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权与宗教力量的复杂关系在与俄国的两次战争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801年沙皇亚历山大一世登基,任命帕维尔·德米特里伊维奇·齐齐阿诺夫为高加索军区总司令,加速了俄国的对外扩张。1804年7月,俄军突然向恺加王朝的辖地发进攻,立足刚稳的恺加王朝与俄国爆发了战争。王室大臣写信给纳杰夫、库姆和伊斯法罕的乌勒玛,请求他们发布对俄国进行圣战的教令。许多著名乌勒玛都响应了这一号召,颁布了教令,号召穆斯林为保卫伊斯兰领土、捍卫伊斯兰教与异教徒战斗。战争初期伊朗处于优势,法塔赫国王和王储亲率大军迎敌,军队在战场上多次取胜。同时,英法两国先后和伊朗结盟,商定援助伊朗对抗俄国。但是到了后期,伊朗国内不断发生起义,军队多次失利。在这一紧要关头,拿破仑进攻俄国失败,英俄结成联盟,伊朗被英法两国遗弃,战争于1813年告败。根据与俄国签订的《古里斯坦条约》(TreatyofGuliStan),伊朗失去了其高加索省份,还被剥夺了在里海建立海军的权力。条约虽然划定了两国的边界,但措辞模糊,为以后的冲突埋下了隐患。
1825年,伊朗和俄国因边境划分不清出现冲突。俄国高加索军区总司令亚历山大·埃尔莫洛夫率军侵入伊朗。俄国军队对穆斯林的歧视和对穆斯林妇女的暴行在伊朗境内激起了矛盾。乌勒玛开始向法塔赫·阿里国王施加压力,要求再次对俄国宣战。在国王不愿从命的情况下,乌勒玛宣称他们将发布教令宣布圣战,不遵照教令行事将被视作对信仰的背叛。国王于1826年再次对俄宣战。战争初期,伊朗军队突然出击,再加上民众的支持,暂时占据了优势。但是战争很快重蹈覆辙,俄国军队占据了上风。伊朗国内多处发生起义,各地总督拥兵自重。除王储掌控的新军外,只有受到俄军威胁的阿塞拜疆和吉兰等地方军队听候国王调遣。在这种情况下,法塔赫国王只得同意和谈。经反复较量和交涉后,伊朗再次与俄国签订了条约。伊朗不仅丧失了更多的领土,还要向俄国赔偿价值二百万土曼的黄金,并允诺宽恕阿塞拜疆地区反叛的诸位波斯王公。
国王向乌勒玛退让,这种情形在萨法维王朝时期是没有先例的。这证明乌勒玛的地位已经彻底地发生了转变。恺加王朝没有萨法维王朝那样定型的宗教职位和阶层制度,宗教势力也不再像前朝一样托庇于王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已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在历史上,什叶派不是第一次成为国教,但什叶派宗教学者却是第一次对一个国家的政治事务具有如此重要的影响。这一转变与什叶派教法学中的乌苏勒学派最终战胜阿赫巴尔学派,为什叶派乌勒玛所占据的地位奠定教理上的基础不无关系。对于这一胜利的过程和它所产生的影响,我们将在下一节中进行论述。
§§§第三节 乌苏勒学派的胜利
始于萨法维王朝的阿赫巴尔学派和乌苏勒学派之争,到恺加王朝前期终于以乌苏勒学派的胜利走向了尾声。这一胜利确定了什叶派宗教学者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崇高权威,为什叶派在当代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乌苏勒学派的胜利
在恺加王朝前期,以教法学家为主的宗教学者的地位开始上升,一度占据优势的阿赫巴尔学派的地位被打破。这与穆罕默德·巴齐尔·比赫比哈尼——这位具有理性思辨和分析天才的学者的出现不无关系。
比赫比哈尼青年时代在卡尔巴拉跟随他的父亲穆罕默德·阿卡玛尔学习。据说其间他一度想离开此地,可是他在梦中见到了伊玛目侯赛因,引导他留下。这个梦的含义非常清楚,就是说比赫比哈尼要留在伊玛目侯赛因殉难的这座城市,巩固伊玛目的信仰。而此时,他论辩的对手阿赫巴尔学派在卡尔巴拉、纳杰夫等伊拉克什叶派圣地都占据绝对优势,携带乌苏勒学派著作的人都被迫把书皮包裹起来,否则便会遭到攻击。①而比赫比哈尼通过持续不懈的努力,重建了理性在教法学中的地位。他著书立说,从理论上反驳其对手的信仰,同时又培养了一大批有影响力的学生。到他生活的晚年,乌苏勒学派的学者已经敢于公开在论辩中指责阿赫巴尔学派为“卡菲尔”,即伪信者。
①HamidAlgar,ReligionandStateinIran1785-1906,p.35,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80.
比赫比哈尼根据教法渊源学的原则对什叶派教法学进行了全面的重建。他的著作独树一帜,建构了一个坚固和一体化的法律体系。他排斥所有不赞同理性和创制为法律源泉的人,指称他们为伪信者。而此前,在什叶派教义学的争论中,并无如此严厉的指责。这一举动延续了马吉里希清除什叶派思想中的神秘主义和哲学因素,巩固正统什叶派信仰地位的做法,其意义非常深远,为此后效会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进一步提升了包括教法学家在内的什叶派乌勒玛的地位。比赫比哈尼还巨大地推动了教法学家在实践中的作用。在此之前,教法学家们仅仅是做出判决,而具体的执行则要依靠世俗的权威,比如国王,因此并不是所有判决都能够付诸实际。但是,比赫比哈尼坚持自己的判决一定要得到执行。他身边有一批随从,可以随时听从他的判决,对罪犯进行惩罚,甚至执行死刑。后世学者称他为“乌苏勒学派的奠基人”,以及穆加迪迪(Mujaddid),即宗教复兴者①。通常,这个称号只用来称呼那些在伊斯兰教历史上百年一遇的大学者。
①MoojanMomen,AnIntroductiontoShi"iIslam,p.128.
比赫比哈尼的门徒众多,对恺加王朝的政策颇有影响的一些教法学家都出自他的门下。到19世纪初,阿赫巴尔学派在伊拉克各什叶派圣地已经处于明显的劣势。该派的代表米尔扎·穆罕默德(MīrzāMuhammad)与多位乌苏勒学派的教法学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但是一直未能扭转颓势。后来他在和比赫比哈尼的学生谢赫加法尔论辩失败后来到恺加王朝的首都德黑兰,寻求法塔赫·阿里国王的庇护。加法尔把自己驳斥米尔扎·穆罕默德的文章《揭示乌勒玛的敌人——米尔扎·穆罕默德的罪恶》直接呈送国王。他在文章中指出米尔扎·穆罕默德的错误,并警告国王注意他的危险本质。②虽然米尔扎·穆罕默德因为成功预言了一位俄国将军的死亡而获得国王的信任,但是国王意识到自己无力扭转乌苏勒学派的优势地位,便把他流放到了伊拉克,他在那里继续受到乌苏勒学派的攻击,1816年死于暴乱之中。两大学派之间的敌意是如此之深,以至于他的尸体被人拿去喂狗③。从此之后,阿赫巴尔学派再也没有能够取得优势地位,乌苏勒学派取得决定性胜利。
②HamidAlgar,ReligionandStateinIran1785-1906,p.65.
③MoojanMomen,AnIntroductiontoShi"iIslam,p.135.
乌苏勒学派获胜以后,该派的思想进一步发展完善。19世纪中叶,著名的什叶派教法学家谢赫穆尔塔达安萨里(MurtadāAnSārī,-1864)对该派学说进行了最后的修正和完善,促使什叶派教法学发生了最后一次根本性的变化。安萨里通过自己的学术工作,重建了什叶派教法学的方法论。他以理性为基础,对于原本只涉及普遍法律原则的教法渊源学,微妙、准确地进行了扩展。他的法律研究和整体方法非常精炼,超越了前代学者。
安萨里最重要的贡献在于,他提出了一套在案件存有疑问时做出决断的规则,他把法律决断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确信”(qat")。即可以根据《古兰经》和可靠的圣训明确做出判决,不需要利用理性加以判断的案件。第二类是“合理推测”(zann)。指那些可以通过特定理性原则取得正确判断的案件。第三类是“存疑”(Shakk)。即无法从法律渊源处得到指引,也没有任何正确答案迹象显现的案件。第四类是“错误推测”(wahm)。指那些可能错误的判断,它们不具有法律判决的效力。针对第三类情况,安萨里发展出了非常重要的四条“实践原则”(usūlal-"maliyya),它们分别是巴拉阿(al-barā"a),即允许最大限度的自由行动;塔赫伊尔(at-takhyīr),即自由选择可能更加合适的其他教法学家甚至是其他教法学派的意见;伊斯提纱布(al-istishāb),即若无相反的证据,即可遵循既成事实的判决或惯例;伊赫提亚特(al-ihtiyāt),即存疑时应审慎小心。①虽然安萨里本人在进行裁决时非常审慎,但是他的学说赋予穆智台希德们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①MoojanMomen,AnIntroductiontoShi"iIslam,p.186-187.
安萨里发展了乌苏勒学派的理论,认为信徒均应选择一位博学、虔诚、在世的穆智台希德作为效仿榜样,在教法事务上有义务服从其指导;在众多的穆智台希德中应有一位最高的仿效榜样担任教法的权威诠释者和指导者。这推动了什叶派仿效理论和宗教制度的最后形成。效仿制度的形成使得精通教法的穆智台希德地位得到了提高,而那些本来专长不在教法学领域的乌勒玛地位一落千丈。此后,有可能达到宗教学者体制金字塔顶部的,就只有精通教法学的乌勒玛。而且穆智台希德对普通信徒的生活影响增大,过去仅限于婚姻、继承等方面的影响现在扩大到各个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信徒都有必要听取穆智台希德的意见,并效仿他的做法。
安萨里的弟子继承他的方法,进一步完善了什叶派教法学体系,使乌苏勒学派成为什叶派教法学中的主宰,其地位一直持续到今天。近现代什叶派历史上许多著名的教法学家都是该派门徒,包括后来领导伊朗斯兰革命的阿亚图拉鲁霍拉·霍梅尼。
二、阿赫巴尔学派与乌苏勒学派的差异
在阿赫巴尔学派和乌苏勒学派长达数世纪的争论中,双方的焦点集中表现在对法律渊源、法律原则、教法学家的地位等问题的不同态度上①。
①萨法维王朝晚期的阿赫巴尔学派学者萨利赫·萨马赫吉(al-Sālihal-Samāhijī)在Munyatal-MumāriSin一文中,对阿赫巴尔学派和乌苏勒学派的不同观点有详尽论述。该文的阿拉伯文和英文全译对照本可见Andrewj.Newman,“TheNatureoftheAkhbarī/UsūlīDisputeinLateSafawidIranl”,BulletinoftheSchoolofOrientalandAfricanStudies,Vol.55,pp.22-51。
第一,在法律渊源方面,乌苏勒学派认为法律的渊源有四个,它们是《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理性。而对阿赫巴尔学派来说,公议和理性根本就不能成为法律的渊源,只有《古兰经》和圣训才具备这种资格。对一些极端的阿赫巴尔学派学者来说,甚至只有圣训才是法律的源泉。因为《古兰经》所具有的隐秘含义是常人无法领会的,只有在圣训的帮助下才能真正理解《古兰经》的含义。而对乌苏勒学派来说,虽然他们也承认《古兰经》隐义说,但他们只接受和应用《古兰经》的字面含义,以及那些通过运用理智能够知晓含义的圣训。同时,乌苏勒学派还把圣训分为四种:信实的、良好的、连续的(mutawatir)、不可靠的,认为什叶派的四大权威圣训集之中,还是存在一些不可靠的圣训。也就是说,乌苏勒学派只接受通过可靠的什叶派信徒传述的伊玛目的圣训;而阿赫巴尔学派认为所有的圣训都是可靠的。在针对某些特殊问题的圣训上,只要有证据支持,阿赫巴尔学派承认传自逊尼派或是其他来源,甚至是来源不明的圣训,表现出一切以圣训为重的特点。同样,在启示和人的理性发生冲突的时候,乌苏勒学派认为通过《古兰经》和圣训传述下来的法律决断不能悖逆于人的理性;而在阿赫巴尔学派看来,来自传述的内容永远优先于运用理性所得。
第二,在具体的法律原则方面,两派的差异主要是对“伊智提哈德”(创制)的态度不同。对于以创制的方式取得教法判断,乌苏勒学派接受,阿赫巴尔学派则拒绝。乌苏勒学派认为,在《古兰经》和圣训都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中,可用创制而来的有效推论为依据做出判断,而且进行创制是权威教法学家的义务。原因在于伊玛目在世时,人们可以直接从伊玛目那里获取知识。但是伊玛目的裁决可能受到特殊环境的影响,并不必然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在伊玛目隐遁期间,权威教法学家必须诉诸伊智提哈德,就有争议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正式的见解,即法特瓦,作为审判依据或是穆斯林个人行为举止的规范。同时,还可以应用创制对圣训进行检验,如在两则圣训互相冲突时,判断何者更为优先,从而在有关圣训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协助进行判断。允许在自由的基础上行动,允许一切没有被明确反对的行为。即使从伊智提哈德得到的结论不完全正确,这种做法也可以得到真主的回赐。
而阿赫巴尔学派认为,不以可靠和明确的圣训为基础发布法特瓦是受谴责的行为。只有存在来自伊玛目的相关圣训之时,才能做出决定。该派只应用来自伊玛目的清楚的圣训,并且认为圣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有的判断都必须诉诸伊玛目,即使是要通过转述的圣训作为中介。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审慎。虽然追求确定的知识是每个穆斯林的义务,但这种知识只能直接或通过可靠的中介从不谬的伊玛目那里获取,所有人都是伊玛目的追随者。教法学家并不具有不谬的特性,因此没有权力进行推论和创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