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即位后,虽然天下太平无事。但面对大小官吏贪赃枉法,吏治极端腐败,他却极为头疼。1723年,也就是雍正元年,山西巡抚诺岷向朝廷提出了“养廉银”制度,这一“高薪养廉”的制度立即得到了雍正的同意和支持。“养廉银”制度出现了。
1、清朝官员的官俸
所谓“养廉银”,就是指在官员薪俸之外,增发的数额较高的生活补贴金,以使“各官俱有养廉足资”,进而希望贪污现象能消失。其实这种制度就是现今所谓的“高薪养廉”,在中国历史上,大同小异的这种制度很多。比如,北魏时期有“以酬廉吏”的尝试,宋代有“给赐过优”的待遇,明朝实行“量增官俸”的措施,到了清代,又被称为“养廉银”。
清朝实施养廉银的出发点就是朝廷认为官员们之所以贪赃枉法,是因为他们的俸禄比较微薄。《大清会典》卷二一记载的“文职官之俸”条如下:“一品岁支银一百八十两,二品一百五十两,三品一百三十两,四品一百五两,五品八十两,六品六十两,七品四十五两,八品四十两,正九品三十三两有奇,从九品、未入流三十一两有奇。”此为基本工资,称“正俸”;而“京员(中央机关和京城地方官员)例支双俸”,即在基本工资之外加发同样数目的津贴,称“恩俸”;此外“每正俸银一两兼支米一斛,大学士、六部尚书侍郎加倍支给”,称“俸米”;三者相加,就是清朝官员的官俸了。
由上可知,即使是清朝的封疆大吏、一品总督,年俸也不过一百八十两银子,而七品知县的官俸折合每月只有三两七钱银子。这样荒唐的“工资”大约只能养家糊口,但作为一个朝廷官员,如果只是能够养家糊口,勉强度日,在任何朝代都是说不过去的。
光绪年进士何刚德在其《春明梦录》说:“一般大臣坐得都是四人抬的轿子,也有大臣是坐车的。但这只以贫富论,不以官职分。如果大臣坐轿,必须要八个人才好,因为可以轮班倒。路途遥远,还必须在后面跟随一大板车,倒班的人坐在上面歇息。这样下来,一年费用,至少非八百金不可。坐车的花费要比这省一倍,许多京官都喜欢坐车,因为省银子。”
何刚德任京官十九年,最后做到了五品郎中,他后来说,自己刚到京城做官时,都雇车而坐,几年后才以二十四金买一骡,雇了一个仆人。后来因为公事较忙,又买了一骡子,一个月要支出十金,即使是这样的生活,“在同官汉员中已算特色,盖当日京官之俭,实由于俸给之薄也。”
五品官年俸银百二十两、米六十斛,这百二十两银子刚好付每月十两的骡马费,何刚德一家人的生活,六十斛米又如何能够维持,势不能不于官俸之外另行设法。
《春明梦录》也多少透露了一些这方面的信息,如云:“京官官俸极薄,所赖以挹注者,则以外省所解之照费、饭食银,堂、司均分,稍资津贴耳。”讲到他自己,则“有印结银,福建年约二百金左右(他在吏部分管福建);有查结费,与同部之同乡轮年得之,约在印结半数;此外即饭食银也,每季只两三金耳;得掌印后,则有解部照会,月可数十金,然每司只一人得之,未得掌印,则不名一钱也。”
何刚德之所以“在同官汉员中已算特色”,就是因为他“得掌印”的缘故。那么,可想而知,那些没有“特色”的官员是如何度日的。
清朝的各级官俸到底低到什么程度,可以与各朝的官员俸禄做一个对比。明朝官员的官俸就已经很低,但与清朝比仍是比较高的。拿一品来讲,明朝正一品官的俸额为清朝正一品官的2.7倍,明朝最低的正九品官俸也为清朝正九品官俸的1.3倍。若同唐朝的官俸相比,清朝官俸之低难以让人想象。经推算,唐正一品的俸额为清的5倍,唐最低的正九品官的俸额也是清的将近4倍。
喜好读历史的清朝皇帝们不会不知道自己官员们的薪水之低,也对贪污现象有了“本质”的认识,这种“本质”认识让他们做出推行“养廉银”制度的决定。
2、养廉之资从何而来
那么,养廉之资从何而来呢?皇帝们绝不会自己掏腰包,更不可能取之于民间,增加人民的负担。倘若取之于民间,正与朝廷推行养廉银制度本意相悖。
据史料记载,清朝时期的养廉银资是从“耗羡”中来的。当时,凡是州、县官,主要靠征收钱粮时进行盘剥。钱粮就是田赋,最初征收实物,后来改成“折色”,即征收银子。无论征收实物或银子,都有一种“耗羡”陋规,所谓“耗羡”即指在征收银粮时,以弥补损耗为由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倘若是银子,就是指将碎银熔成银锭时所受的损耗。
一般情况下,征收的银两中,每两加征四至五钱作为火耗;粮一石加征二升到一斗几升,整个州、县总量是一笔可观的数字,实际上这笔耗羡并不归公,完全入了州、县官的私囊,成为公开的、照例的好处。由此可知,这所谓的“耗羡”实际上是地方官借耗损之名,而征收的一种在各种杂派中最苛重的一项的附加税罢了。
推行养廉银的同时,雍正也推行了“耗羡归公”制度。他谕令各省把原来被大小官员贪污的耗羡银两全部提解归公,上交藩库,并从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养廉之资。
这部分银子并非是随意发放的,而是按照官员的官职高低、政务之繁简、地方之冲僻以及耗羡之多少来决定。这种做法可谓是“厚俸以养廉”,而不是以往的“俭以养廉”了。官员们领取了养廉银,不许再有乱收胡收之举,否则就要受到严惩。
实行“厚俸以养服”制的结果,化私费为公款,将原来的对百姓的侵夺银两变成了制度化的合法收入,各种陋规大受压制,民众负担大为减轻。雍正这种做法被史学家们大为赞赏。
清朝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至少对雍乾二朝发生了三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吏治稍得澄清;二是理足国帑;三是百姓减轻了负担。在那一段时间,社会矛盾比较缓和,局势也较为安定。但乾隆后期,这种情况便不存在了。官员们愈发“放肆”起来,贪污现象更加严重。
3、养廉银根本就不能养廉
事实上,在“养廉银”制度实施初期,就已经有了“养廉银根本就不能养廉”的兆头。
实施“养廉银”制度后,在外官员其数额往往超过正俸几十倍,而京官是没有这个“额外”收入的。提出“养廉银”制度的山西巡抚诺岷的养廉银一年高达31700两,为原俸的204.5倍。河南巡抚田文镜亦达28900两,为原俸的186.5倍。正俸遂微不足道了。
这并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就是同为总督,有的高者可达22000两,而有的却只有13000两;同为七品知县,养廉银也有400两至2000两之别。
这种差距让许多官员心里觉得不舒服,所以,他们仍旧在钱粮上打主意,他们可以借口银子成色不好,也可以借口粮食质量不好,而任意敲诈勒索,而且田赋可以用钱交纳,经手官员就任意把钱价压低。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市价二千文合一两银子,他可以定为二千五百文合一两;田赋上缴有一定数量,通常缴到八成就算完成了任务。如果有水灾、旱灾,明明收成是七成,却以五成来报,农民实际田赋不少缴。多收的银粮都到州、县官和他们爪牙的腰包里了。
由于乾隆本人对“养廉银”制度推行的不认真,他又是个喜欢铺张浪费的人,开销不断增大,国家财政不敷,只好转向加摊派、兴捐献上。在摊派、捐献中,各级官员层层加码,各有裁留,贪得之风又再刮起,腐败现象再度从上而下遍及各级官员。乾隆虽也多次惩办贪污,但都是阵发式的措施。过后又起,难以阻止腐败的燎原之势。
倘若刻薄一点讲,“养廉银”制度只不过是昙花一现。它只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与特定的历史人物(雍正)那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过后,它便凋敝了。
为什么养廉银不能养廉呢?首先,人的本性是贪婪的,再多的养廉银也不能满足其无限膨胀的私欲。另外,官员缺乏有效的监督。虽然雍正设了可以随时告发贪官的“密折制”,但在皇帝的一元化领导之下,监督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在专制社会中更可怕的是贪污受贿已形成一个食物链。在这个食物链中,即使一个官员操守再好,也不得不贪污。在这个贪污的食物链中,你不按这些潜规则办,就在官场混不下去,即使要为民做好事,也必须求助于行贿的手段。要官员廉洁,必须让他们有能过上与身份相称的生活的高薪。但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之一,并非充分条件。只有高薪而没有相应的制度,想让官员廉洁只能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