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资本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是2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所取得的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进展。但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新旧经济体制的剧烈摩擦和尖锐对抗的夹缝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摩擦双方和对抗双方相互妥协和不断“磨合”的结果,因而我国的资本市场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带有“先天不足”的制度缺陷。10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和人们对资本市场在认识上的不断深化,市场中的一些“原生”的制度缺陷也不同程度地得到或正在得到矫正,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性缺陷仍然相当明显,其对改革与发展的负面作用并没有得到多大程度的改变。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资本市场中存在的最主要的制度缺陷,是“中国特色”太为浓烈,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资本的本性不突出——资本不追逐利润或追逐利润的动能不强,市场的特点不明显——市场经济中因竞争机制的存在和作用而引起的价格形成→资源流动→优化组合功能发生了中断,资本机制与市场机制都被不同程度地扭曲,使资本不是原本意义上的资本,市场不是具有完善功能的市场,这样,资本市场所具有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和作用在实践中就大打折扣,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体制缺陷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一个
主要的制度缺陷。由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的
大规模介入,我国资本市场被严重行政化了,
已经成为“有计划”的资本市场
市场的行政化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显著特点。我国的资本市场从发展之初就被纳入了行政化的轨道,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行政化的色彩越来越浓烈。市场上融资的私募机制不健全且渠道狭窄,公募行为则完全纳入了行政审批的范围。从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公司进入市场融资的行为从最初的特许主义(经过国王或国会的特别许可)发展到后来的核准主义(由国家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再发展到后来的准则主义(符合准则要求的公司到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一直到现在大部分国家已发展成为严格准则主义——一方面提高公司的设立基准,一方面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这样,就使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从权利与义务的倾斜状态逐步发展到对称状态,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称这一市场经济最本质的要求。但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从来也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政府通过行政机制和行政手段,对股票发行、上市和流通进行全程的行政干预,在相当程度上扭曲了资本机制和市场机制。
在股票的一级市场上,政府采取额度控制、行政保荐的办法,完全垄断了股票的发行市场。什么企业能够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在什么时候才能发行与上市,按什么价格来发行和发行多少,都是行政审批和行政选择的结果。由于缺乏一个公众化的和社会化的股票一级市场,而且在一级市场上没有竞争机制的存在和作用,就既堵塞和封闭了真正具有社会化特点的市场融资体系和融资渠道,又使得企业行为不断地向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倾斜,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行为在这里就演化为企业对政府的“公关”行为。繁琐的和冗长的“公关”过程与巨大的和不正常的“公关”代价,在扭曲了上市公司的行为机制的同时,也弱化或排斥了市场的选择机制和竞争机制。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行政化的发行体制与企业改制和上市同步进行的运行模式还导致了在市场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非常稀少,这又使得股票二级市场失去了通过一级市场的竞争来选择优质企业上市的最重要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
在股票的二级市场上,因一级市场上行政选择而导致的“包装”、“伪装”甚至“男扮女装”行为不可能经得起股票二级市场的检验,上市公司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绩差、四年绩劣已经成为我国沪深股市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由于在公司上市时是由行政机构作“保荐人”的,因而一旦上市公司原形毕露,面临 ST、PT甚至可能被摘牌的状况时,行政机构就不得不出面来组织“资产重组”,而在实际上,这种“资产重组”大都带有虚假的或不正常的行为,它或者成为“报表重组”(做假账或关联交易)和“题材重组”(与庄家联手制造题材从而拉抬股价),或者成为“资格重组”(保上市资格或配股资格)和“信用重组”(把注入的重组资金全部、部分抽回或让上市公司提供巨额贷款担保),真正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目的的资产重组虽然也有,但所占比例却非常之低。这样,就把我国原有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的“父爱主义”保护移植到了我国的股票市场之中,使股票市场因竞争而产生的优胜劣汰机制无法形成。不仅如此,我国的股票市场还带有典型的“政策市”的特点,政府对股市态度的变化往往成为股市起落的最重要的原因,股价指数的高低常常成为调控市场的方向和力度的最主要的指标,而政策的组合方式和力度又成为调控的最基本手段。这样,从股票的一级市场到二级市场,行政权力都全方位地、大规模地介入进来了,再加上上市公司中 65.87%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大多为国有法人股)对公司各个权力机构的控制,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行政化或非市场化的弊端就变得越来越明显。可以说,我国的资本市场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发生了“蜕变”,是一种被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控制或钳制的“有计划”的资本市场。
机制缺陷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二个主要的
制度缺陷。由于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
机制的三重缺失,我国的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
上失去了发展和进取的动力源泉
缺乏产权关系明确的市场主体、缺乏通过正常竞争而形成的市场价格,缺乏市场主体间通过价格而形成的有效竞争,是我国资本市场上资源流动和动态组合机制不健全从而不能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的根源。资源配置机制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失效,不仅在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排斥或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市场竞争和市场机制,还在于市场和企业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不健全。
先从约束机制来说。我国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由于行政机制的介入与市场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转轨”不转制现象。对许多上市公司来说,从国有企业改变为股份制的上市公司,最主要的变化只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翻牌”,即把名称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了与之相应的组织结构,在财务上执行了股份制的会计准则,在市场上按范式披露企业信息;另一个方面是“圈钱”,不但可以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来巨额社会资金,而且只要能保住配股资格,就可以年复一年地从市场中不断得到不需付出成本和回报的“廉价”资金,至于股东的利益和对股东的回报,则被搁置一边。由于在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都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而这些国有股大都处于“产权虚置”和“所有者缺位”状态,这就使得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原主管部门都可以国有股代表的身份来干预企业,但却不对这种干预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1999年底对沪市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的问卷调查,在235 个做出有效回答的被调查公司中,有145家表示有主管部门,占有效回答总数的61.7%。在公司的控股股东中,表示有主管部门的竟高达92.1%。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的人格从而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并没有形成。反映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就是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内部人”控制问题,在上述被调查公司中,有 5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来自于第一大股东,有73.4%的监事会主席和79.1%的总经理是由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董事及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及经营管理机构成员的提名权一般也都属于第一大股东,这样,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在实际上统揽了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部职能,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和所固有的财产制衡机制与组织制衡机制都或者不存在,或者流于形式。
再从激励机制来看。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激励机制不健全的现象。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上市公司中普遍实行经营者的即时薪酬(工资和年度奖金)和长期薪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相结合的激励制度。在《福布斯》1990年对800家美国大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薪酬调查中,平均年薪酬为 163.5万美元,其中43.0%来自各种长期薪酬激励计划(孔翔,1999)。根据《商业周刊》1991 年对美国365家最大的公众公司两名最高级经理薪酬情况的调查,这些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在 80 年代增长了212%,分别是同期工人和工程师工资增长率的 4 倍和 3倍。1990年,这些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平均薪酬达到195 万美元(包括长期薪酬计划的收入),按当年的工资率计算,分别相当于一名工人和工程师 85 年和 45 年的工资(同上)。而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由于普遍没有长期薪酬激励计划,公司管理层持有的数额极少的股票在任职期内也不能出售,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化与公司决策者和经营者在利益上也无任何联系,因而这些决策者就很难有进行长期和有效决策进而实现“阳光下的利润”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上市公司的决策者就往往采取在暗地里与庄家配合的办法,进行牺牲公司长远利益的大比例送股和转股,通过“跟庄”而获取“灰色”甚至“黑色”收入。即使是即时薪酬,其总水平也比较低,远远起不到激励决策者和经营者积极进取的作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调查中,1998年,52.4%的董事、44%的监事和56.8%的经理的年收入不足1万元;23.1%的董事、36.0%的监事和27.3%的经理的年收入在 1 万~3 万元之间;11.1%的董事、20.0%的监事和4.5%的经理的年收入在 3 万~5 万元之间;13.5%的董事、11.4%的经理的年收入在 5 万元以上(监事中没有达到此级别的)。而在同期,全国职工和国有企业的年平均工资分别为7479元和7668元。虽然中美两国的上市公司在运行环境和运行机制上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并且有许多的不可比因素,但美国上市公司中经营者激励机制如此之强,与我国还是形成了十分巨大的反差。实践已经表明,财产关系是社会经济中最核心的关系,财产规则是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规则,建立在明晰的财产关系与明确的财产规则基础上的利益关系与利益规则,不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其对财产关系与财产规则的反作用也是巨大的。看不到这一点或者不能有效地、有序地协调财产关系与利益关系以及财产规则与利益规则,就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上市公司的市场凝聚力与市场竞争力也会不可避免地遭到削弱。
结构缺陷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三个主要的
制度缺陷。在一个“跛足”的市场结构和单调的
交易环境下,资本市场的总体资源配置功能
是很难不打折扣的
具有协调的、符合经济运行现实和发展趋势的资本市场结构,是从总体上提升市场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的内在结构也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
第一,在总体设计上,我国的资本市场只有现货市场,即股票、债券等的现货交易,缺乏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这种单方向的结构设计在现实中最明显的弊端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只有做多机制而不具备做空机制,没有期货期权市场中特有的价格发现功能、套期保值功能和风险规避功能,这就大大抵消了资本市场本身所固有的优点和优势。至于目前人们在市场上所讲的“空头”和“空方”,实际上还是多方的退出或者至多说是“多”翻“空”,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空头”和“空方”在内涵和作用上都相距甚远。
第二,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是企业融资体系的两个轮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债权融资的比重已经远远高于股权融资。2000 年美国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的融资额为同期发行新股融资额的6.4倍,而在我国,股权市场与债权市场却存在着场内与场外的双重反向失衡。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之外,债权市场远远地大于股权市场。1999年,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的权益与债务之比为1∶1.63,而在42 718.8 亿的权益中,只有 8414.8 亿元即19.7%属于股份制企业的股权。即使在这有限的股权中,也至少还有50%以上属于上市公司上市时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或在以后配股、增发时形成的权益,真正在场外一级市场上发行股票从而形成的股权在总量上非常之少。场外的一级股票市场不发达,是我国股票市场中竞争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上市公司虚假“包装”能够大行其道的一个重要根源。而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之内,则是股权市场远远地大于债权市场。至2000年底,沪深两市的债券只有47只,占上市证券总数(1257只)的 3.74%;沪市债券市场的总成交量为股票交易总量的 53.6%,而深市的这个比例只有 7.09%。债券数量的过少和交易总量的偏小既反映了企业对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明显不同的偏好,也反映了债权市场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制约的显著不足。弱小的场内债券市场与行政化的股票市场的对接就造成了我国资本市场从股权到债权双重制约功能的弱化和双重制约机制的缺失,再加上我国场外债权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行政化和政策性的特点,这样,市场制约机制的弱化就不是局部的或个别的现象了,而具有了普遍的和全局的性质。
第三,在股票的二级市场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的最主要的缺陷是缺乏与不同经济发展层次相适应并且能够反映股票和股份经济本质要求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结构。我国现有的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在组织体系、上市基准、交易方式和监管结构方面几乎都完全一致,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特例。由于这两个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且必须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因而只有大型企业才能在这两个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占企业总数95%以上的大量的具有内在潜质和发展前景的中小型优质企业被关在了沪深两个股票市场的大门之外,这不但不利于形成我国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层次结构,不利于在市场上形成分层次竞争,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市场结构不能形成支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体系,不利于风险投资机制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而且,由于缺乏场外交易(或柜台交易),就使得许多已经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但还不能或暂时不能在沪深两市上市的企业的股票失去了流动和变现的场所,违背了流动和变现这个股票本身的最基本要求和特性。因此,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层次结构进行全面调整,形成多层次(如5000万、3000万和1000万甚至更低)的股票交易所特别是创业板市场,并且逐步地、全方位地开放股票的柜台交易,是对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层次结构进行调整的必然选择。
第四,在债券市场方面,我国的市场格局也处于一种畸形状态。1998年,在国际债券市场的净发行额中,金融机构占46.9%,政府、国有机构和国际组织等公共部门占29.5%,公司占23.6%。而在我国的债券市场上,无论是债券种类还是债券规模,国债和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都大大高于企业债券。1999 年,我国累计发行债券6015.89亿元,其中,国债为 4015 亿元,占发行总额的66.74%;金融债为1800.89 亿元,占发行总额的 29.94%;企业债为200 亿元,占发行总额的 3.32%,债权融资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与国际市场上的差距由此可见一斑。
第五,票据市场处于空白状态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缺陷。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票据市场不仅是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而且还是国家三大宏观金融政策——存款准备金制度、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贴现率——进行调整从而调节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是国家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的着力点。但在我国,由于没有票据市场,不但资本市场中一条重要的融资和再融资渠道被阻断了,而且也使得我国的货币政策手段既不健全也不完善。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票据市场,已成为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和健全资本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关注。
功能缺陷是我国资本市场第四个
主要的制度缺陷。价格市场化的基础和环境
不具备,聚财→用财→生财机制不健全使我国
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在实践中演变为“圈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的最主要与最核心的功能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通过具有独立意志和利益的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来形成市场价格,并通过市场价格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流速和流程,从而完成资源优化和合理组合的配置过程。为了实现这样的功能,资本市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价格形成的机制必须是市场化的。市场是预期的差别。对资本市场上各种交易品种的变动趋势,有人看涨,有人看落,看涨的就要买,看落的就要抛,由此形成买卖关系和供求关系。要使市场真正具有这样的功能进而使价格真正成为市场价格,市场的主体就必须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人格的行为主体,市场的交易就必须是行为主体间充分竞争的结果,市场的环境就必须是正常的和有序的。也就是说,有效的资本市场必须是有序的市场,必须是能够充分保护市场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市场。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还远不具备,这不仅源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在体制、机制和结构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而且还在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主体秩序、行为秩序和监管秩序都还很不完善。由于资本市场具有明显的“政策市”和行政化的特点,因而市场的起落往往不是供求关系的真实反映,价格形成的市场化机制也因此而被扭曲了。由于我国社会化、大众化的投资渠道比较窄,一般的投资者进入股票一级市场的机会和渠道比较少,因而就形成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大量的社会资金都聚集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再加上上市公司中因历史的和复杂的原因而形成的畸形的股权结构,因而供求关系的失衡就使得市场投资者不得不为之付出额外的成本,从而形成了许多股票的畸形价格。再加上市场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庄家”行为充斥市场,人为地放大了市场中的“搏傻”机制,这使得我国资本市场上不但价格形成机制发生了扭曲,而且市场品种间的价格结构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扭曲。这种双重扭曲的必然结果,就是市场价格的失真,而失真的市场价格是不可能担当起引导社会资源流向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任的。因此,对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来说,加快推进市场化和规范化进程,已成为提高我国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当务之急。
第二个条件是市场上聚财→用财→生财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这三个环节,实际上是在回答钱从哪里来、来了怎么用、用了怎么样的问题。要使这三个方面的环节紧密衔接和相互作用,就必须使这三个环节都处于一个统一的市场环境和统一的运行机制之下。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上,聚财之道可以扩大用财之道和健全生财之道,反之,没有用财之道就没有聚财之道,没有生财之道就更不会有人把钱交给你去使用。如果用市场方式聚财而用行政方式用财,并且不能生财或生财能力不高时还可以再到市场上以配股、增发的方式再来聚财,那么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优化机制就不可能形成,而可能会处于一种恶性循环状态,其结果就必然是以牺牲社会效率为代价。而这样一个过程和这样一幅图景,正是我国资本市场现实的真实写照。在绝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中,通过发行股票来募集资金一般只能是一次性的,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如果还需要筹集资金,那就只能通过债权市场来进行。在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制约下,公司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只能通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来取得在资本市场上的地位和在产品市场上的份额。但在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中,开放式的连续股权融资机制成了掩盖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缺陷的最重要手段。公司上市后,保配股资格成了许多管理者和经营者甚至政府对企业“关爱”的心照不宣的目标。这样一来,资源合理组合和优化配置的功能就基本失效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失效了,在聚财→用财→生财这一因果链条中,剩下来的惟一功能就是聚财——即人们常说的“圈钱”功能了。
第三个条件是市场必须具有自我扩张、自我收缩、自我协调和自我选择功能。这也就是说,股市规模的扩大与缩小、股票价格的上涨与回落、股份公司的上市与退出,都应是市场的自身行为而不应是行政行为,更不应是政府行为。但在我国,资本市场的上述四个方面的功能都被不同程度地打上了行政化的印记,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机制与创新机制都或者不健全,或者被扭曲,特别是在失去了市场的自我协调与自我选择机制的情况下,市场上的掣肘因素就会大于协调因素,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不但很难建立起来,就是建立了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规则缺陷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五个主要的
制度缺陷。不但许多应有的法律和规则不具备,而且
已有的一些法律也偏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成为
各种意志“磨合”的产物和“拼盘”的结果
资本市场正常运行和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有一套反映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和资本市场内在规律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法律体系,但在我国,这样一套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所走过的10年路程正是旧体制的裂变过程和新体制分娩的阵痛过程,也是人们对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机制和市场经济文化从抵触、漠视到认同和了解的过程,因而在这个过程中所形成的市场规则,也都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不能准确地把握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也不能有效地指导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实践。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调节资本市场运行需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这两个最重要的法律和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与法规,但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带有比较明显的制度缺陷。以《公司法》为例,目前正在实施的《公司法》,是从20世纪80 年代后期开始制定的。在制定《公司法》的过程中,历经反复,经过种种的磨难与“磨合”,终于于1993年12月29日经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 日起正式实施。由于在制定《公司法》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还未正式确立,资本、资本市场和资本机制等都还未取得合法地位,人们对股票、股票市场和股份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在认识上既混乱又肤浅,因而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出来的《公司法》,实际上是各种意志和意见“磨合”的结果,是七拼八凑的“大拼盘”。首先,《公司法》带有明显的所有制立法的性质,在整部法律中,处处都可以看到对国有制的保护,并且为行政权力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留下了巨大的行使权力的空间,是国家法律向行政权力进行行政干预发出“要约”,这实际上是双重立法体制摩擦的最综合反映,是计划经济的立法惯性和立法思维与市场经济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的“拼盘”,带有明显的体制转轨的特征。其次,《公司法》基本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框架,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引入了大陆法系中的“法定资本制”原则,但在许多场合,人们又都或隐或现地看到了英美法系的影子和与此相关的内容。比如,“法定资本制”强调“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但我国的《公司法》却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随着送股、转股和配股而随时变更资本,这显然又是英美法系中“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因此,《公司法》实际上是东抄西抄的结果,是大陆法系的立法框架与英美法系的立法框架的“拼盘”。再次,《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调整公司内部的财产关系、组织原则和制衡机制,但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却把《工会法》、《劳动法》、《国有企业法》、《证券法》甚至党章应该调整的内容都囊括进来了,出现了许多明显的“越位”现象,是各种相关的和不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拼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资本市场的产生与发展,《公司法》与现实的不适应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法不好依”问题已经日益成为我国股份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不对这种“拼盘”式的《公司法》进行全面的修改,《公司法》就不能对现实的市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进行有效调整,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也就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来。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合理的市场行为和经营行为的形成,不仅需要有外部的制衡,而且还需要有内部的规制,在这方面,公司章程起着重要作用,是公司自治的根本大法。但在我国,公司章程却普遍采用了模式化的方式,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乃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为上市公司提供了统一的章程文本格式,不同上市公司间在公司章程上的区别仅限于注册地址、股本总额、经营范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在其他各个方面几乎都完全一致,甚至许多工商管理部门或它们的代理机构都代为公司制定章程。这种模式化的公司章程是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模式对资本市场的渗透,它的最主要弊端,是导致上市公司不是“自治”而是“公治”,公司的独立的人格从而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都在这种行政权力的侵蚀下流于形式。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是资本市场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为了使投资者的利益切实得到保护,就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对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个人行为和市场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就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角度的监管架构,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的行为方式与行为机制,形成自律与他律、市场与社会相结合的立体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从而使资本市场真正成为高度透明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从体制上提升市场的凝聚力、辐射力和运行效率。在这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也存在着重大的制度缺陷。由于监管规则不健全,管理层对资本市场侧重调控而疏于监管,在市场秩序上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和比较大的违法“空间”;由于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股票上市方式,中介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都对行政权力处于从属地位,不中立的现象在市场上比较普遍地存在;由于实行咨询机构的从业资格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载体的指定制度,因而大多数新闻媒体和咨询机构都“看‘权’使舵”,再加上我国资本市场的自律机制不健全,就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序化程度被大大降低了。
需要指出,我国资本市场中上述五个方面的制度缺陷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同时并存和交互作用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带有如此严重的制度缺陷的资本市场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对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多重钳制,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在运行中发生重大的功能变形的深层根源。不在发展思路上进行全面调整,不尽快地从政策调整转入制度创新阶段,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路子就不能越走越宽广,越走越顺畅,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也就不可能尽快实现。对此,我们必须有历史的责任感和时代的使命感,必须从多方面着手,对我国的资本市场进行深层次的变革,以便为实现从“有计划”的资本市场向真正市场化的资本市场的全面转轨创造必要的体制条件和社会条件。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版。
2.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000)》,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年版。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统计月报(2000年1~12期)》。
4.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统计(2000年1~12期)》。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载于《上市公司》2000 年第12期。
6.孔翔:《美国股份公司的内部管理》,见桂敏杰主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1999)》,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7.张礼卿:《国际债务证券市场》,见王雪冰主编:《国际金融报告(1999~2000)》,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8.韩志国:《大转折时期的中国股市》,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年版。
(本文发表在《经济导刊》2001 年第2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