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禧是把权欲私利看得高于一切的人,她过惯了专制独裁的日子,当世界大势对清王朝极其不利的时候,她也许不反对于己有利的变法;然而一旦变法撼动她的利益基石,她就脸色一变。无论什么样的改革,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都是以她的地位利益为经纬。
调节的弱化
《南村辍耕录》曰:元朝至正乙酉冬(1345年),朝廷派遣整肃官僚队伍的奉使宣抚到江西、福建诸道,问民疾苦,然而政绩昭著者还达不到十分之二三。对这件事,江西书生黄如征冒着杀头的危险,拦驾上书。信的内容指斥一些地方官员与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沆瀣一气,“上下交征,公私朘剥,赃吏贪婪而不问,良民涂炭而罔知”的怪状。同时引述了几首民谣:“九重丹诏颁恩至,万两黄金奉使回。”“奉使来时,惊天动地;奉使去时,乌天黑地;官吏都欢天喜地,百姓却啼天哭地。”“官吏黑漆皮灯笼,奉使来时添一重。”黄如征强调说,这些歌谣都是老百姓不平之气郁结于怀而发出的声音。最为重要的是,黄如征认为,什么样的人担任监察御史,要看实迹,朝廷不能“遴选非人”,不法的官员向皇帝汇报时,会“妄称官清民泰,欺诈百端,昏蔽主听”。庆幸的是,元顺帝看了黄如征的信,没有将他归入攻击朝政、诽谤大臣之列,反而给了他官职,黄如征感谢天子恩德,“受命而不领职”。
黄如征是幸运的,对皇帝说了那么严重的话,不仅未受责罚,而且受到奖赏,这在专制社会极其不易。也许,黄某的几句话,说出了监察部门的实际。《元史·顺帝纪》四记载:“时诸道奉使,皆与台宪互相掩蔽。”当然,奉使官员中能力和素质都很好的人是不少的,如泰定年间的齐履谦、至正年间的苏天爵等,在出使巡行中严格执法,真正起到了纠察地方官吏的效果。任用素质低下,昏庸无能的官员,责任不在官员本身,而是专制的皇权。
古人设立监察制度,目的在于两点,或者说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两种政治职能。其一,监控职能:监察官吏,肃正纪纲,以加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其二,调节职能:监督君主,维护法制,以协调君主专制与官僚政治的关系。吴观文先生说,宋元以前的隋唐时期,这两种职能由御史台与谏官和给事中三个系统掌管。御史台主管弹纠不法,监察百官,谏官和给事中则分别掌规谏讽谕,封驳诏令,监督君主。这三个机构,构成了一个严密的上下监控,相互协调的监察系统。
宋代时,监察制度中的监督君主这项宗旨,已经弱化了。监察官不仅由皇帝直接任用,而且悄悄阉割了匡正君主的职能。表面上台官仍可言事,谏官也仍旧可以弹劾,但实际上言事不可忤逆君王,弹劾仅对臣下,职权已发生了移动。元朝人入主中原后,实行强烈的民族统治,为了维护蒙古官僚的特权地位,他们对了解政事的汉族官僚士大夫弃之不理,而让那些难以威胁他们特权地位的刀笔胥吏填补官僚队伍,于是形成整个官僚机构“官冗于上,吏肆于下”的状况。
选官在狭小的范围内进行,能力和素质肯定难以保证,结果自然是政事废弛,社会不能正常运转。宋元两代,皇权进一步不受制约,皇帝独断专行,监察官员对皇权的依附性较以前更强。因为选人局限于小圈子,宋元的监察官员往往素质不高,常常以权谋私,贪赃索贿,或是卷入朋党之争。元代官场“居官者习于贪,无异盗贼”,监察机关亦是“脏污狼藉”。即使少数正直的监察官员不谋私利,不畏权势,秉公执法,但其积极作用,在遍地贪官污吏的现状下,变得如旷野中的豆火。
监察制度政治职能的畸变,一方面体现在谏官系统的变异和封驳制度监督君权职能的削弱,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御史监督百官职权的扩大。在明代,这些变化基本完成了。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对维护专制统治立了大功。猜度君王设立这项制度的心理基础,在于他们对臣子人性的实际把握,即臣子有时会逸出主子划定的圈子,甚至会为非作歹,把老百姓推向造反的边缘;设立的真正目的,初时在于调节社会各种关系,后来就成为单纯为皇帝一个人服务了。此后虽然变来变去,但千变万化,仅仅在于加强了对臣下的监督,监督君主这一项,永远回不来了,调节职能,自然也就没有了。监察制度的变异,使贪腐的生存空间加大,只要官员的所作所为不影响皇权的稳固,皇帝是不去管的。
“底线”
“贪官”这个概念,与贪污数额的瓜葛很微妙。你如果硬说二者没有关系吧,贪污一个亿,和贪污一二百元,无论其危害还是影响,肯定有霄壤之别;倘若治罪仅仅凭数额或以数额为重要指标吧,一些贪官就被划在界外,得以继续贪赃枉法。人们常愤愤然说,排队挨个枪毙可能有冤枉的,但隔个枪毙肯定有漏网的。去除话语中裹挟的不满情绪,显露的未必不是忽视数额和不恰当重视数额带来的弊端。
有两件旧事,颇值得人思考贪污数额与制度的关系。一是晋国高官羊舌鲋的事。羊舌鲋,这个名字挺不常见,“羊舌”
是复姓。羊舌鲋,其实就是那位名叔鲋,字叔鱼的,他的哥哥是大名鼎鼎的叔向。叔鲋生于公元前580年,卒于公元前531年,不仅出身高贵,而且有军权有刑狱大权,但这也给了他贪污受贿的机会。
贪污,虽不一定是达官贵人的专利,然而无权无势者哪里有机会贪污?就是有,又能在贪污的路上走多远?素日见媒体披露某出纳贪污几十万,觉得多得不得了,现出“愤青”状骂几句娘;及见某些“长”动辄把几百万、几千万、几个亿装进自己的腰包,顿时傻了眼。那可是人民的血汗钱啊!贪污者不见得“有位”,然而位高权重的人如果修养浅拙,又处于监督不完善的环境,祸国殃民,祸人害己的空间就大得不得了。
《左传》曰,羊舌鲋在帮助鲁国征服邾子国的时候,邾子国的金银财宝大半进了他个人的腰包。后来他又以三十多万人马为筹码,要挟卫国国君给他贵重的礼品。运用这种伎俩,他向小国勒索了不少财物。不惟如此,这位高官还以贪坏法,卖法纵贪,断案时偏向贿赂他的人,把有罪硬说成无罪。有人说,羊舌鲋是我国历史上有文字记载以来,第一个因为贪污而受到惩罚的官员。“惩罚”云云,虽然也算得上表述准确,但似乎失之简括。事实上,杀羊舌鲋的人,乃“土地”案子中不去行贿的邢侯,他十分恼怒,激愤之下杀死了断案的羊舌鲋和行贿的雍子。后来,羊舌鲋的哥哥叔向对晋国的执政者说,邢侯、叔鱼与雍子,三个人都是死罪,“施生戮死”吧。于是执政者杀了邢侯,同时把因为贪婪被杀的羊舌鲋尸体,拉到大街上示众。将尸体示众,与取其性命相比毫不轻巧,但这毕竟是两码事,不能不加区分。
二是袁世凯任大总统时枪毙腐败的京兆府尹王治馨。王治馨贪污的数额一般说是500元,这里的“元”指银元,王治馨作为京兆府尹,月薪至少500元,如果按贪污500元计算,则为月薪的1倍,如果按贪污5000元计算,则为月薪的10倍,以50000元计算,则为的100倍。王治馨贪污的数额究竟几何,此处不是主要问题,总之数额怎么也超不出春秋时期的羊舌鲋。
重要的是,从羊舌鲋到王治馨,已经近两千年了,其间惩贪的形式虽有变化,但重视数额、讲求社会影响的尺子却有意无意的总在发挥作用。假如羊舌鲋贪赃枉法的数额不那么大,造成的“国际影响”不那么深广,不仅不会遭邢侯诛杀,也不会被暴尸于街市;如果王治馨索贿的范围不那么广,未必引起诸多议论和弹劾。这位“北京市长”,1913年年底上任以后,所辖二十四县,居然收取了二十三个县官的贿赂。再加上官场中的其他因素,王治馨依律被判处死刑。
两案相同之中又有不同。相同处不必再提,即特别重视贪污的数额。几千年来,量刑时数额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巨大”就差得远了。
北魏时,法律规定,枉法赃(绢)10匹、义赃(官吏所受的馈赠、贿赂)20匹大辟,孝文帝时则有所改变,只要义赃1匹,枉法赃不论多少皆死。
唐代则规定:官吏受财枉法,(绢帛)1尺杖100,1匹加一等,至15匹即处绞刑。
宋元对贪官处理较其他朝代宽大。宋朝法律规定,贪污1贯流两千里,10贯配广南,不以赦降原减。《元史》的《刑法志》载:枉法赃,1贯至10贯笞47;不满贯者,量情断罪,依例除名;10贯至20贯,笞57;20贯以上至50贯,杖77;50贯以上至100贯,杖87;100贯以上,杖107。对贪赃不枉法者则更为宽大,300贯以上,杖107,除名不叙。
明朝则对官吏的职务犯罪处罚很严酷:凡贪赃在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监守自盗,40贯绞;枉法赃,80贯绞;不枉法赃,120贯止杖100,流三千里等。穷苦人出身的朱元璋,十分了解贪官对皇朝有效统治造成的恶劣影响,因此对贪官的严厉程度也甚于其他王朝。
《大清律例》吸收了明朝的内容,规定:贪污折银20两即处流刑,40两即处斩刑。整个专制社会,对贪官量刑都考虑了数额。这本没有什么不对,贪污几元钱与贪污几千元钱,给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显然不同。但是,当一位官员只贪占了国家或个人很少的财产时,我们还叫他贪官吗?比如把国家的两块木板拿到家里私用,比如办私事搭乘公家的交通工具,不仅数额微小,恶劣影响的深广度也不大,以传统观点论,与贪污似乎还有距离。然而,大贪官皆由小贪官而来,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的道理同样适合于贪污这种行为。
只强调数额和影响,清、浊的界限就不易划清,绳之以法的将都是富可敌国的巨腐大贪,将都是撼动国家根基的贪墨败度之人,公私分明,一文不苟取的清新之风将成为美好的愿望。“乱世用重典”的思维逻辑几千年不变,与不恰当地重视数额恐怕有很深的关系。
好在,袁世凯反贪那阵子,中国社会已被民主之风吹拂,贪污数额没有被视为很重要的标准。王治馨贪污数额虽然也不少,民众敢于议论纷纷,相关官员敢于弹劾,起了很大的作用,社会环境对贪官颇为不利。如果民众对贪官隐忍不置一词,王治馨一案未必能入于袁世凯之眼。自然,袁世凯杀王治馨,有更多的因素,但无论如何,除掉一个贪官,对民众来说总是有益的。
贪污腐败行为是人类的劣根性体现之一,因此,不论民主社会还是专制社会,都有腐败现象,也都在反腐。不同的是,专制社会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仅仅依靠领导人个人的作风,靠思想教育。阿克顿勋爵非常精辟地指出:“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使人腐化。”权力不受制约的状况不彻底解决,反对贪污腐败就只能沦为空言。
一个缺乏监督的社会,不仅会使贪官猖狂恣肆,也会导致民气委顿畸形。从中唐以后,官场中的腐败现象,已为上下所默认。如南宋时,右丞相陈自强公开向下级官吏勒索贿赂,地方官送公文“必题其缄云,某物若干并献”,凡书题无“并”字则不开启。陈氏胆大如此,还不是没有监督所致?据说,新西兰的房屋部长希特利,仅用公款买了两瓶酒,便丢了乌纱。希特利的腐败丑闻,在惠灵顿、奥克兰、汉密尔顿等地引起了人们大规模的游行示威。这是社会监督结出的果实,是社会管理结成的民气,民气一代一代传下去,社会岂能不铲除贪污苟且之行。
贪污的数额大小不能完全决定底线的位置,社会环境净化到何种程度,才是决定底线置于何处的因素,跳出小圈子反腐的思路,才是描画底线粗细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