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上各点外,伊玛目教义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伊玛目隐遁说及与此相关的伊玛目复临说和马赫迪思想。隐遁之说的基本内容是,为躲避政敌的仇视和迫害,伊玛目奉安拉之命藏匿起来,生活在人的肉眼难以看见的妙体世界,直到经安拉的核准,在世界末日来临前重返人间,建立平等、正义的制度。与这一观念紧密相连的是马赫迪思想。马赫迪一词原意为“被指引者”或“得正道者”,最初是个光荣称号,首用于穆罕默德、四大哈里发、阿里和侯赛因。随着什叶派的发展,隐遁伊玛目学说逐渐形成,隐遁学说由此和马赫迪思想相结合,马赫迪和隐遁伊玛目等同起来。马赫迪就是信众所期待的隐遁的伊玛目,即“救世主”,他将在世界末日前降临,伸张正义,恢复真正的伊斯兰教法。十二伊玛目派所期待的马赫迪就是最后一位伊玛目穆罕默德·本·哈桑。
(五)伊玛目学说与哈里发制度
“伊玛目”的含义原本与“哈里发”的含义是重合的,都指的是穆斯林社团的领袖。中世纪的逊尼派宗教学者为了同什叶派宗教学者论战,在对哈里发制度进行论证时往往也使用“伊玛目”来指代社团领袖。但是,随着什叶派发展成为独立派别,以及两派不同的政治际遇,哈里发制度及其阐发这一制度的学说成为逊尼派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虽然什叶派的伊玛目教义曾经包含着强烈的政治诉求,但是与哈里发制度相比,它毕晶具有很多不同之处,这也反映出什叶派与逊尼派不同的政治权威观念。
哈里发作为真主使者的继承人代行对穆斯林社团的管理,但是《古兰经》和圣训对哈里发制度所体现的“代理”“代治”观念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哈里发的出现本身就是超乎经训规定内容的一个创造。在四大正统哈里发①时代,这一制度就曾受到挑战。除了阿里支持者的反对之外,哈瓦利吉派也对哈里发制度提出异议。从倭马亚王朝始,所谓推举实际上已经被世袭继承所替代。到阿拔斯王朝后期,哈里发作为穆斯林社团政治领袖的权力实际上已经丧失,而为布维希人和突厥苏丹所把持。但是哈里发制度强调的是哈里发作为先知继承人在政治领域的领导权,辅之以有关穆斯林社团政治制度的详细规定。在哈里发产生的程序上强调推举,同时,它还强调哈里发作为领袖,其高尚品质的重要性。而对什叶派的伊玛目学说来说,这些问题根本就不需要论证,因为伊玛目之为社团领袖,是源自于先知的神圣“指定”,源自于历代伊玛目对下任伊玛目的指定。这种指定背后的决定性因素,是来源于先知家族的高贵血统,以及附随于这一血统的隐秘知识。
①逊尼派认为,阿布·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和阿里是四大正统哈里发,是遵循正道、符合伊斯兰宗教传统的哈里发。
对十二伊玛目派来说,伊玛目作为先知穆罕默德的继承人,继承的不仅是俗世的权威,还有指引社团的宗教的权威,两者融为一体,不可分割。因此,伊玛目应该既是宗教领袖,也是社团的最高政治领袖。具体来讲,伊玛目的职责主要在这样几个方面:领导圣战、分配战利品、领导周五聚礼、实施司法判决、收取宗教税收。但是在现实中,除阿里真正担任过穆斯林社团的政治领袖之外,其余伊玛目都没有真正施展过作为穆斯林政治领袖的权威,在政治方面的功能更无从发挥。伴随着8世纪前期什叶派的重新定位,伊玛目学说很大程度上非政治化了。第五伊玛目穆罕默德·伊本·阿里(MuhammedIbn‘Ali)标点符号应为半角的和第六伊玛目加法尔·伊本·穆罕默德明确拒绝武装起义的主张。为了树立合法性,早期的阿拔斯统治者竭力强调其职权的宗教特性,不断暗示哈里发制度的神权政治内涵。而什叶派社团的领袖加法尔则著书立说,潜心于对《古兰经》的神秘主义解释,努力把早期政治性的什叶派转变为内向的、平和的宗教运动。伊玛目不再是政治反对派的领袖,而成为一个宗教派别的精神指引者。
隐遁学说的出现消解了现实生活中没有伊玛目存在的危机,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也宣布了伊玛目与政治统治之间彻底的分离。伊玛目理论从最初政治性的概念转换为一个末世论的观念,而不再是政治理论的实在基础。从此之后,政治无为愈发成为什叶派的一个特点。第六伊玛目加法尔允许什叶派信徒同其他的社团展开正常的交往,允许信徒获取曾经经过不纯洁人之手的财富,也允许信徒服从不合法的政府。
由于关于伊玛目的理论不包括关于世俗统治的具体规定,随着教法学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伊玛目学说虽然还是最重要的什叶派信条,但是已经越来越不是教法学讨论的主题。尽管在哲学方面的讨论越来越细致和严格,但是它的现实意义越来越弱,只是政治理论虚幻的替代品。因此,我们可以说,虽然伊玛目学说常常被与逊尼派的哈里发制度放在一起比较、研究,但是它基本是关于信仰的一个陈述,并不带有关于国家或是政治组织的明确规定。这也是哈里发学说和伊玛目学说之间非常关键的一个差别。
§§§第四节 什叶派的宗教实践
在宗教实践方面,什叶派穆斯林同样遵守伊斯兰教的五项基本宗教义务,即所谓伊斯兰教信仰“五柱石”。它们分别是:
舍哈达(Shahada),即念诵“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主使者”。对此穆斯林不仅要“内心诚信”,还要“口舌招认”,公开念诵以表明自己的信仰。什叶派的不同之处在于,信徒们在念诵时要加上:“阿里是真主的友人”,以强调作为伊玛目的阿里的特殊性。
撒拉特(Salat),即礼拜。什叶派礼拜中只有个别动作与逊尼派穆斯林稍有不同,但是与尊奉逊尼派不同教法学派的穆斯林在礼拜中动作的差异相比,这方面的不同并不算大。穆斯林应每天礼拜五次,分别是晨礼、晌礼、晡礼、昏礼和宵礼,每周五中午举行聚礼,即社区中所有成年男性聚集一起进行礼拜。什叶派通常把晌礼与晡礼、昏礼与宵礼合并进行。在周五聚礼方面,由于什叶派社团真正的领袖伊玛目隐遁,周五聚礼就不如逊尼派社团那么受到重视,甚至是否有必要举行聚礼也备受争议,因而什叶派更强调个人平时的礼拜。众伊玛目遗留下来的祈祷词,被汇集成书,是信徒平日礼拜时念诵的重要内容。
札克特(Zakat),即天课,又叫济贫税,意谓通过交纳赋税使财产洁净。对什叶派信徒来说,有资格收取札克特的是伊玛目。在伊玛目隐遁之后,由什叶派乌勒玛代为收取。同时,什叶派信徒还交纳胡姆斯(Khums),即五一税。根据是“你们所获得的战利品,无论是什么,都应当以五分之一归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赤贫、旅客”(8:41)。按照惯例,信徒们会把胡姆斯的一半交给伊玛目,在伊玛目隐遁后,也会交给乌勒玛。
沙渥姆(Sawm),即每年莱麦丹月(教历9月)的斋戒。斋戒在莱麦丹圣月的白天进行,在此期间禁止饮食和性行为。斋戒开始于每日拂晓、结束于日落。传统上,莱麦丹月是一个进行家庭聚会和宗教沉思的时刻。在这项宗教实践中,什叶派也与逊尼派几乎相同,但是每日斋戒结束的时间要比逊尼派晚一些,就是在太阳完全落山之后。
哈吉(Hajj),即到麦加的朝觐,凡是有能力的穆斯林一生至少应该履行一次。每年一次的朝觐在教历12月的最后十天举行,并于宰牲节达到高潮,也就是“正朝”。小朝觐即欧姆拉(‘Umrah),也叫副朝,可在一年的任何时候进行。朝觐过的人享有哈只(Hajji)的荣耀地位。朝觐通常要在阿拉伯半岛夏日的炎热中进行,仪式非常艰巨。具体包括:塔瓦夫(Tawaf),即巡礼天房;赛尔伊(Sa、i),即在萨法和麦尔卧两座小山之间奔走七次;站阿拉法特山,此地距麦加尚有几十公里之遥;在狭窄的小路上“奔向”穆兹代里法;投石,向象征恶魔的三根柱子投射石子;在米纳山宰牲。什叶派穆斯林在朝觐之后往往还要前往麦地那参拜先知穆罕默德和他女儿法蒂玛的陵墓。
除朝觐麦加之外,什叶派穆斯林还朝觐伊玛目陵墓等其他圣地,即中国穆斯林所称的“游坟”。这些圣地主要包括位于纳杰夫的阿里陵墓、卡尔巴拉的侯赛因陵墓以及据说埋葬着第十一伊玛目的萨马腊阿里·哈吉清真寺等。游坟这一习俗的出现,与什叶派对伊玛目的特殊尊崇是分不开的。也正是因为这一做法,什叶派备受严格的正统穆斯林的谴责。而在什叶派教义学家看来,游坟和建坟属于伊玛目的嘱托,信众游坟是为了复兴伊玛目的事业,效仿他们为主道服务,是最好的副功①。
①即“主命”“圣行”之外自愿进行的宗教功课。
除上述宗教义务之外,什叶派穆斯林还进行其他一些有别于逊尼派穆斯林的宗教实践。
阿术拉节纪念活动,“阿术拉”一词,是阿拉伯文的音译,意为“第十”,指的是伊斯兰教历的1月(即穆赫拉月)10日。对于什叶派穆斯林来说,这一天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什叶派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即前述的卡尔巴拉惨案,就发生在阿术拉日。不过,阿术拉日正式成为节日大致是在公元10世纪,在布维希人控制巴格达时期。此后伊朗的萨法维王朝又把演出宗教受难剧的内容添加到了纪念活动之中,沿袭至今。
经过长期的历史演进,阿术拉节已经成为什叶派最有影响的宗教活动之一,逐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节日仪式。与其他节日的欢乐气氛不同,阿术拉节是一个以哀悼为主题的节日。活动一般从穆赫拉月的第一天就开始了,一直持续到第十天。信徒们不仅在家里和清真寺举行哀悼活动,还在城市广场和街道上聚会和游行,演出宗教受难剧,纪念伊玛目侯赛因。有些什叶派信徒甚至整月不理发、不洗澡,以示哀伤。哀悼游行于阿术拉日当天举行。虔诚的信徒身穿白色长衫,跟在载有圣徒形象的车后,一边哀叫,一边用链条或匕首抽打自己。鲜血滴溅在雪白的衣衫上,显出点点血斑,以示哀伤之情。与此同时,在一些大城市里,还演出带有神秘宗教色彩的殉难剧,其内容主要是再现伊玛目侯赛因惨死的情景,以示纪念。所有哀悼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追忆传统、激发人们的宗教感情。据传,第八伊玛目曾说“如果你为侯赛因哭泣,直至泪湿双颊,
你所有的罪恶,无论大小,都会被宽恕”①。可以看到,侯赛因的牺牲使殉难思想在什叶派中具有了不寻常的意义。由于这一思想被融合到宗教仪式之中,因而更具感染力。同时宗教仪式作为宗教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与信徒的现实生活紧密相关,意义也就超越了节日本身。侯赛因的殉教牺牲对于那些不满现实的什叶派穆斯来说,无疑是一种激励。因此,布维希王朝以后,阿术拉节常常成为什叶派穆斯林表达对社会政治生活不满的契机。它不仅可以宣泄个人内心的不幸,更表达了受压制的少数派集团心中的愤怒,增强了什叶派社团的凝聚力,激发他们为弘扬正教而英勇奋斗。
①HamidEnayat,ModernIslamicPoliticalThought,p.182,UniversityofTexasPreSSol.1982.
塔基亚(taqiyya),该词原意为“警惕”“害怕”或“掩饰”。其含意是指当信徒遇见危险时,可以隐讳自己的宗教信仰。这种作法本身无论逊尼派或什叶派都是允许的。因为有经文道:“既信真主之后,又表示不信者——除非被迫宣称不信、内心却为信仰而坚定者——但为不信而心情舒畅者将遭天谴、并受重大的刑罚,”(16:106)这承认了可以在危险时隐讳自己的信仰,而不受谴责。由于什叶派长期处于受压制的地位,因此他们更需要应用这一原则。什叶派的圣训把这一原则提升到重要、合法的地位,可以普遍实行。塔基亚在第六伊玛目加法尔时代得到明确的许可,他说过“塔基亚属于我的宗教的一部分,也是属于我先辈们的宗教的一部分”,以及“没有塔基亚就没有宗教”。因为圣裔们经常用塔基亚来保护自己及其追随者,免遭别人的伤害。两个世纪以后,在伊本·巴布亚的著作中,不但是允许塔基亚,还把它上升为一项义务,一项和每日礼拜同样重要的义务。在马赫迪复临之前不实施塔基亚的人就不是什叶派信徒。根据这一原则,什叶派信徒可以隐瞒自己真实的信仰,并在表面上顺从统治者或接受政府的任职,同时保持内心诚信。
虽然如此,什叶派仍提出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这一原则。关于危险到达什么程度才可以实施“塔基亚”,一直是什叶派教法学家重视的问题。一般认为,如果某人的生命,或其家人的生命,或者其家庭女性成员显然有丧失荣誉和贞操的危险时,如果某人有丧失所有财物以致他无法继续维持生存时,则允许实行“塔基亚”。①而在以下几种情况使用塔基亚则为非法:杀害他人,宣扬迷信,给穆斯林带来危险和压迫他人。这一原则常常受到伊斯兰教其他派别的指责,认为在宗教信仰上实行“塔基亚”有违英勇无畏的美德。但是对于什叶派这样一个长期处于少数派地位的社团来说,它仍不失为一个保存自身力量的权宜之计。
①AllamahSayyidMuhammadHousaynTabatabaiHShi’a。p.225,trans.bySayyidHusaynNasr,Qum:AnsariyanPublications,1989
§§§第五节 什叶派教法学与宗教学者体制
通常所谓的伊斯兰教法是阿拉伯语“沙里亚(Sharia")”的意译。该词的字面含义是“通往水源的路”。在《古兰经》中,这个词往往带有人在此生生存所必需的条件和通往来世神圣领域的道路这两层含义。沙里亚与现代汉语意义中的“法律”有着很大的差异,它的内容几乎涵盖人类的全部行为,从礼拜仪式、宗教功课到道德准则、法律规定,其目的既在于维护社会的善恶,也在于帮助人类得到拯救。它是神圣意志永恒的显示,不受历史或环境的支配。而关于沙里亚的“知识”和“理解”即所谓“斐格海(fiqh)”,就是通常所说的教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