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问卷调查外,另一种有效的咨询形式就是会议研讨。会议研讨是一种双向沟通的方式,指通过召开正式或非正式的会议,让保护决策者与公众针对古镇保护中各个层面的专项议题进行对话研讨,实现面对面的意见沟通,从而确保在决策中能够最全面地吸纳公众意见。从会议研讨的人员构成来看,参与公众既包括了当地居民、专家学者,又涉及了企事业法人和专业社会组织,覆盖较为全面,具有很广泛的代表性。通过决策者与公众的直接沟通,使得公众意见被接纳的可能性达到最大化,因此是值得提倡推广的。在巴蜀地区,许多古镇现有的保护工作已经自觉地采纳了这一参与形式,例如綦江东溪古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就全程实施了听证会制度,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并确保合理化建议得以落实,使得后期规划的合理性得到了公众肯定;中山古镇则通过召开会议,由政府和社区组织出面对居民进行遗产保护教育,传达保护的意义和保护的方法,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尽管这一方式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也还存在一定弊端,最大的问题在于决策实施很可能根据个人倾向或部门利益而选择性地只采纳其中的部分意见,这表明会议研讨仍旧具有“象征民主”的特征。为了改善这种状况,笔者提供两种方法建议来优化这一参与方式:其一,重要会议的决策应形成正式文件纪要,并提交区县级人大,利用区县级人大的职能加强实施监管,建立相应的问责制,防止公众意见成为“走过场”或“民主秀”;其二,由公众选举具有威望的代表组成常设的议事团,既汇总公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又监督保护决策的实施,对保护实施应具有“一票否决权”,从而保证达成共识的公众意见能够不打折扣地获得执行。
(3)事务托管:事务托管是存在于市场经济环境中一种特殊的公众参与途径,指政府保护机构将古镇部分遗产的保护或开发事务转交由具有市场地位的公众来进行操作,保护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只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事务托管的一般表现形式为公众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根据实际能力参与古镇遗产的总体保护和开发、传统民俗文化活动组织、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历史保护的宣传等。事务托管参与在我国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江南地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是比较普遍的,着名的江南六镇、苏州古城保护大多采用托管方式,让企事业单位进入遗产保护领域,既筹集了大量的保护资金,又鼓励了公众的参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巴蜀地区虽然起步较晚,但在某些古镇保护中也尝试进行了事务托管,例如重庆磁器口古镇在保护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政府只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重点建筑的维护和历史街区的环境整治;而由企业购买部分感兴趣的历史建筑进行投资,维修后作为商业用途经营;大量民居的维护主要由居民自己负责,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修复后可自住也可商业出租,分工合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7]。与此类似的还有四川洛带古镇、黄龙溪古镇,它们的保护开发中大多也能发现事务托管的身影。
需要指出的是,事务托管这种参与方式与事务通告和事务咨询两种方式在组织方式和运作程序上完全不同,因而也可能导致一些不可预知的参与结果。前两种方式的决策者是政府的专门保护机构,公众作为决策的建议者和监督者,并不真正负责执行具体的保护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遗产的直接责任人,一般不会在遗产保护工作中公开地违背历史保护原则,因此保护通常不会造成遗产本身的严重破坏;而事务托管是政府将部分古镇遗产转交由具有市场地位的公众来实施保护开发,政府在这一过程中丧失了保护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从本质上来讲是对保护责任和义务的转移,因此无论怎么强调对参与者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也往往难以避免在与商业开发的博弈过程中败下阵来的结局,目前江南古镇日趋商业化的现象已经成为了一个反面教材,无怪乎当初的古镇保护的主持者阮仪三教授也留下“至少老房子还算是保留下来”这样的无奈感慨。因此,采取事务托管的公众参与方式在巴蜀古镇保护中是具有相当风险的,在巴蜀古镇保护争相“市场化”的今天,这一公众参与方式需要我们谨慎地加以推广。
在实际工作中,上文提到委托可称为“经营委托”,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委托方式,那就是“工作委托”。即是保护机构将部分权力授予一些民间的社会组织,借助他们的工作和协调能力,委托他们来具体执行一些事务性工作,这样既减轻了政府保护机构自身的工作负担,又激发了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热情。例如重庆綦江东溪古镇的各种行业协会组织就参与了古镇历史环境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钓鱼协会对捕鱼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盆景协会对绿化的分类维护和管理,大大地减轻了政府保护机构的负担,对东溪古镇保护的具体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取得了很好的参与效果。
总之,目前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程度还很低,基本上属于“政府说,群众听”的低参与阶段,公众实际上是被排斥在决策之外的。构建一个符合巴蜀地区现状实际与发展态势的遗产保护参与机制,当然有待于公民参政议政能力和遗产保护意识的加强提高,但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主动放权、积极引导和公共领域的开放。笔者认为,在巴蜀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公民参与程度较低的现状条件下,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应迅速从目前的“低参与”阶段过渡到“象征性”参与阶段,重点强化和完善“事务咨询”这种参与制度。大力加强媒体信息披露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继续推行专家机制和公开听证,最终促成公众参与在古镇遗产保护领域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7.5小结
本章基于对巴蜀保护制度要素构成的现实理解,主要从法律保障机制、行政保障机制、经济保障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四个方面深入具体地探讨了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环境。
法律的机制作用,表现在作为一项专业综合集成的历史保护,包含着政府在法律背景下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在古镇遗产保护的行政过程中对各项保护行为实施规范性管理。基于对法律机制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地区现状,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保障机制建构应从保护法规的衔接与协调、维持与优化、充实和完善等三个具体环节来具体实施。
行政的机制作用,表现在古镇保护作为一种以历史文化价值保护与利用为目标的全社会参与活动,是通过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所主导的管理与组织过程来具体实现的,并在古镇保护过程中对各项保护行为实施严格的监控和督导。在当前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巴蜀古镇保护的行政保障机制应从公共权威的制度维护、机构设置的调整优化和机构职能的充实完善三个方面来具体实现。
遗产保护的财政机制,表现在作为一种政府主导的公共行政活动,具有阶段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其保护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充足的保护经费投入作为保障,以及在遗产保护过程中对具体项目的保护实施提供持续性的财力支持。参考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在当代巴蜀地区的时空环境中,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古镇遗产保护的财政保障机制,必须要解决三个制度环节的问题:其一,如何去寻求多渠道的资金筹措途径;其二,如何建构科学的资金管理方式;其三,如何将这些保护资金合理地分配使用。
处于快速发展中巴蜀地区百业并举,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种新兴文化产业的基础工作正受到全社会的广泛重视。针对巴蜀古镇三种公众类型的参与特点,我们应做好以下工作:其一,完善制度建设,尽快出台配套性政策和措施,通过政策引导,积极鼓励个人参与古镇的保护参与;其二,规范企事业法人的保护参与,通过限制它们的参与领域和方式,引导它们将资金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避免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商业化倾向;其三,做好内引外联工作,利用传媒做好宣传,积极和古镇内外的社会组织取得联系,吸引他们以各种灵活的方式参与和支援巴蜀古镇保护。在巴蜀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公民参与程度较低的现状条件下,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应迅速从目前的“低参与”阶段过渡到“象征性”参与阶段,重点强化和完善“事务咨询”这种参与制度;大力加强媒体信息披露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继续推行专家机制和公开听证,最终促成公众参与在古镇遗产保护领域的程序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