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PublicParticipation)一般是指:在涉及公众利益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公众应在享受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知晓权、处置权等)的基础上更广泛地行使民主权利(如决策权等)。20世纪60年代城市规划领域兴起的公众参与是城市规划走向社会化和保障规划公平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也成为此后城市规划进一步发展的动力[120]。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一项牵扯广泛、头绪复杂的公共事业,决不是单一主体能够独立承担的。近几十年来的西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自下而上的社会过程。从早期先锋人物的英雄式行为带动民间保护慈善团体的兴起,进而促成了国家以立法为核心的政府干预,已经逐渐形成了“公——私”结合、公众广泛参与的保护体系。尽管各国政治体制和民主发展的不同,遗产保护体系的特色也不同,但公众的普遍参与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特征。参与遗产保护的公众,以各种具体的形式来介入这一事务,实现了社会动员、资金筹措、技术保障、管理监督在遗产保护这个公共事业领域内的汇集。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以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和专家的呼吁来推动的社会过程。几千年的封建桎梏,使得我国的广大民众仍旧习惯由政府来包揽所有的公共事务,公众参与的意愿与能力都极其低下,因此具有严格意义的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在目前还并未真正实现。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持续完善,以及具有民主特质的市民社会在我国的逐渐形成,公众参与意识的萌芽发展使得社会力量越来越广泛深入地介入到公共事务中来,遗产保护已无法绕开公众而由政府一手包揽,这就促使保护体制逐渐从政府的一元主导向社会的多元参与转变[24]。
处于快速发展中巴蜀地区百业并举,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种新兴文化产业的基础工作正受到全社会的共同重视,意识水平的提升使公众参与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基础条件。尽管公众参与在目前的巴蜀古镇保护中的实现程度还较低,但笔者有理由相信,随着参与机制的逐渐完善,古镇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公众参与必将在巴蜀古镇的保护中全面实现,并将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7.4.1巴蜀古镇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现实意义与实现方式
1)公众参与的原理基础
从本质上来讲,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保护稀缺资源、协调公共利益的社会事业。
这一过程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调整,其结果必然给某些社会单元带来利益,而其他单元有所损失。基于利益公平的永恒诉求,人们通常认为在社会过程中,政府有必要对公众的利益协调作出制度性安排,赋予公众主体一定的权利,平衡和制约各微观主体之间因利用稀缺性环境资源而产生的利益冲突,这种权利要求各个主体对公用资源享有平等的支配权。为了达成上述目标,在资源利益的分配中,政府必须更多地照顾到社会能力较弱的广大公众,这就使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带上了政治色彩。因此,遗产保护必须存在政治上的可行性,公众参与或许至少是利益直接相关者的参与最有价值的平衡方式之一[112]。这既是现实中历史文化遗产必须公共政策化的原因,实际上也是追求专业科学性与政治决策民主性一体化的过程。
2)公众参与的必然性
由于长期以来公众缺乏保护意识,加之尚未建立一套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一直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面对众多的保护对象,政府在人力和物力上难免捉襟见肘,顾此失彼,造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被动局面。在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保护与发展的各种矛盾日益复杂和突出,缺乏公众参与的保护越来越显得软弱无力,将保护工作逐步社会化,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必然趋势。为此,2000年在北京召开的“机遇与挑战——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呼吁:“文化遗产保护,早已经不再仅仅是文物保护部门一方的工作。随着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涉及更多的部门。..在新的世纪中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更为广泛的、包括针对各种不同形式、不同规模、不同内涵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统一战线,充分调动、发挥社会各界、各个部门、民间团体的积极性,真正使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事业”[121]。
3)巴蜀古镇保护公众参与的现实条件与任务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涉及保护体系的完善和保护技术的提高,而且本身就是与整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复杂的社会工程。因此,仅仅单靠政府的力量不足以推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当前巴蜀古镇保护工作正处于全面起步的阶段,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充分认识公众参与在巴蜀古镇保护中的现实条件与任务。其一,巴蜀古镇保护是一项任务繁重、牵涉广泛的社会事业,必须利用各种途径和渠道,通过多种公众参与方式才能真正推动起来。而巴蜀地区目前尚未普遍地实施公众参与,这就给参与制度的推行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其二,当前的巴蜀古镇保护,政府作为主要推动者,习惯于运用公权力单向地加以推行,难免因阻力重重而难以为继。为了集思广益、减小社会阻力,降低公共成本,政府在与公众的遗产保护互动过程中应当解放思想,敢于主动放权,为推动并实现真正的公众参与做出表率和贡献;其三,公众参与的阶段特征与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应基本相称。在公众参与的梯级结构理论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尽可能选择符合地区实际的参与形式。就全国范围来看,巴蜀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公众参与能力和意识都还相对落后。因此,当前的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既应迅速跨越低级阶段的参与形式,避免公众参与的形式化和空洞化,又不可盲目追求一些高级阶段的参与形式,提出脱离地区实际的参与要求;其四,根据巴蜀地区的实际情况,当前古镇保护的公众参与必须抓好参与主体的筛选和参与途径方式的构建两项重要工作,这既是公众参与的核心内容,也是当前公众参与的迫切要求。
7.4.2巴蜀古镇保护中公众参与的主体构成及其利益取向
要在巴蜀古镇中推行公众参与,必须首先要筛选具有参与资格的主体,这是由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所决定的。而主体筛选又涉及“公众”的定义及其构成的阐释,从立法学和法理学的角度来讲,对“公众”这一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有一定困难的,因为这一概念本身似乎并不需要做更进一步的解释。公众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老百姓,它既涵盖单个的人,也可以指由多个人所组成的团体或群体,因此,“公众”这一称谓具有相当的模糊性[24]。
作为“个人”,它可以说实际意义上的“公众”,是众多分散个人的集合。公众是社会人的集合,而社会人的基本成分和前提首先是自然人。其实不仅仅是公众参与,凡是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事情,真正的主体就应该是个体的人,个人在公众参与中应处于主体地位。而作为“团体或群体”的公众,又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法人”,一般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四大部分。机关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从本书的讨论视角来看,机关法人应不属于公众的范围。事业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科学研究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等。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流通等活动,以获取盈利和创造财富为目的的各类营利性经济组织,如公司等。社团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文学艺术活动、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妇联、法学会等[24]。其二是其他社会组织,这是一个包容性很大的概念。究竟什么可称为是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说在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尽管这一概念在立法上被大量使用,但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解释。一般认为其他社会组织就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多是指一些自发形成的群体、社区组织等。综上所述,本文中所谓之“公众”就是指除政府之外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92]。
仅仅明确了“公众”定义及其构成是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公众会自动成为公共事业的参与者。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只有特定范畴中的公众才可能成为参与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关系到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同时又涉及确定的对象和边界,也因此而界定了公众中不同需求等级的参与者。遗产保护不单纯是公共领域的事情,还常常包含着对私有财产的公有化以及对私人财产、行为的限制。当把遗产保护作为一项事务进行决策的时候,参与遗产保护的公众当然需要考虑该遗产的领域与自身的利益关联,人们会根据各自的利益诉求而考虑参与或者“搭便车”与否[24]。在遗产保护中,按照参与动机,公众可以分成两个层面的参与者:一是草根阶层,民间的或邻里的个人在场所中有着社会根基,他们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视作维护和改善私人财产状况的机会,或者是达成个人文化追求的一种途径,当然也可能引发对遗产保护的破坏;另外一种是集体化的、专业化的力量,这些社会组织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视为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它们进行历史保护的各项工作更具规范和科学性。而按照利益的关联情况,公众中的参与者又被分为两个团体:一方是社会大众或国民,他们和遗产的抽象利益相关联,不构成遗产实际价值利益申张的实体。如学者、普通市民、记者媒体、保护组织、弱势群体、残疾人..;而另一方则是与遗产对象发生直接或间接利害关联的群体,包括原住民、社区组织、经商者、出租户、产业工人..根据政治地理学的观点,他们在遗产空间谋求的政治是相异的,对资源和遗产权益的要求也是不平等的[92]。综合“公众”定义及其构成,笔者可以清晰地勾勒出在遗产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主体的内容构成框架。
具体到巴蜀地区,参与古镇保护的公众主体构成在历史上也经历了一个明显的演变过程。从建国一直到九十年代中期,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之相对应,巴蜀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本上一直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单向保护,因此巴蜀古镇保护的主体十分单一。政府把保护作为一项文化事业而包办一切,其结果不仅造成政府自身财政负担沉重,并且由于财力有限,既无力制止日益加剧的破坏活动,也无力阻止历史古镇的日益衰败。此外从保护的社会效果来看,由于只有政府这个单一主体存在,使得保护决策缺乏广泛的代表性和必要的监督,其决策失误造成了古镇遗产的巨大破坏,这样的教训在巴蜀地区是相当深刻的。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众作为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已经逐渐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原先这种一元主体的历史保护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巨大的局限性,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古镇保护的要求。巴蜀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决定了巴蜀古镇保护的主体必须多元化,即要在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和引导的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和个人等公众类型积极广泛地参与历史保护,利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动古镇保护工作的发展。巴蜀古镇保护主体的多元化,一方面可以集思广益、筹集资金、并监督保护机构的保护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多元化的公众参与,可以扩大遗产保护的社会影响,提高全社会的历史保护意识,因此具有非常积极的社会意义。
巴蜀古镇保护真正的主体,应该结合古镇保护的地方特点在一定公众的范畴内进行筛选。只有符合参与条件的公众参与者介入保护才能保证遗产保护事业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这也是决定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成败的关键。事实上,随着巴蜀古镇保护事业的推进,公众参与者在古镇保护过程中也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从目前参与的公众构成来看,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在其中各占有一席之地。其一,参与古镇保护的“个人”,既包括古镇的常住居民,也包括部分的社会人士(例如民间爱好者、摄影者)。就参与动机来考察,他们都是属于草根阶层范畴,希望通过保护来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或价值追求;而按照利益关联来讲,常住居民多属于利益关联密切的原住民,社会人士则属于利益抽象关联的社会大众,尽管两者对于保护利益的关联程度不一样,但却都为保护积极地出谋划策并亲身实践。“个人”在巴蜀古镇保护中的力量虽不强大,但它们的参与却说明了巴蜀普通大众保护意识在逐渐觉醒,具有重大标志性意义。例如在四川眉山的柳江古镇,由于山水文化的熏陶,居民们普遍都有着强烈的古镇保护愿望,他们中间的杰出代表——尹道新、尹道原兄弟不仅参与政府的保护工作,积极建言献策,还主动地收购历史建筑、石碑,开辟利用进行维护,为柳江古镇的保护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其二,参与古镇保护的“法人”,主要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这是古镇保护及其开发引入市场力量的必然结果。就参与动机考察,它们属于集体化力量,希望从保护开发中谋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就利益关联来,虽然他们和遗产保护并无紧密利益关联,但却在遗产资源的潜在价值的吸引下参与进来。受到国内江南古镇保护模式的启发,巴蜀古镇保护中企事业法人参与的态势越发明显,许多古镇开始积极引进市场力量进行保护。这其中比较典型的如重庆的走马、石堤、松溉、路孔,四川的佛宝、尧坝、上里等古镇,它们已经实现了企事业的全面(部分)参与或正努力促成这一方式的实现。其三,参与古镇保护的“其他社会组织”,目前在巴蜀古镇基本上还几乎没有,这是今后公众参与需要积极引入的参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