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还没有得到统一认可的多式联运单据。目前主要使用的多式联运单据主要采取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产生,有的也采用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格式。除联合国外,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和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联合会(FIATA)也制定了自己的多式联运单据的格式。
(1)Combidoc
这种单据是由BIMCO制定的,通常为经营船舶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使用,并得到了国际商会(ICC)的认可。
(2)FIATA多式联运提单(FBL)
这种单据是由FIATA制定的,供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企业使用。
(3)Multidoc
这种单据是由联合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委员会(UNCATD)为了方便《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得以实施而制定的。它吸收了该公约中关于责任方面的规定。由于该公约尚未完全生效,所以该格式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目前没有任何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使用。
必须注意的是,Combidoc和FBL的内容基本相同,但在细节上略有不同。两种单据都并入了多式联运合同中当事人的合同义务,特别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FBL规定不论延误发生在那一区段,都应该支付延迟交货的赔偿金,最高金额为延迟货物应付运费的2倍。在这一点上,FBL比Combidoc更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Combidoc严格遵守国际商会的规则,规定只有当发生延误的区段被确定时,才按该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中对延迟赔偿金的规定支付延迟交货的赔偿金。
4.多式联运单据的作用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作用与海运提单有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双方在合同中确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具体体现。
(2)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收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就表明为运输该单据上所记载的货物,他已经从托运人手中接管货物并临时占有该货物。因此多式联运单据有货物收据和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开始对货物负责的作用。
(3)是收货人据以提货的凭证
无论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是那种类型的多式联运单据,收货人或多式联运单据的受让人在目的地提货时,都必须出具多式联运单据方可换取提货单。同理,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也只能把货物交付给多式联运单据的持有人。
(4)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还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对于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来说,通过对它的转让可以实现对货物所有权的转让,银行、承运人都可以通过占有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而实现对货物的占有权。
(二)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
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I Transport B/L)是体现多式联运经营人、发货人、收货人等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形式。它不仅要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其内容,而且要证明货物的状况。因此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清晰对保证货物的正常交接、安全运输和划分责任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提单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货物的名称和识别标志,包括货物的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包装等,危险物品或其它特殊物品的说明,这些都由发货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4.发货人、收货人(必要时包括通知人)的名称;
5.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6.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时间或期限;
7.表示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8.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地点和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10.双方约定的有关运费支付的说明,包括由发货人支付的运费及货币种类,或由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11.有关运输方式、运输线路、中转地点的说明;
12.有关声明和保留;
13.在不违反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多式联运提单一般都列入上述内容,但如果缺少其中一项或几项,只要所缺少的内容不影响货物运输和当事人的利益,多式联运提单仍具法律效力。这些内容可以由发货人填写,也可以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发货人的委托填写。如果多式联运合同从属于信用证下的货物贸易,则多式联运提单上内容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的内容保持一致并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以便顺利结汇。
(三)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受货物后,凭发货人提供的收货单据(集装箱运输条件下是场站收据)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签发可转让或不可转让提单中的一种。在签发提单前应向发货人收取多式联运合同规定和应由其负责的全部费用。
1.多式联运提单签发时要注意的问题
(1)如果签发可转让多式联运提单,应在收货人一栏内列明按照指示交付或向持票人交付。如果签发不可转让提单,应列明收货人的姓名;
(2)提单上的通知人是目的港或最终交货地点由收货人指定的代理人;
(3)对签发正本提单的数量一般没有规定,但若应发货人的要求签发多份正本时,应该在每份正本提单上注明正本的份数;
(4)若应要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上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副本提单不具有正本提单相同的法律效力;
(5)签发多份正本可转让提单时,各正本提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如果按照其中一份正本完成交货,则意味着已经履行了责任,其它提单同时自动失效;
(6)多式联运提单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如不违反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也可以采取手签、手签笔迹的印章、符号或使用其它设备打出的签字;
(7)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货物时,对货物的实际情况与单据所注明的内容有怀疑而又无法检查时,可以在提单上做出保留,注明不符或怀疑之处。但为了保证提单的清洁也可以按照习惯做法处理;
(8)经发货人同意,可以使用电子单证或其它方式保存《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提单应列明的其它事项,签发不可转让提单。此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受货物后一般要向发货人提供一份可阅读的单证,该单证不仅注明电子单证中所包含的所有事项,而且具有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
2.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和地点
多式联运提单一般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并向发货人收取多式联运合同规定和应由其负责的全部费用后签发。为了避免由于填写其它日期可能会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的风险,签发提单的时间应该是即时签发提单的日期。对于签发提单的地点,根据接受货物的地点不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签发地点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在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交接货物后签发
(2)在集装箱货运站交接货物后签发
(3)在码头堆场交接货物后签发
这三种方式下货物的交接、装箱、出运及其它业务流程可以参照集装箱运输的有关内容。
(四)多式联运单据的证据效力与保留
多式联运单据一经签发,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单据上作了保留,否则多式联运单据具有以下效力:
1.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多式联运经营人开始对货物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