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光评北魏孝文帝赦免罪人(臣光曰74)
孝文帝元宏,北魏第七位皇帝,5岁继位,在位29年。元宏在位期间,最著名的手笔就是推行汉化改革,禁说鲜卑语,改说汉语,首都也从平城迁到洛阳。连老祖宗的姓也改了,改“拓跋”为“元”,史称“孝文帝中兴”。
孝文帝爱好读书,经常手不释卷。因此才华甚是了得,马背上也能出口成诗,不改一字。自孝文帝太和十年(486)以后,所有诏令、敕文都由他亲自来写。孝文帝仰慕有才华的儒士,与文人们交往,总是待以布衣雅素之礼。李冲、李彪、高闾、王肃、郭祚、宋弁诸人,皆因博学得到重用。他们也协助孝文帝制定了一系列礼乐制度,形成浓郁的汉化风气。
然而孝文帝儒雅的脾气里,有一样很不好的东西,那就是好行小惠。而“好行小惠”基本上与短视、做秀、无关大雅等等这些词关系亲密。
孝文帝一次出行,路遇残疾人(跛眇者),停下车驾,亲切慰问一番,然后“给衣食终身”。
大司马安定王元休将斩三个为盗的军士,恰被慰问部队的孝文帝遇到,命赦之。元休不肯,认为不把他们杀了,“何以禁奸”。孝文帝同意元休的观点,但他要行“非常之泽”。所谓“非常之泽”就是,这三人本来该死,但有幸遇到了朕,“虽违军法,可特赦之”。事后又称赞元休“执法严”。
司马光“臣光曰”第74篇说:国家之于人主来说,应当把它看作身体的一部分,远近同等对待,视边境就如自家庭院。推举贤才,担任各级官职;修明政治,为百姓谋求福利,则疆宇之内的百姓也就安居乐业了。因此,先王“黈纩塞耳,前旒蔽明”,目的就是要避免只顾眼下,把惠政泽及四方。那些残疾有病的人,理应得到抚养,但应该让有关部门将这种恩泽惠及国内有同样境遇的人。孝文帝却只是存问道中所遇,不管大多数,这种所谓的仁爱不也太微小了么。更何况,赦免罪人,破坏法纪,这更不是君王所应该做的事。可惜啊,孝文帝堪称北魏之贤明君主,却也有这样的不足。
依此论来看,司马光不是不主张制度性建设,相反他也是力主章程化的。只是在儒家文而化之与机械性制度之间,司马光认为有必要分清主次而矣。即以用人来说,朝廷首先得举荐得人,行政得当,然后才能将好政策泽及四远,普惠万民。世有乱人而无乱法,制度章程再好,人来乱之,也是一江春水向东流。
关于孤寡残障之人的存养问题,司马光不同意孝文帝的随遇施泽。这不是治本之举。只有形成制度化,自上而下建立起能泽及万民的政策,“推聪明于四远”,才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根本。一二个人沾濡圣化,不是仁政,此正如一枝独秀不是春。只有百花齐放,惠政均沾,才是满园春色。
胡三省也不认可孝文帝的做法,要碰到了就“给衣食”,那没碰到的那些人怎么办,就不要关照了吗?“古之为政者,孤独废疾者皆有以养之,岂必待身亲见而后养之也。”这个道理古今一也。下乡去掀掀农家的桌罩,看看有肉否,生活过得去否。顺便递上一包红包,慰问慰问。这和司马光所说的“其为仁也,不亦微乎”,差不了多少。不管是不是在做秀,都有做秀的趋向,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最令司马光感到可惜的是,也有贤君之名的孝文帝,竟带头破坏起纲纪来。纲纪不立,刑赏不明,司马光曾说,连尧舜再生都没得办法。
人命当然关天,可孝文帝挽救的这三条人命,其结果只能是换来司法程序的紊乱。因为各级都有官长,各官长也都有“因缘遇朕”的时候。要也都枉法坦护,那谁还信任司法的公正性,或者说司法的公平与权威谁来维系?
换言之,天下何止三条人命。赦免了这三条人命,却极有可能草菅了千万条人命,因为领导人躬自坏礼,下必甚焉。《左传》载:“吴王好剑客,百姓多创瘢;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裴松之的曾孙裴子野曾有一句话:“在上为善,若云行雨施,万物受其赐;及其恶也,若天裂地震,万物所惊骇。”即此之谓也。
司马光编辑《资治通鉴》,撰写“臣光曰”,本意是给皇帝看。但司马光没有教皇帝如何权谋,却是极力劝谏领导人,理应束身自修,一言一行须得费思量。所谓“塞其本源,末流自止”者。
附:臣光曰74:人主之于其国譬犹一身,视远如视迩,在境如在庭。举贤才以任百官,修政事以利百姓,则封域之内无不得其所矣。是以先王黈(tǒu)纩塞耳,前旒蔽明,欲其废耳目之近用,推聪明于四远也。彼废疾者宜养,当命有司均之于境内,今独施于道路之所遇,则所遗者多矣,其为仁也,不亦微乎。况赦罪人桡有司之法,尤非人君之体也。惜也,孝文,魏之贤君,而犹有是乎。(《通鉴》卷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