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各种逻辑规律你可能觉得没什么新奇的,这是因为这些逻辑规律所表达的内容,我们早就在生活中运用自如了。而这些规律是不证自明的,比如矛盾律,当你看完它的内容后,你的第一反应一定是:当然是这样!这些规律也是无法被证明的,它们不是由某些前提条件推导出来的结论,它们的存在也不依赖其他的事物,因为它们反映的是绝对基础的事实。
遵守了上述的四条逻辑规律,我们的论述才会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有逻辑性、论证有说服力,我们也只有从这四条规律出发,才能判断一个论述是否是合乎逻辑的。既然逻辑这么重要,是我们在论述观点时必须遵守的规律,那么反过来,满足了逻辑的论述就一定是真理了吗?也不一定。
所谓“真”,在逻辑学中一般有下面这几个概念。
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而是用来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它主要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
“昨天下雨了。”
这个命题的内容如果符合客观事实,那么它就是个真命题,否则就是个假命题。
推理真。就是指推理中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正确。在演绎推理中,前提正确,结论也就正确。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中,前提正确,结论就是“可能正确”。因此“推理真”指的是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推断关系是正确的,但并不对命题本身的内容进行评价。
“所有乌鸦都是黑色的,这是只乌鸦,所以这只乌鸦是黑色的。”
这个论述就是“推理真”的,由“所有乌鸦都是黑色的”和“这是只乌鸦”能正确地逻辑推理出“这只乌鸦是黑色的”。但是“所有乌鸦都是黑色的”这个前提是否正确并不在“推理真”的范围内。
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把一些正确的逻辑推理抽象成了公式。这些公式中的变项可以用任何命题或谓词代入,得到的论述总能保证是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就是一种逻辑关系的“形式真”。关于这些抽象出来的公式,在第三章会有专门的介绍。
以上这三种“真”,逻辑学一般不考虑第一种,只关注后两种。这是因为逻辑本身无法对第一种“真”进行判断,而只能靠人的观察和积累的知识。而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又是有限的,即使是现在认为“真”的命题,在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更加深入后,也可能会变成是“假”的。而后两种“真”可以由逻辑学来保证。所以当我们说“逻辑上为真”时,指的是后两种“真”,“逻辑真理”并不一定是“事实真理”。如果前提本身是错误的,那么无论论证过程多么正确,得出的结论也可能是非常荒谬的。这样的错误有时很难被发觉,比如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广告:
×××物质是纯天然提取物,对人体无毒副作用。
这句广告词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所有纯天然提取物都是对人体无毒副作用的”,但很明显,自然界中存在着各种对人体有毒的动植物。
一个人去水族馆玩,看到一只海豹在水池里游泳,他在那感慨道:“多么漂亮的鲸鱼啊!”
旁边的工作人员听了,上来纠正道:“这不是鲸鱼,是海豹。”
这人道:“胡说,这就是鲸鱼。”
工作人员又道:“你看,鲸鱼没有前肢,而海豹有前肢。”
这人道:“胡说,这只鲸鱼就有前肢。”
工作人员道:“鲸鱼的体积要比海豹大得多,鲸鱼不会这么小。”
这人道:“胡说,这只鲸鱼长得就小。”
这时,海豹从水池里爬上了岸,工作人员认为这回总能说服这人了:“你看,鲸鱼是不上岸的,而海豹是上岸的。”
这人不以为然地道:“胡说,这只鲸鱼不就上岸了!”
逻辑并无善恶,如果起点本身就是错误的,那么通过逻辑推理所到达的终点也会是错误的,这是我们必须时刻注意的。特别是在和别人的论辩中,要避免因自身的情感原因而把逻辑论证变成感情宣泄。
“逻辑真理”来源于经验,但又不同于“事实真理”。由于逻辑思维的抽象性,它越远离事实,它的真理性就越强,但是,“事实真理”必须满足“逻辑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