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报告还提出要认真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积极推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努力开展外交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认为报告所作的工作总结是符合实际的;提出的今后五年任务经过努力是可以完成的;对"八五"计划的主要指标进行调整,把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调高到平均每年8%~9%是适当的。大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及相应的决议。大会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
会议对国家的领导人进行了选举和决定。大会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荣毅仁为副主席,乔石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田纪云、王汉斌等19人为副委员长。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刘华清、张震为副主席。任命李鹏为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邹家华、钱其琛、李岚清为副总理。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振奋精神,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更大的胜利。会议为进一步动员全国各族人民的伟大力量,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步伐,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华工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布
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经过四轮谈判,最后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自1988年9月成立以来,委员们本着爱祖国、爱澳门的精神,民主协商,求同存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
《基本法》包括序言、9章共145条、3个附件。详细说明了:我国自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时,将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实现澳人治澳,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澳门的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外事等方面的规定。
《基本法》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特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本法》指出,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防务以及有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特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利。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还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特区可在北京设办事机构。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关于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法》详细划分了特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指出这二者称为澳门居民。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和择业的自由等等。澳门居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他们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特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此外,澳门居民和在澳门的其他人有遵守特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关于政治体制。《基本法》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区的首长,代表特区,他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二十年的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澳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基本法》对行政长官的职权、何种情况下可解散立法会、何种情况下必须辞职以及在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如何代理其职务都做了明确规定。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是特区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特区还设立独立工作的廉政公署和审计署,廉政专员和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特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区政府,设司、局、厅、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还规定了特区政府行使的职权及承担的义务。特区的立法机关是特区立法会。立法会议员由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基本法》对立法会及其主席的职权作了详细说明,明确了立法会议员丧失其资格的条件。特区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进行独立审判,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特区还设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各级法院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特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检察长由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特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特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特区永久性居民。特区政府成立时,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特区,并依法宣誓,其中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经济。《基本法》规定特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特区保持财政独立,实行独立的税收政策、自由贸易政策,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澳门元为特区法定货币。特区保持自由港地位,成为单独关税区。特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工商业的发展政策、劳工政策、航运政策以及旅游娱乐业的政策等。
关于文化和社会事务、外事以及本法的阐释和修改。《基本法》规定,特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医疗、科技、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政策,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不干预、不抵制宗教活动。特区的社会服务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其服务方式。特区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特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特区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在经济、贸易等适当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参加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发表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和特区的需要,在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决定是否适用于特区。特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和半官方机构。《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特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还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基本法》在最后的三个附件中对特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了详细阐述,对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作了一一说明。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和我国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规定下来。这对1999年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保持澳门在1999年以后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汪辜会谈
为了谋求海峡两岸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1993年4月27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正式举行会谈。双方在融洽的气氛中,本着互相尊重、平等协商、实事求是、求同存异的精神,于29日在海皇大厦签署了《汪辜会谈共同协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
《汪辜会谈共同协议》明确本次会谈为民间性、经济性、事务性与功能性的会谈。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本年度协商议题,双方确定今年内就"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人员之遣返及相关问题"、"有关共同打击海上走私、抢劫等犯罪活动问题"、"协商两岸海上渔事纠纷之处理"、"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及"两岸有关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助(暂定)"等议题进行事务性协商。(2)关于经济交流,双方均认为应加强两岸经济交流,互补互利。双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及相关问题、两岸工商界人士互访等问题,择时择地继续进行商谈。(3)关于能源资源开发与交流,双方同意就加强能源、资源的开发与交流进行磋商。(4)关于文教科技交流,双方同意积极促进青少年互访交流、两岸新闻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在年内举办青少年才艺竞赛及互访,促进青少年交流、新闻媒体负责人及资深记者互访。促进科技人员互访、交换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讨科技名词统一与产品规格标准化问题,共同促进电脑及其他产业科技的交流,相关事宜再行商谈。(5)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30日后生效实施。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联系主体。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两会联系。(2)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3)关于公证书查证。协议明确规定了查证事由、拒绝事由、答复期限、查证费用。(4)关于文书格式。规定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5)关于其他文书。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6)关于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7)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8)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9)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30日后生效实施。
《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包括:(1)开办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物、新闻纸、杂志及盲人文件。(2)联系方式。挂号函件之查询,由中国通信学会邮政专业委员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或其指定之邮件处理中心相互联系。’其他事宜由两会相互联系。(3)传递方法是通过第三地转运办理。(4)查询期限应自原寄件人交寄次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5)答复期限规定接受查询一方应于收受查询之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6)缮发验单。一方接收他方封来之函件总包,遇有挂号函件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应即缮发验单,由对方迅予查复。(7)各自理赔。挂号函件发生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负责补偿,不相互结算。(8)文件格式。双方各依邮政惯例印制查询表格、验单、答复函及简函,相互认可后使用。(9)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双方应遵守协议,如要变更与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10)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1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1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30日后生效实施。
《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会谈,事务协商,专业小组,紧急联系,入出境往来便利,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未尽事宜,签署生效等8个方面。协议明确,海协会长与海基会董事长,视实际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就两会会务进行会谈,地点及相关问题另行商定。海协常务副会长与海基会副董事长或两会秘书长,原则上每半年在两岸轮流和商定的第三地就两会会务进行一次会谈。两会副秘书长、处长、主任级人员,就主管业务每季度在两岸择地会商。双方还同意,各自成立经济小组与综合事务小组,并指定副秘书长作为紧急事件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并采取适当措施。此外,双方会务人员因会务联系进入对方地区时,互相给予出人境往来与查验通关等便利。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的首次会晤商谈,这是海峡两岸授权民间机构最高负责人之间的首次会晤,也是40多年来两岸高层人士民间的正式接触会谈,这次会谈的圆满成功,标志着海峡两岸关系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的一步,是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情,它对于推动两岸关系的深入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加强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