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这个提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末的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他在书中写道:“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的,即:(1)矛盾原则。(2)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两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
逻辑学家们通常把这条规律表述为:任何判断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但这个规律能不能算作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比如康德认为,矛盾律与充足理由律都是真理的逻辑标准或形式标准。矛盾律是反面的标准,因为遵守矛盾律的思想不一定真,而违反矛盾律的思想不可能为真;充足理由律则是正面的标准,因为遵守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一定是有根据的,是从一些原则得出而且不会导致假的结论的思想。
论证是复杂的思维过程,包括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如果违反充足理由律,就会影响到判断和推理的正确性,因此它同所有的逻辑形式,包括概念、判断、推理和论证都有关系。可以说,充足理由律具有普遍意义,对于任何一种逻辑形式都起作用。甚至有些逻辑学家认为,与其说充足理由律是关于逻辑的规律,不如说是关于存在和事实的规律。
充足理由律表明,一切事物都有一个成因,这个成因导致了这个事物的存在,以及决定了为什么它是这个样子而不是另外的样子。如果我们能够认识这个成因,也就认识了这个事物的本质,从而也就有可能按照我们的想法控制或改变这个事物。充足理由律是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现代科学中也占有独特的地位。没有“充足理由律”,也就没有现代的科学技术。
从充足理由律出发,人们致力于探求事物的“为什么”,并衍生出一系列规则、定律等,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科学理论体系。充足理由律可以说是现代科学技术的第一原理。随着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的地位越来越高,充足理由律也逐渐成为其他领域的第一原则,并且成为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真实性原则。
以逻辑这个领域来说,充足理由律的要求主要有两条:第一,推出结论的理由必须真实;第二,理由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正确。但实际上,有时我们很难确定推出结论的理由究竟是真还是假,因为无论是个人还是整个人类群体,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识都有局限性,所以在逻辑上主要注重的是充足理由律的第二个要求,即在论证过程中逻辑关系必须正确。
如果违反充足理由律,就会犯逻辑错误。比如在论述的时候使用以主观臆造的虚假理由,那就是“理由虚假”。如果是推理的过程并不正确,那就是“推理虚假”。这两者都是我们在平时要特别注意避免的。
一位中学老师在路上看到自己的学生在骑自行车,连忙把他拦下来,说道:“你骑自行车是不合适的,以后不要骑自行车来上学了。”
学生不服气,问老师为什么自己不能骑自行车。
老师答道:“这难道还用解释吗?这不是理所当然吗?如果学生骑自行车,那还会做出什么好事来?既然学校没有规定允许学生骑车上学,那就是不允许。”
这里老师对“学生不能骑自行车上学”的论述理由有两点:一是“如果学生骑自行车,那还会做出什么好事来”,二是“既然学校没有规定允许学生骑车上学,那就是不允许”。这两个理由,前者是虚假的,犯了“理由虚假”的错误;后者虽然“学校没有规定允许学生骑车上学”为真实,但并不能由此从逻辑上推出“学生不能骑自行车”,犯了“推理虚假”的错误。总之,这位老师的话违反了充足理由律,那位学生听完这样的论述后恐怕也只会不服气。
充足理由律主要是用来保证思维过程的可论证性。论证性是说服力的基础,无论是说话还是写文章,只有具有论证性,才会有说服力。如果一个理论满足充足理由律,即使它一时无法被人充分接受,但因为它具有论证性,终究会有越来越多的证据支持它并被人接受。
哥白尼提出日心说的时候,大部分人不以为然,很多人仍相信地球是宇宙的中心。但是哥白尼的日心说是满足充足理由律的。他描述了很多前人天文观测的事实,而这些天文现象只有用“日心说”才能完美地解释。虽然保守势力极力打压“日心说”,但随着支持“日心说”的观测数据越来越多,“日心说”终于获得了最终胜利。
充足理由律是前三条规律的必要补充。同一律、排中律和矛盾律这三条规律是逻辑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如果思想不确定、自相矛盾或者模棱两可,那就根本谈不上有论证性。在前三条规律的基础上,保持了概念和判断的确定性之后,充足理由律进一步指出判断与判断之间的联系具有论证性。也就是说,在指出事物是什么之后,充足理由律能进一步解释事物为什么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
需要说明的是,充足理由律指出了所有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充足理由,但这种理由是什么,并不一定是我们目前所能认识或理解的。
“人类的存在一定是有其缘由的,所以一定有一个创造了人类的存在,这个存在就是上帝。”
这个论述就错误地使用了充足理由律。人类存在的理由不一定是被“上帝”创造的,也可能是自然演化而来的,而只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我们才能认可某种说法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