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巩固”,是指稳定巴蜀古镇保护中来自政府渠道的直接补贴资金,确保资金来源的渠道.通和供给稳定。这是针对目前保障较为可靠的古镇保护经费来源所提出的一种应对策略。在巴蜀古镇保护经费中,需要“巩固”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巩固中央和地方政府中的保护拨款。巴蜀地区中的某些古镇(主要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每年可以从国家和省级财政中直接获得一些专项拨款,但是这些拨款通常是以特定名义争取或是以其他名义挪用的(例如挪用一部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来源没有法律和政策的保证,具有偶然性,不能保证稳定和持续地供给。为了巩固这一部分的资金来源,应进一步加快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立法工作,为古镇保护专项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提供法律依据。除了专项保护拨款外,区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财政口径内的事业性拨款也应加以巩固。这一部分资金作为各部门的行政事务经费,在缺乏制度监管的情况下常被挤占和挪用(例如文保部门、房管部门、市政部门的正常维护经费就难以保证周期性拨付),因此对于这部分资金的拨付应加大财经监管和审计的力度,确保专款专用。此外,对于当前巴蜀古镇中常用的以项目方式向上级争取资金的方式,在筹资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加以鼓励和引导,通过项目申报工作的深化和细化,加大资金争取力度。
其二,巩固政府担保的贷款途径。在当前的巴蜀古镇保护中,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贷款作为古镇保护经费虽不是一种普遍的手段,但发挥的作用却甚为巨大。在将来的古镇保护工作中,为了进一步推广这种融资方式的,政府可尝试将古镇的国有资产(主要公房资产部分)作为抵押并提供担保,鼓励和引导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积极参与古镇的行政保护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提供小额低息贷款,资助古镇的修缮、整治、市政设施完善等;对个别特别困难的居民,政府甚至可以进行利息补贴,以减小居民参与保护的融资难度,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
所谓“完善”,是指补充、规范巴蜀古镇保护中那些来自政府渠道的转移支付资金,保障资金的稳定供给。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保障可靠性较差的古镇保护经费来源所提出的应对策略。在巴蜀古镇保护经费中,需要“完善”的政府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完善旅游收入的转移支付。长久以来,由于巴蜀古镇保护滞后,完善的古镇旅游市场尚未形成,其旅游开发远不如江南古镇那般发达和成熟,因而来自旅游业的收入也相对较少。据有关统计,2006年江南周庄古镇则为8亿元,而同期巴蜀旅游开发最为成熟的古镇之一洛带的旅游收入仅为2亿元。在江南古镇的旅游收入构成中,门票收入是其中最大的一笔,也是政府通过旅游收入转移支付作为保护资金的主体部分。与江南古镇普遍收取门票相比,目前的巴蜀古镇中除了四川李庄古镇等少数古镇的重要建筑外,基本上不实行收费。尽管对于古镇是否收取门票,国内学者还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对于巴蜀古镇来说,保护初期巨大的资金缺口确实需要适当的门票收入来进行填补。参考江南古镇的经验并结合地区实际,巴蜀古镇可以在时机成熟时(旅游开发初见规模之后),以合理价格发售镇内重点历史建筑的观光门票。将门票收入上缴财政之后,可将其全部返还转移作为重点历史建筑的专项保护经费。除此之外,古镇内商户经营所缴纳的税收,也可按一定比例返还保护机构。
其二,完善罚没收入的转移支付。罚没是根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枠的规定和授权,由文物管理部门对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尽管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了巴蜀古镇文物管理部门相应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因监管力度不足而很少能够被严格地贯彻执行,并且把罚没收入作为保护经费反馈给古镇保护事业也未能成为一种制度;除此之外,由于存在法律空白,保护管理机构对于古镇中大量性传统建筑的破坏没有经济处罚权,无法进行处罚。针对这一现状,巴蜀古镇一方面应完善执法能力建设,加大针对破坏文物行为的处罚执行力度,另一方面对于未列入文物的一般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的保护规划建立针对破坏行为的处罚制度;同时,必须将收缴的罚金按比例作为巴蜀古镇保护事业经费的一部分返还给古镇保护机构以制度方式予以明确,以完善罚没收入转移支付机制。
2)拓展与开辟:非政府途径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如何利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一个新的时代命题。尽管在当前的巴蜀古镇保护中,政府作为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仍然为古镇保护提供着大量的保护资金,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整体落后,其有限的经费根本无法满足保护的实际需求,已经制约到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民间资本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往往起着关键性作用,非政府渠道的资金常常也是遗产保护的主要资金来源,这既是对民间资本巨大潜力的充分挖掘,也应当是国内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受此启发,巴蜀古镇保护应深化制度建设,大力拓展和开辟非政府途径的资金筹集。
所谓“拓展与开辟”,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是保留巴蜀古镇中原有的非政府筹资渠道,同时因循已有途径探索新的资金筹集点与途径,它主要针对的是非政府途径中的投资方式和自筹方式;其二是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对于巴蜀古镇保护中尚未出现的非政府筹资渠道,可结合本地实际尝试进行开辟,它主要针对的则是非政府途径中的赞(捐)助方式(图7.15)。
投资和自筹方式能够成为保护筹资途径的关键,在于参与保护的出资者与保护活动之间能够建立起正向的利益关联,只有当资金投入能够带来理想的利益回报,才有可能让出资者主动接纳并采用这两种方式。两者之中,投资是最重要的融资方式,其具体形式一般是政府鼓励企业、商业集团、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资金投入参与古镇的历史文化资源的整体保护与旅游开发,也可另行成立专门的股份公司来具体运作。作为投资公益事业的回报,地方政府在保证古镇获得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允许投资者在旅游开发中获得正当的经济利益。许多巴蜀古镇都采用了这一筹资方式,例如李庄、洛带、黄龙溪等古镇。目前,参与巴蜀古镇保护的投资主体还仅限于少数的企业和商业团体,社会团体与个人投资参与保护还不普遍,这与国外甚至我国江南地区活跃的社会团体与个人投资相比,参与程度明显较低;同时,参与保护的资金多投向历史建筑的保护开发,而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开发的投资还缺乏关注。
从拓展的角度的来讲,我们必须通过政策鼓励和引导,一方面要吸纳社会团体与个人这两类投资主体参与保护,另一方面还应努力将投资引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领域。
与投资相比,自筹的情况则要复杂得多。其中,宗教建筑一般可以由宗教团体通过信众捐款来筹集资金进行修缮维护;而大量传统民居(私房)的修复改造,则往往通过政府牵头注资的方式来鼓励居民自筹资金参与改造(图7.16)。尽管如此,由于古镇物业业主的多元化,实际上可自筹经费参与遗产保护的业主还有遗漏,尚有潜力可挖。在巴蜀古镇中,物业业主包括政府(公房)、居民(私房)、企事业单位和宗教团体,目前自筹主体仅限于居民和宗教团体,除政府外(遵从政府途径),大量的企事业单位尚未主动自筹资金参与遗产保护。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讲,应当主动承担维护和修复自己无偿占据的传统建筑(甚至是文物保护单位)的责任。然而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它们一般不会主动履行这一义务。有鉴于此,今后政府可通过税收杠杆或政策文件,强制这些单位从每年的税收或财政拨款中,提留部分资金作为它们参与遗产保护的自筹经费(类似环保的储备金),这样就可以使自筹保护经费的对象最大化。
赞(捐)助方式参与遗产保护对于巴蜀古镇来说,是一种前景广阔的方式。由于巴蜀地区古镇保护需要的资金十分庞大,仅仅指望公共投入或者市场投入实际上是远远不够的,获得区内外的民间赞(捐)助将是一种重要的补充。实际上,在当前遗产保护社会意识逐渐觉醒的背景下,赞(捐)助途径的开拓是完全可能的。其一,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成立专项保护基金会,由古镇保护机构向社会长期募集古镇的保护资金,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或捐助。在基金管理上,基金会应有透明、严格、规范的运作机制和监管机制,保证募捐到的资金能专款专用;其二,政府应通过政策扶持和公关宣传,鼓励企业向古镇的专业保护机构或具体的建筑遗产赞助捐款,例如承诺赞(捐)助企业在古镇中举办商业活动具有优先权、给予冠名权、树碑立传等。
除了以上两个方向外,巴蜀古镇的保护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尝试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相关机构发行一定数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奖券”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债券”,就像我国现在发行的“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或国债一样,将奖券和债券所筹措的社会资金用于巴蜀古镇的保护事业,也是一种具有良好前景的筹资途径。
7.3.3建立以保护机构为责任主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巴蜀古镇保护资金的筹集对于古镇保护的实施来讲,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经济环节,但是如果这笔资金缺乏科学的管理,则无法保证资金获得最佳的配置效果甚至可能造成巨大浪费,最终可能导致保护资金的“管理失效性”匮乏。因此,建立保护资金的科学管理制度对于有效地分配和使用保护资金至关重要。
基于巴蜀古镇保护资金来源的分析,笔者认为,保护资金必须坚持“统筹化管理”
的原则。所谓统筹化管理,是指区别于现在保护资金的“多头筹集、分散管理”的做法,由统一的保护机构进行资金的集中管理,以实现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高效率和透明化。
在巴蜀古镇获得的保护经费中,未来一段时间内占主要份额的仍将是来自政府渠道的资金,因此需要科学管理的主要就是这笔资金。目前看来,政府途径的资金来源较为分散,但由于行政关系协调起来相对容易,采取统筹化管理的实施难度将不会太大,可考虑统一由基层的专业保护机构(如古镇遗产保护管理中心)来集中管理。在政府途径的资金来源中,直接补贴中的拨款与贷款由于具有不同的来源情况与使用要求,因此它们在资金管理上会略有差异。其中,政府拨款目前的接收对象一般是镇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并由它们来支配使用,可能存在资金挪用或挤用的隐患。未来,我们在完成保护机构的设置改革之后,这类资金应由区县级财政直接划拨给派驻的古镇保护机构;然后由保护机构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保护规划的年度开支预算,针对具体项目投放资金,由此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利用的透明度和效率。与拨款相比,政府担保贷款对巴蜀古镇来说则是一种全新的筹资方式,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上有它自身的特点。尽管这种贷款是以无息或低息的方式获得的,但终究还是有偿还机制作为使用约束,因此一般要求保护机构应尽可能将这笔贷款投向可以产生经济回报的保护项目,例如收取门票的历史建筑维护,或者可以从事商业经营的传统店铺修缮等等。至于政府途径中的转移支付,无论是旅游收入的转移支付,工商税费的转移支付,还是罚没收入的转移支付,其管理和使用要求与直接补贴中的拨款管理区别不大,因此可以参照拨款方式进行资金管理。
除了保护机构对资金的自我管理之外,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对于确保资金使用管理的高效透明是至关重要的。具体的操作方式可由专设的遗产督导员联合专门委托的审计机构根据资金年度预算,对古镇基层保护机构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与评价。
与政府途径的资金来源相比,目前的巴蜀古镇保护中来自非政府途径的资金渠道尚不够通.,资金途径与金额也相当有限。尽管如此,面对日益扩大的保护资金缺口,我们必须将非政府层面的资金筹集作为一个工作重点。为此,我们一方面应加强非政府层面的资金渠道拓展,另一方面也要未雨绸缪地提前谋划非政府途径来源的资金管理。很显然,与政府来源的资金管理方式不同,非政府来源的资金管理更多地体现出“间接性”和“引导性”特征。
首先,赞(捐)助的资金一般直接投向专门保护机构或保护基金会,为了保证这笔经费的透明使用,一般在赞(捐)助的同时应向遗产督导员备案,委托督导员对保护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督导员应因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向赞(捐)助者汇报;其次,自筹资金一般来自于企事业单位、宗教团体和普通居民,这些资金并不归古镇保护机构直接管理。为了合理地使用这笔资金,保护机构应对业主们进行计划和指导,帮助他们合理地分配和使用资金,引导资金投向最需要的地方;最后,投资本质上是一种逐利行为,对于古镇保护来说就像一柄“双刃剑”,既可能促进保护又可以破坏遗产,因此理性的投资引导与管理是确保遗产获得真正保护的关键。为了取得“趋利避害”的投资效果,笔者建议尽快制定枟四川省(重庆市)历史文化古镇遗产保护投资管理办法枠,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商业资金的投向,通过资金的有效管理防止遗产保护的过度商业化,从而避免投资行为对遗产可能造成的危害。
此外,对于遗产保护事业专门发行的奖券和债券,应由国家彩票中心、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下属的遗产管理局(司)来具体管理和运作。国家可按巴蜀古镇的数量和价值大小或是保护实施的具体项目,采用逐级下拨的方式定期分配一定数额给古镇的保护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保护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同时审计部门也有权力对这部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7.4古镇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