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群众的利益;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善于开拓前进,具有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要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拒腐防变,坚决反对消极腐败现象;要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对广大普通党员来说,要坚定理想信念,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要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要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要在危急的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党的执政方式,是指党为实现执政目的和作用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要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就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党执掌国家政权的基本方略。着重实现好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
一是实现由执政党“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向“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转变。在党执政以后,党、国家政权、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由党领导国家政权,再由国家政权去组织和管理社会,从而最终实现党对整个社会的领导。然而,在党执政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党却采取了直接组织管理社会的办法,实际上是“代替人民当家作主”。这与党长期所采取的“一元化”的领导方式有很大的关系。这种“一元化”的领导方式,使各种权力都集中于党,权力过分集中,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党的“一元化”的领导方式,产生于党所处的战争年代,20世纪50年代后期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不断强化,在“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极端。可见,它的影响时间相当之长,影响程度相当之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这种领导方式才开始有所改变,特别是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但在人们思想上和在实践中,过去的做法和影响远未消除。必须明白,虽然党是执政党,是整个社会的领导核心,但并不等于由党去直接组织管理社会。这是有害的,也是长期行不通的。今天,执政党建设的方向,就是遵循执政规律,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地统一起来。党不再直接组织管理社会,而由国家政权去组织管理社会,这样做是符合现代执政党运作的普遍规律的,也并不会把党的执政党地位架空。相反,这样做可以使党摆脱具体事务的干扰,集中精力抓大事,更好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更好地整合各种社会力量,更好地凝聚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这才是执政党最恰当的定位。
二是实现主要以党的政策为执政依据向主要以国家法律为执政依据的转变。党具有依靠党的政策实现领导与执政的传统和习惯。在革命战争年代,实现党的领导就是靠党的政策。在党执政后,随着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党的执政方式就面临着转变的问题。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在执政实践活动中仍然沿用了主要依靠政策的办法,把党的政策作为党的主要执政依据。在今天实行依法治国的历史条件下,就必须实现主要以党的政策为执政依据向主要以国家法律为执政依据的转变。为此,既要看到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又要看到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方面,党的政策是国家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法律是党的政策的法律化,二者体现的意志和主张是一致的,都是人民意愿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另一方面,二者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具有很大的区别。党的政策只对全党内部的组织及其党员具有约束力,对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具有号召力和指导性,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法律对所有社会组织和成员包括执政党、国家政权在内,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全社会必须遵照和执行。法律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党在执政的过程中,要努力实现主要以党的政策为执政依据向主要以国家法律为执政依据的转变。从主要以党的政策为执政依据转变到主要以国家法律为执政依据,并不会减弱党的政策的影响力,并不会削弱党的执政地位。相反,由于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它使党的政策更加具有影响力,使党的执政地位更加巩固。
三是实现以人治为治国方式向以法治为治国方式的转变。在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国的一个根本目的,就是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实质上就是处理人治和法治的关系,实现以人治为治国方式向以法治为治国方式的转变。同样是作为治理国家的方式,人治和法治存在巨大的差别。所谓人治,主要是指依靠少数领导人的意志来治理国家;所谓法治,则主要是指依靠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人治往往与专制相伴,法治总是与民主相连。人治和法治的对立,在于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与领导人的意志的位置具体怎么摆的问题,究竟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服从领导人的意志,还是领导人的意志服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人治把领导人的意志置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之上,而法治则是把领导人的意志置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之下。法律屈从于领导人意志的便是人治;领导人意志必须遵从法律的便是法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法治和人治二者必居其一。应该看到,由于中国封建专制的历史悠久,人治的思想对人们影响很深,加上中国现行的法制还不够健全,因此,在我们的国家里,在党内,人治的治国方式还有一定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下大的决心和功夫,实现以人治为治国方式向以法治为治国方式的转变。
二、民主权利是群众当家作主之基
民主权利是人民群众安身立命之本、当家作主之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归根结底是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基础的,又是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目标。从这个意义上看,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加强民主的制度化建设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质上就是支持群众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平等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管理和决定国家的公共事务,就是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完善人民民主制度,主要指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此之下的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等,更多地是立足于法制环境中对民主运行程序和操作规范的界定。缺乏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权威,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也就不可能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
1.健全执政体系
健全党的执政体系,关键是要处理好执政党、国家政权、参政党三者之间的关系,其中,处理好执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党能够保障群众当家作主权利的关键环节,也是党能够执掌好国家政权的内在要求。党与人大的关系,也是党与国家政权关系的首要内容。党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由党与人大的关系所派生出来并受其制约的一种关系。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关键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党对国家政权领导的正确与否,关键在于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是否正确。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唯一的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党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正确、有效的领导。
在当前,正确处理好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关键要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党要加强对人大的领导。关键在于党如何正确地对人大进行领导。一方面,党对人大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以及向人大推荐重要干部,而不是包办人大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务。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要保证人大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保证通过人大来发挥和实现党的执政作用。另一方面,党对人大加强领导的重要方面,是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切实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建设成为宪法所规定的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要进一步密切人民代表与广大群众的联系。人民代表要经常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从而保证人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都能建立在对广大群众意愿和要求的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二是加强党与人大的协调统一,但又不能合二为一。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对国家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来实现的。在依法治国的历史条件下,党就国家的重大问题所作的决策,必须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行为规范,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就是党向国家机关推荐的重要干部,也必须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最后确定。近些年来,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由该地的党委书记担任的做法,这对于加强党与人大统一协调,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努力避免出现新的党政不分。三是党要通过人大而不能越过人大来领导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党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就是一种间接的领导,而不是直接的领导,党必须通过人大而不能越过人大来领导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从国家政权机关内部的关系来看,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它们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直接领导者,是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而不是各级党组织。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要定期地向人大报告工作,多数还只是停留在形式上。而在实际工作当中,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遇到重大问题时,更多的是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这实际上等于向同级党委负责。应看到,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委(大多数通过政法委)直接介入司法机关工作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因此,必须解决好党通过人大而不能越过人大来领导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的问题,这是正确处理党与人大关系的内在要求。
2.完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是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直接行使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首先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是权力过分集中,社会权力高度集中于国家、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党、政党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这使得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事务的管理等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真正起到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因此,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就要努力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不断强化其立法和监督功能、加强其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等项职权,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从当前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优化选举方法和选举程序,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增强选举的竞争性和选择性,使选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都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立法工作,把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依法行使决定权,及时对国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三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在实践中完善会议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制度,保障人大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四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具有监督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职能,但由于人大及其常设机构没有事实上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其主要负责人往往不能参与同级党委政府的核心决策,难以拥有监督权威和强制约束力,容易使人大监督工作难于开展或流于形式,这就需要在制度和体制上理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党委、政府机关的关系,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功能。
3.完善基本政治制度
在中国的基本政治格局之中,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核心力量,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关系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相互关系,会影响到国家权力的运行与实施,影响到人民主权的表现形态和实际效果。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把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执政党坚持执政为民的价值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具有更为直接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