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皇帝不但用厂、卫这两个特务系统直接控制从侦察、审讯到判决的整个司法过程,而且派遣亲信宦官监督、控制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三法司的审判。
在明朝初期,三法司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每年秋天都要举行大审,对在押的犯人进行终审判决。1441年(正统六年),英宗任命刑部、都察院长官何文渊、王文主持北京的大审,侍郎周忱、刑科都给事中郭瑾主持南京的大审,同时派司礼监太监兴安等人分别参加两京的大审,赐给的敕书,和三法司的官员一样。从此以后,宦官就开始干预三法司的审判。
1449年(正统十四年)夏天遭旱灾,英宗命司礼太监金英主持刑部、都察院在押囚犯的审录。审判庭建在大理寺,金英张大黄盖坐在正中,刑部尚书等三法司的长官分坐左右两边。从此以后,六年一审录,都是遵照这个做法。黄盖只有皇帝能用,金英以一个宦官的身份却能张黄盖,说明皇帝把他当成了自己的代表;而居中的位置,则说明宦官的权力高于三法司的长官,是首席大法官。这一事件标志着皇帝正式直接控制了国家的最高审判权。
英宗开启的这个头,由他的儿子宪宗继承了下来。1481年(成化十七年),宪宗任命司礼太监一员,同三法司长官在大理寺设审判廷审录在押罪犯,称为“大审”。南京则由守备太监与法司官主持。从此以后,大审每五年举行一次。审判举行时,仍然是宦官张黄盖正中坐,三法司官左右坐,御史、郎中等官只是做传递案牍的工作。三法司官下判决,完全看太监的脸色行事,不敢遵守成文法律而去违背太监的意志。
锦衣卫的指挥使也有一定的司法权。三法司在午门外审讯犯人,以及秋后承天门外会审,他都有权参加。但不能参加大审。
司礼太监与南京守备太监以及东厂的提督太监,代表皇权掌管从侦察、审讯直到最高级审判的整个司法大权,但是,到嘉靖时,宦官犯罪却可以置身国家正式司法机关的制裁之外,另由司礼监来处理。刑部尚书林俊指出:“宫(内廷)府(外朝)一体,内臣(宦官)所犯,宜(应当)下法司,明正其罪,不当废祖宗法。”世宗不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