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创业板市场建设的任务提出以来,已经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一年多来,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可谓紧锣密鼓:全国规模的创业板市场或二板市场研讨会召开了几十次;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负责人就创业板的建设问题发表了多次谈话;《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已于 2000年 10 月向社会公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做好了创业板市场的所有技术准备;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各大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了300 多家准备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预选企业;在2000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明确提出要“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随后,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又进一步强调“国家要从多方面创造有利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加快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创业板市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这一切,都预示着创业板市场的开业已经箭在弦上,但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创业板市场就是“干打雷,不下雨”,管理层对创业板市场开业时间的预测也逐渐地从明确趋向模糊,创业板市场何时才能开始“创业”,似乎成了一个谜。
创业板市场迟迟不能开业,其实是有原因的。
首先,创业板市场的规则和运行方式与《公司法》存在着冲突。《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而创业板则要求上市公司上市前一年的净资产达到8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在2000 万元以上;《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而创业板则只要求有连续两年的营业记录;《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在三年内不许出售,而创业板则规定上述人员的股票售股限制时间为一年;《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中无形资产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创业板则规定无形资产占总股本的比例可以达到35%,最高的甚至可以达到 70%;《公司法》中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制度和保荐人制度,而创业板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独立董事,并且全面实行保荐人制度。如此等等,《公司法》与创业板市场的运行存在着诸多的矛盾,需要对《公司法》进行比较大的修改后才能设立创业板市场。
其次,创业板市场实行的全流通的股票交易制度会引起巨大的财富分配效应,并且可能成为当权者谋取私利的一个新的手段和途径,这一点,在人们的心理上会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从而使一部分人对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在内心深处存有抵触情绪,这也或明或暗地影响了创业板市场的建设进程。
第三,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小盘高科技股,股本规模和炒作题材都与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的投资理念相吻合,同时,创业板市场的“壳资源”将大大优于主板市场,再加上10年来我国股票市场上形成的弃旧图新心理,以及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在制度安排上的巨大反差,创业板市场很可能成为投资者的追捧对象。即是说,对创业板市场过度投机和监管难度的忧虑也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建设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第四,在我国提出建立创业板市场时,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正牛气冲天,而在创业板市场筹建的过程中,纳斯达克市场又由“牛”转“熊”,出现了暴跌的走势,再加上香港创业板市场运作不成功的负面效应,更加重了人们对创业板市场开业时间的忧虑。
创业板市场在建设中所面临的两难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两种体制、两种经济运行机制摩擦和碰撞的反映。在这方面,我们必须把握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是加快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并且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中心环节;创业板市场将是创新市场,它将带来资源配置机制、企业组织制度和市场运行模式的全面创新,并且将给主板市场带来巨大的示范效应,促进主板市场中固有矛盾的加快解决;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形成多层次的市场格局,从总体上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并且有效地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以后面临的各种挑战。从这样的基点出发,我认为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应当加快进行,但也要把握住一些基本的要素和主要的环节。
一是,《公司法》的修改必须加快进行。《公司法》是规范股份公司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将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有了这样的制度保证,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将更具合理性和合法性,否则,就会给市场的创立者和管理层带来巨大的责任压力。
二是,对创业板市场与风险投资的关系要有进一步的认识。必须看到,高科技企业的特点是高成长性与高风险性并存,对风险投资资金来说,退是进的前提,没有一个能够退出的市场环境和市场机制,风险投资机制是很难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对风险投资企业来说,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既可能血本无归,也可能盈利丰厚,这是一种风险与收益的对称机制。只有当整个社会都建立了这样一种风险意识和选择意识时,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社会化体系才能形成。因此,对成功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而进入创业板市场所引起的财富效应,应该有一个正确的、合乎市场规律的认识。
三是,创业板市场是一个市场化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行政审批权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将被大大弱化,这将大大减少政府官员的“寻租”心理和“寻租”机会。由于在创业板市场上实行市场化的选择制度和淘汰制度,投资于高科技企业都存在获取收益或承担风险两种可能,因此,只要在创业板市场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都真正坚持和全面贯彻市场原则,那么由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而引致腐败的系数就可以降到最低程度。
四是,创业板市场实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买者自负”原则,政府和管理层的功能和作用是要保持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市场信息尽可能高的透明度,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至于投资者是买还是卖、买多少还是卖多少,在什么价位买和什么价位卖,那都是投资者自己的事情,政府既不能“越俎代庖”,也不必“杞人忧天”,应当由市场、企业和个人决定的事情还是让他们自己去作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也不必等纳斯达克市场由“熊”转“牛”以后再开业,对市场建设来说,让企业和投资者自主地选择入市时机和入市方式比政府更多的“关爱”要好得多。
(本文发表在2001年1月31日的《经济参考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