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
这种形式是新创私营公司普遍采取的形式,其优点是并不要求非常正式的结构和程序。
作为单一业主,法律对业主本人和他的企业不加区分。企业是业主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就像他的汽车和住房一样。因此,如果经营失败,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用企业的财产还债,也可以要求业主在《破产法》允许的范围内用个人财产抵债。
[1]容易组建。起步规模可以很小,甚至可以在家里开始做起;
[2]业主就是老板,可以随自己的意愿按照个人的方式开展经营;
[3]所有利润都归业主;
[4]申报所得税时可以把一些经营支出冲抵收入;
[5]不必对外公开任何信息;
[6]不同领域的利润或损失可以互相冲抵。
(2)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缺点
[1]业主必须对经营中所有的债务负全部责任。如果破产,债权人有权索取和出售企业财产和业主个人物品以抵债;
[2]可能会感到很孤独;
[3]地位低下。
2.合伙企业
合伙经营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单一业主联合,通过这种组织方式共同承担与个人财产相关联的法律责任。对建立合伙企业几乎没有什么限制,但是合伙关系肯定对合伙人能带来许多好处。建立合伙企业后,几个人的资源集中在一起,资本更加雄厚;合伙人可以将各自不同的经营技巧带入企业;个别人不到位或临时有事并不会影响企业运营。
(1)合伙经营形式优点
合伙经营具有三方面的优势:
[1]可以获得较高的启动资本(假定合伙人都投入资金);
[2]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增强信心,并能够分担责任;
[3]合伙人之间形成技能互补,某一合伙者专长于某种技术,另一合伙者具有管理天赋,还有人善于理财,以及提出新思想。
(2)合伙经营形式缺点
合伙制有两个比较严重的缺点:
[1]如果一个合伙人在经营中犯了错误,比如签订了一份后果极坏的合同,那么,不论其他合伙人是否同意或了解合同的签订,所有的合伙人都必须为此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有可能被拿去抵债,尽管那份错误的合同可能与其他合伙人毫无关系。
[2]当某个合伙人因某种原因破产时,他的债主有权取得他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作为单独的个人,没有为合伙人私人债务负责的义务,但是,短期内赎回他的份额可能导致其他合伙人或他们的企业财务上的困难。
3.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优势在于:
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其股金不一定非等分为等额股份,因而在设立条件上要求比较低;另一方面,出资人转让股权要受到严格限制,出资人之间关系比较密切,一般都要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而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性大、股东对公司经营难以控制、公司内部管理层次多、决策程序长、公司设立程序复杂以及成本高等缺点。
基于以上原因,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也仅限于中小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优点
[1]公司成员(董事和股东)的财务责任仅限于所支付的股份成本;
[2]有明确规定的管理结构,董事的任命、解雇和退休均有章可循;
[3]需要额外资本时,可以通过出售股份的方式筹资;
[4]便于接纳更多的成员;
[5]成员的去世、破产或抽走资本不影响企业的经营;
[6]容易安排转让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
[7]地位高。
(2)有限责任公司缺点
[1]需要在公司登记处注册并备案年度报告和会计报表,而且这些材料必须经过审计。公司的所有细节必须对公众公开,企业无秘密可言。若不如实报告则要受到惩罚;
[2]组建费用可能会比较高;
[3]组建时可能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
[4]作为董事,被看作是公司雇员,因此须按所得税预先从薪金中扣交所得税,并以雇员身份和雇主身份交纳一类国民保险;
[5]由于银行、金融机构、雇主、供应商们在进行业务往来时越来越倾向要求公司董事提供个人担保,有限责任的优越性不断地受到削弱。
4.股份有限公司
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又称“上市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1]可以加快资本集中
特的作用,这对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是极其有利的。
[2]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力。
分离,股东不得要求撤回投资,这使公司财产建立在极其稳定的基础上。
殊需要而希望收回投资或实现投资变现。
之间所架设的桥梁,其优势是其他企业形式所无法比拟的。
(2)股份有限公司的弱点
[1]对小股东的保护比较薄弱
对公司管理权的控制,相反,股份公司小股东虽然持有公司股份,但却极少获得有效的表决权。
[2]设立和运行机制比较复杂
行动比较迟缓,这无疑也会影响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3]容易引发投机行为
使得有些投资者脱离企业,以股票买卖为业。
[4]容易鼓励企业盲目扩张
会走上盲目扩张的道路,这极有可能浪费资金,降低投资回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