挑战,促使市场富有流动性和朝气,它是期货市场正常运行的润滑剂。为什么期货市场交易中一定要有投机者参加呢?
首先,由于期货交易是一种合约交易,合约在到期之前可以自由转让,它无需真正供货或提货,加之期货交易和保证金较低,价格变动频繁等,这样能使投机者以小额资金,得到获取较大利润的机会。即使每次价格只有很小的波动,投资者也可能在短时间内赚取或蚀去一大笔资金。期货投机是一种积极的攻击性经济行为,它是一种合法的、理性的经济行为。可以说,没有合法的投机,期货市场就不能正常运行,假如期货市场只有套期保值者参加,那么期货市场的产生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只有在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数量相等时,市场才能运转,但通常在购买现货时为避免风险而利用期货市场从事卖出套期保值者多,供求双方难以对应,多呈现销大于购的状态,因而市场价格也必然随之呈下跌倾向,这样,期货市场的平衡无法实现。所以投机者的参加对于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套期保值之所以能降低风险,是因为投机者承担了这部分风险,套期保值者回避了风险也就放弃了因价格波动带来的超额利润;投机者正好相反,他们以承担风险来谋求风险效益。因此,没有投机,就不能实现套期保值这个期货市场中最主要的业务活动。
再次,投机还有利于期货价格的稳定。由于投机者的参与,加快了期货价格的运转,增加了交易量,提高了流通速度,减少了价格波动。著名的“弗里德曼命题”从投机对价格波动的影响上来证明投机对期货市场的积极作用,其基本命题是:投机不会使价格波动。原因在于,投机者大都对未来价格有较强的预测能力,不机敏的投机者会被市场淘汰,因而他们的行为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而不是相反。从这个行为原则来看,价格低时会由于投机者的买进而增加需求,促使价格上涨;价格高时会由于投机者的卖出而增加供给,促使价格下跌。投机者实际上扮演的是稳定期货市场价格的积极角色。应该说,除非特殊情况,投机不会使价格大起大落。
最后,从人员的构成来看,在期货市场的参与者中,可以说大部分是投机者或具有投机心理的人。在实际运作中很难清晰地区别哪些行为是套期保值,哪些行为是投机,二者几乎没有界线。因此,可以说二者的融合运作是期货市场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
期货投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商品价格的上下波动来投机。这是最常见的投机方法,有买空和卖空两种。买空就是当投机者预测期货价格今后将上升时,买入期货,等到价格上涨后再卖出冲销,从中获利;卖空就是当投机者预测期货将要下跌时,卖出期货契约,等到以后价格下降时,再买入契约进行冲销,从卖出与买进的差价中获利。
如果买空者的期货到期前尚未冲销,则他必须交付全部商品价款并提取商品;如果卖空者在到期前未能冲销,则他必须从现货市场买入商品以备交货。但这两种情况极少发生。
(2)分散交易的投机。指投机者买进认为较便宜的期货契约,而同时卖出价格较高的另一相关期货契约,两种契约的买进和卖出同时进行,投机者从二者差价中获利的行为。
分散交易又可分为四种:
其一,同一商品不同月份间的分散交易。在同一交易所不同到期的同一种商品期货,一般都有一定的价格差,当这个价格差有时变大或变小时,投机者便同时买进和卖出不同交收月份的同种商品期货,等到价格差趋于稳定合理的水准后,再对两笔买卖分别进行冲销,以从中获利。
其二,同一商品在不同期货市场的分散交易。有时同一商品在不同期货交易所会出现价格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投机者便在价格低的交易所买入期货,而在价格高的交易所卖出期货,等到两个交易所的这种商品价格趋于一致后,再分别在两个交易所卖出和买进契约冲销,以从中获利。
其三,可替代商品的分散交易。有些商品有着明显的相互替代性,如玉米和燕麦都可作为牲畜饲料而相互替代,它们的价格密切相关,二者的差价往往是一定的,当这个差价突然增大或减小时,投机者可对这两种可替代商品进行分散交易,待差价变动到能够反映两种商品的正常关系时再进行冲销,以从中获利。可替代商品的分散交易可在同一交易所或不同交易所间进行。
其四,可转换商品的分散交易。可转换商品是指由一种商品加工制造成另一种商品,在可转换商品之间也可进行分散交易,如原料与制成品(如大豆与豆油、豆粉)之间的价格有一定差额,当这个差额发生波动时,即可进行分散交易。这种交易一般为加工商作套期保值用。
为了避免投机者的垄断行为,国外期货交易所一般都规定了期货的最大买卖数量,对个人可控制某一商品的行为加以限制。对那些在市场有较大影响力的投机者,交易所还要求他们定期提供准确的交易情况报告等。具体的管理方式后面专题介绍。
6.期货交易的规则制度
期货交易规则是参加期货交易的人士所必须遵循的制度规定,也是商品交易所正常开展交易的制度保证。各个交易所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其交易规则也不同。但一般主要规则包括如下规定:
▲公开报价制度
期货交易规定一切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必须通过公开方式进行,即所有的开价和出价都必须以公开喊价方式在交易池内进行,从而使全部在场的交易者都有可能获得买卖机会。具体做法是,由代表众多的买方和卖方的场内经纪人围聚在交易大厅的各个交易池上,以公开喊价的方式喊出自己要买要卖的期货合约的价格和数量,寻找成交对象,并进行公开的讨论还价。一旦双方在买卖的数量和价格上达成一致,就可在交易池中达成交易,然后传至交易池外。有些商品交易所采用手势来议价或用手势协助双方相互议价。一般手势的表达方式是:掌心向内表示要买进,掌心向外表示要卖出等等。
有的交易所采用“复数竞购和拍卖”制度。交易开始时,商品交易所的业务员在铃声之后,首先以手势同价,这个价格是临时价格。在场的买方和卖方也以手势作为回答,表示按临时价格买或卖的数量,如卖出的合约数多于买进的合约数,业务员就下调临时价格;反之,则上调临时价格。直至买卖数量达成等量,此时临时价格才成为成交价格,那么这一个回合的竞投拍卖就结束,一次可以达成数笔交易。
总之,无论采用何种定价方式,都是为保证期货交易的公正、平等和自由竞争。
▲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规定,期货交易的参与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是用来作为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
保证金的水平是由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成交总价额的5%~10%,有的为成交总价额的18%。
交易所根据合约上的商品种类和价格波动幅度制定保证金水平,交易所制定保证金的最低收取金额,经纪公司向个别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少于最低额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高。有些经纪公司在收取客,户保证金时,也考虑到客户的信誉和交易的性质因素,资信情况好的,做套期保值的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少些;资信情况一般,做投机买卖的客户,所要交的保证金要多一些。
▲结算制度
为方便结算,结算所也要求其结算所会员公司在结算所内开立结算保证金帐户,以作为其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的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并且维持一定的保证金水平,在出现亏损不能维持应有的保证金水平时,也必须交纳追加保证金,使保证金账户达到最初水平,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也必须在结算所会员那里开立保证金账户,即通过结算所会员得到结算。
▲价格制度
为保证期货市场上激烈的价格竞争正常进行,交易所对期货价格都有规定:
(1)单位商品价格。商品期货价格一般都是以市场中最小的销售单位为基础,如黄金以每盎司若干美元为单位。
(2)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指交易所允许的某一交易商品每日的最大价格波动幅度是有限制的,为防止价格的狂涨或狂跌。
(3)商品报价最小变动额。交易所规定每次商品期货报价的最小变动额。
▲价格报告制度
价格报告制度规定,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有责任随时提醒市场报告员将交易价格准确无误地记录下来,如市场报告员的记录有漏记,其他有权的交易所工作人员可以将漏记的价格补上,但不得故意制造虚假的价格信号。同时,交易所必须及时准确地把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和价格向交易所会员报告并公诸于众,以保证交易者都享受平等的获取信息的机会。
▲仲裁制度
一般地,为解决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大多数交易所都制定了明确的仲裁条款,包括仲裁程序、仲裁方式、仲裁规则、仲裁的效力、仲裁的执行等。
▲期货商品的统一质量标准
凡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商品,其品质规格都有明确标准。期货合约到期需要交割,当事人必须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标准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