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执政为民的权力观,必须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监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的问题,也是一个加强党性修养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理所当然要为人民服务。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作为人民服务的手段,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集中体现,是实践执政为民根本价值观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坚强的党性,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自觉地为民尽责、为国竭力、为党分忧。首先,加强党性修养,必须树立强烈的党的意识,如果没有党的意识,不为党的事业尽责分忧,对党的事业漠然置之,甚至同党离心离德,就不可能去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其次,加强党性修养,必须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确立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摆正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思想上行动上正确认识和行使手中的权力。思想境界高了,道德修养加强了,对个人的名誉、地位、利益等问题就会想得透、看得淡,就会把自己摆在合适的位置上,就能自觉地把精力最大限度地放在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勤奋工作上,而不会去斤斤计较个人的得失,不会去利用手中的权力与民争利、牟取私利。
任何权力都是有边界的,有它适用的范围和时效,在其规定的范围和时效内,它就是合法的权力,如果超出了它适用的范围和时效,就会变成一种非法权力。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职权,其边界表现为他们的职责有着一定的范围,因为任何一个领导岗位和领导职务,所承载的职责和权力都有着特定的界限,超出了人民赋予的职权范围,要么是越权、要么是专权,都体现为对党和国家公共权力的滥用。由于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普适性,可以支配许多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可以左右一定范围内的组织秩序和社会关系,特别是权力所具有的利益属性,使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忽视甚至漠视权力的界限,不该管的事情也去管,四处乱伸手,到处兜揽和争夺权利。缺乏对权力界限的正确认识,必然会催生许多跨越权力界限的行为,“有的人,正是从自我放纵到为所欲为,走上腐化堕落道路,甚至成为犯罪分子的。”
邓小平曾经说过,“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因此,要保证权为民所用,绝不能对权力的行使主体和行使过程放任自流,必须对权力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对于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来说,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要诚恳接受批评,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要克服一些不正确的思想认识,明白只要掌握权力就必须接受监督的道理。
(三)“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的制度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执政党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以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还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用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约束和监督国家公共权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1.建立完善的权力运行的制度和机制
要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完善权力结构。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要求对各权力主体进行科学的分解和组合,使之处于相互平衡的和谐状态,避免权力过分集中;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要求科学界定各权力主体的职能和作用范围,明确权力的边界,既彼此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减少权力摩擦产生的成本,控制越权行为。要使权力结构趋向合理、配置科学:一是合理划分党与国家机关的权限和政府内各部门的权力范围,细化党委与人大、政府、司法等机构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政府内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尤其是对交叉领域的权力进行明确划分,改变党委对国家职能机关直接指挥的状况,避免重复行使权力和出现权力真空;二是明确党政领导的职能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将党政领导者的职权和行政行为加以细化和分解,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三是通过立法规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既要防止中央政府过度集权,又要健全和完善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第二,完善权力运行程序。完善的权力运行机制应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制定出规范的运行程序和明确的工作规则。设置规范、严密的权力运行程序,确保人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保障权力运行的公正、公开、透明和权力运行的理性化、合规则、高效能。权力运行程序规范化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凡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均应规定严密的运行程序;政府机构应围绕运行程序,根据各自的职能与业务性质,制定相关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要细化到行政机构的每个基层单元,使进入权力运行过程的每一位行政人员均能按照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规则,顺利地进入工作角色和工作状态;运行程序一经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必须遵循。
规范、严密的运行程序是组成权力运行科学机制的重要标志。为建立规范、严密的权力运行程序,当务之急是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在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应作出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使权力运行在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上时间相互衔接、功能相互协同。
第三,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另一部分是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或者说非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主要是政党、公民团体和各种利益群体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以及社会舆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包括以下三个环节:权力授受过程的制约、权力运行状况的制约和权力行使后果的制约。关键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以决策和执行等环节作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点,确立一套相关的制度来保证决策过程体现科学、民主、开放的原则。各决策机关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二是制定具体的法规和措施,把“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真正落到实处,并使这些制约手段在实践中互相配合,融为一体,构成完整、严密的权力制约机制。三是建立制约权力的具体制度。权力运行过程的执行阶段是最易出现腐败问题的环节,更应加强制约和监督。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深化财税投资金融体制改革,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化制度,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
第四,建立权力运行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责任追究机制,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根本保证。首先在行政立法方面,要注意处理好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责任,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及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具体、明确地界定。其次,对权力运行过程中超越权限的越权行为和权力滥用,凡是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完善的权力运行失误惩罚机制。再次,对权力运行中的行政执法行为,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失误谁受罚的原则,建立行政权力运行中的纠错机制和预警机制。现有立法尚未建立起权力运行自动纠错和责任追究系统。因此,要制定、完善有关立法,形成一套涵盖全面、规范有力的法律制度。
2.建立完善权力监督的制度机制
从各国政治实践来看,构建一套科学的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建立一套比较合理的权力分工与合作机制,同时又在体制内引入必要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能够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现在可以从以下方面推进:
第一,健全党内的权力监督机制。进行权力监督首先是进行党内监督,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机制。切实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等党内监督制度,强化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经集体讨论的程序,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大力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形成党内情况上传下达的畅通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保证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二,健全专门机构的权力监督机制。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的监察机构,是进行权力监督的专门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也肩负着对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的职能,调动和协调这些权力监督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保障。为此,要不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权力的监督,通过实行代表质询制、代表视察制、提案答复制等制度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作为权力授予机关的监督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不断创新监督形式,增强这些专门机构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它们的监督作用。
第三,健全法律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机制。对国家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标准就是国家法律、法规,只有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才能对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把权力运行纳入法律的监督程序,一方面,确保权力机关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法的效力范围内约束和监督权力。特别是通过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的法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避免以公共权力来谋取部门利益和使个人私利合法化。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和健全相关的行政法规,对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健全行政法与行政责任纠错机制,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涵盖范围,把党和政府领导干部的权力置于法律的监督和约束之下。
第四,健全人民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进一步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一是建立民主监督的有效机制。民主监督的要点在于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增强权力运作的透明度,把党和政府的用权行为纳入人民的视野,利于群众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民主监督还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制度,完善来信来访的受理形式,建立立体的受理网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民主监督还要建立保护监督人利益的机制,保证行使监督权的群众不受侵害,不遭打击报复,同时也保护领导干部不受诬陷。二是发挥舆论监督的有效制约作用。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民主监督的舆论氛围,发挥新闻媒体在权力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形成对权力行为进行及时反映、有效制约的民情压力和舆论力量。三是拓展民主监督的时空领域,保证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人民的监督便跟进到哪里,监督领导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避免以工作职权为身边的工作人员或亲属谋取私利。
3.“打铁还须自身硬”——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铁还须自身硬。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加强党自身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特别是要提高全党的执政本领,这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根本;要理顺党的执政体制,这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关键;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条件。
第一,提高全党的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本领,就是要提高制定和实现正确的执政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本领。对于执政党来说,能否促进社会发展,能否代表和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归根结底,都取决于党能否制定和实现正确的执政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党来说,要制定正确的执政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不容易,要实现正确的执政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就更不容易。它客观地要求党,既要能够正确地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和客观规律,又要能够正确地把握群众的根本利益、愿望和要求,还要能够正确地把握和处理国内的政党、国家政权和群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对党来说,能够制定和实现正确的执政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确是一种硬功夫,是一种真本领。
要提高全党的执政本领,关键在于提高全党的素质。现在全党有8500多万党员,遍布全国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大部分处在党和国家机关的重要位置上。党的执政本领的高低,党的执政能力的强弱,在一定意义上,是由这千百万党员的素质决定的。提高全党的素质,对于党的高级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广大党员来说,由于各自所肩负的职责不同,应分别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对党的高级干部来说,要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要具有开阔的眼界,熟悉国情,了解世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务实创新,开拓前进;要具有宽阔的胸襟,讲党性,顾大局,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任人唯贤,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要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讲究领导艺术,审时度势,驾驭全局,善于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要具有优良的作风,廉洁勤政,艰苦奋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谦虚谨慎,联系群众,真心诚意地为人民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