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人类最忠实的朋友。
——民谚
作为重要道德范畴的良心,自古以来便受到注重。早在战国时期,孟子就明确提出了“良心”这一概念。他所讲的良心,指的是“仁义之心”,亦即待人处世的善良之心。
良心,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所应负的道德责任的认识和评价,是自己审判自己的法官。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社会、对他人都要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负有一定的道德责任。但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领域非常广泛,人们在各种具体场合下,自身行为所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不可能在事先都规定好。因此,良心便成为个人行为最主要的“自我调节者”,尤其是在法律无法处理和社会舆论难以约束的情况下,其作用更加突出。比如:一位同事家中失火,生活陷于困境,你闻讯后会慷慨相助;马路旁有人病倒,你路过那里,会和行人们一起将他送进医院;下班后,你又累又乏,但看到邻居家搬重物人手不够,你会振作精神,前去助力;到商店买东西,售货员少收了货款,你事后发现了会上门送还……诸如此类的事情,并没有什么条文规定应该怎样去做,即使不这样去做,法律也不能过问,何况,有些事只有自己心里清楚,别人谁也不知道。然而,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在良心的支配下,都会这样做,都会去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承担自己的道德责任。
良心虽然与道德义务密切相连,但是,对社会对他人应尽的义务,与个人的愿望并不总是一致的,两者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一个人经济收入不多,而父母年老体弱又需要赡养。从主观愿望来讲,谁都希望自己的生活宽裕一些,但赡养父母又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怎么办?此时良心的作用便显现出来:它能把道德义务同个人愿望统一起来,必要时,将履行道德义务变为自觉行动。这种自觉履行个人对社会、对他人义务的行为,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良心好”。前面谈到的帮助家中遭受火灾的同事,将病倒在路上的行人送往医院等行为,都是天理良心的表现。
一个有良心的人,不但乐于为尽道德义务吃苦受累,而且,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甘洒一腔热血。一九四零年五月,在与日寇进行枣宜会战期间,第三十三集团军总司令张自忠将军,致书一位部属,表示自己已经做好牺牲准备,无论战胜战败,“一定求良心得到安慰”。张将军亲率一支部队与敌重兵激战,他身先士卒,勇猛冲杀,连中数弹,临终时说:“我对国家、对民族、对长官良心平安。”张自忠将军以高尚的民族良心,实践了自己为国捐躯的誓愿。美国作家史沫特莱在《中国的战歌》一书中,称赞他为“有良心的将军”。
良心好的人,理所当然地受到人们的赞扬和社会的尊敬。平时,我们常能听到这样的话语:某某真有良心。这是对一个人人格、品行的综合赞语与评价。张自忠将军殉国后,全国许多地方为他建立了纪念标志和设施,其中还有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学校和街道。良心坏的人,则遭到人们的谴责和鄙视。据报端披露:几个不孝之子,竟然在老母病重之际,以欺骗手段开出死亡证明,将老母送到了火葬场。还有一个妇女,竟然唆使丈夫将其前妻所生的儿子吊了近二十个小时,把这个十来岁的孩子折磨致死。还有的人竟然制造假药,谋财害命。这些人,除了要受到法律的严正制裁,还要被人们唾骂。人们斥之曰:“丧尽天良,没有人性!”“良心让狗给吃了!”
良心,看不见,摸不着,却有着巨大的精神力量。人们在生活中,不是经常能够体验到良心的满足和痛苦吗?一个人做了善事,会感到安宁和欣慰,做了坏事,尽管无人知晓,也会感到内疚和不安。良心,能让人在社会道德的天平上衡量自己,及时发现不足,努力加以改正。而且,任何人一经“良心发现”,都会激发出悔过自新的力量。有这样一则报道,两个城市青年偷了一位乡下老人的钱包,内有老人进城看病用的数百元钱。当时,老人那悲痛的哭声和绝望的神情,使这两个青年的心震颤了,事后,他们根据钱包内的姓名和地址,把钱包寄还老人,并写了一封未署名的信向老人致歉。这两个青年能主动反省和改正自己的过错,不就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吗?
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说过:“良心呀!良心!……是你使人的天性善良和行为合乎道德。没有你,我就感觉不到我身上有优于禽兽的地方;没有你,我就只能按我没有条理的见解和没有准绳的理智,可悲地做了一桩错事又做一桩错事。”的确,良心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积极的意识活动,是人们思想情操的重要支柱,对人们的道德生活起着不可替代和不容忽视的作用。由于良心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安定,所以在现实生活中须臾不可缺。
良心是人天生本能良知的体现,是人性善本质的天赋。但同样具有可变性,既可以泯灭无存,也可以扩充成长。它也需要学习、需要培养。因此,我们只有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才能培育扩充自己的善良之心,成为这个世界上合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