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业的核心是企业中的人及其活动。在企业内部控制中,无论是对财的控制,还是对物的控制,其基准点都在于人的控制。一方面,财或物的内部控制程序,无论其多么完善,也需要人去执行,如果控制主体不能真正理解与揣测受控对象的思想状态,就不可能真正调动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难以实现控制的目标;另一方面,控制的目的最终都必然表现在人的行为上。只要人的行为合规,对这种合理的行为的控制就是不必要的。
过严的控制制度下容易造成工作的摩擦、员工之间的不信任,从而影响企业效率的提高,导致偏离控制目标。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控制目标的定位不当所致。另外,控制目标的动态性要求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应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实行跟踪控制。控制目标的层次性要求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应针对不同的治理结构层次与内容进行分解,做到各司其职、分而治之。控制目标的全面性要求企业内部控制的多个目标之间做好协调,达到整体控制效果的最优。
其原因在于:
(1)对于最高管理层而言,企业内部控制能通过有效控制的授权来保证公司有效运行,完成公司目标;
(2)内部控制是最高管理层抑制管理人员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保证法律、公司政策及决议切实贯彻实施的手段;
(3)内部控制及其信息的流动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4.不断发展完善各种控制方法
我们常常只认识到负反馈的重要性,即强调考核与惩罚,而忽视正反馈的激励作用,或者把控制理解为惩罚,否认激励是一种控制技术。即便在进行激励时,有时也由于运用不当,造成了奖懒罚勤的错误激励,从而加剧了系统偏离目标。另外,由于环境的变化,过去曾经令人满意的控制技术,今天对于企业而言可能已经过时。因此,环境的变化意味着企业必须不断地改变与完善其控制方法。
单位负责人作为控制制度的制定者也受到约束。单位负责人内部控制意识的薄弱和随意性,会影响到企业全体员工的控制意识和行为,导致内部控制的失败。
从目前我国企业的现状分析,很多企业并没有很好地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往往是单位负责人带头不执行,导致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或“对下不对上”。
鉴于此,《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第5条指出,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由上而下,共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推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