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如果已经转让给第三方,多式联运经营人就必须按照多式联运单据中所记载的事项向第三方交付货物,任何提出的相反证据均告无效。
对于多式联运单据的效力和保留,还要考虑在签发提单时涉及的相关事项,特别要注意:当怀疑货物与相关单据的记载不符时,要在多式联运单据中做出批注,以备出现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费
(一)单一运费率
国际多式联运区别于其它运输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实行单一运费率,即不论实际货物运输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的区段或各区段运费率有无差异,多式联运经营人都按照统一的运费率向托运人计收全程运费。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经常组织大批货物运输,因此一般可以在各区段获得较为优惠的运费率。采取单一运费率方式的主要原因是方便托运人计算运费。
(二)运费率水平的影响因素
为了制定合理的单一运费率水平,多式联运经营人要考虑运输成本、中转费用、经营管理费用和正常的利润水平。
1.各区段运输的费用
由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要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存在多个不同区段的运输,即产生多个不同区段的运费;因此,在制定国际多式联运单一运费率时首先要考虑不同区段运输费用的大小。各区段运费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路运费
公路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基本运费是指公路运输中的运费;附加运费是指在公路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车辆延滞费、上下车费、人工延滞费、辅助装卸费以及其他附加费等。
(2)铁路运费
铁路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基本运费是指铁路运输中的运费;附加运费是指办理铁路运输而发生的有关附加费用,如送取费、暂存费、换装费、代理费以及新路费、集装箱建设基金等。
(3)海运运费
海运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基本运费是指海洋运输中收取的最基本的运费;附加运费是指在海运过程中因货物的特殊处理费用,如转船费、起重费、选港费、更改目的港费等,此外还包括受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影响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如油价上涨、被迫绕航、汇率变动、港口拥挤等。
(4)航空运费
航空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基本运费是根据协议运价或国际航协的运价计算出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的货物航空运费;附加运费指在始发地机场、目的地机场和中转机场发生的其它与航空运输有关的费用,包括声明价值附加费、货运单费、垫付费、危险物品操作手续费、运费到付货物手续费等。
2.起运地、目的地和中转站的费用
这些在起运地、目的地和中转站发生的费用种类很多,包括:过桥过境费、
提箱费、卸车费、进出库费、装箱费、拆箱费、堆存费、港建费、港杂费、机械费、制单费、交通费、手续费、检验费、检疫费、疏港费、移动费、翻箱费等。
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由于港口中转费用的计算十分复杂,因此各国港口大多采用集装箱装卸包干的形式,按箱计收装卸包干费。装卸包干费包括出口作业和进口作业两种费用。其中,出口作业费用包括空箱装车、重箱卸车、重箱堆存、水平运输至船边、装船、进行一般加固的相关费用;进口作业费用包括拆除一般加固、卸船、水平运输至堆场、重箱堆存、重箱装车、空箱卸车、空箱堆存的相关费用。
3.经营管理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代理人、实际承运人之间关于信息、单证传递的费用,单证的成本费用,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经营活动的管理费用(包括通信、水电、房租、员工工资、生产设备折旧等营业性开支)等内容。
4.正常的利润
多式联运经营人还要根据上述各种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自己的正常利润。
综上,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运费=不同区段的运费+起运地、目的地和中转站的费用+经营管理的费用+正常利润。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业务收入,同时吸引更多的托运人采取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往往会给予托运人一定的折扣。一般的折扣原则是:根据数量的多少给予优惠或折扣;根据不同的区域给予优惠或折扣;根据不同的商品给予优惠或折扣;根据双方合作关系的紧密程度给予优惠或折扣。
§§§第五节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一.公约的概述
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不断发展,公路、铁路、海洋、航空等各种运输方式都产生了自己的国际公约,而与之相对的却是国际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的空白。为了适应国际多式联运迅速发展的需要,1980年5月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了有84个贸发会议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多式联运会议,并最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包括以下部分:序言;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单据;第三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第四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第五部分,索赔和诉讼;第六部分,补充规定;第七部分,海关事项;第八部分,最后条款。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两个国家之间的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但合同中规定的起运地和目的地必须位于缔约方境内。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采用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接管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不论在运输途中那个具体区段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多式联运经营人均统一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赔偿。公约为了协调各缔约国的利益,又规定若发生货损的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所确定的赔偿额高于本公约的规定,以高者为准。同时还对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赔偿限额,特别是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货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限额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公约对发货人的基本责任从一般原则和对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则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如果由于发货人的过失而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带来损失的,发货人对这种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危险货物,发货人有义务在货物上注明危险标志或标签,同时要告知多式联运经营人有关货物的危险特性和预防措施;如果由于发货人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而使多式联运经营人遭受损失的,发货人要承担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此产生损失的责任。
(四)索赔与诉讼
公约对由于国际多式联运途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和延误而产生损失的索赔做出了规定,收货人有权力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并提出索赔。具体的索赔、诉讼时效和管辖权的确立,在公约中都有明确的界定。
(五)海关事项
公约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过境规定,缔约国海关对运输中的货物一般不做检查,以方便多式联运业务的顺利进行。
根据《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公约在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12个月开始生效。但由于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递交了批准书,所以该公约并未完全生效。虽然该公约并未完全生效,但是它对各国关于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制定、其它国际惯例的产生以及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迅速发展都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思考题]
1.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是什么?
2.国际多式联运主要有几种组织形式?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三种责任形式的主要内容和区别是什么?
5.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和免责包括那些情况?
6.不同方式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7.不同国际公约下对多式联运业务的赔偿时效有多长?
8.国际多式联运的一般流程是如何进行的?
9.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有那些?
10.多式联运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11.多式联运提单如何签发?
12.影响国际多式联运运费水平的因素有那些?
13.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有那些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