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为了配合对外贸易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外汇调剂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主要城市都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地方、部门、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留成外汇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留成外汇和自有外汇的调剂业务。调剂外汇价格根据外汇供求情况,由买卖双方议定,由此形成有管理的外汇调剂市场。从1979年到1989年全国各外汇调剂中心总成交额达到58亿美元。外汇余额的市场调剂,保证了各部门的用汇需要,缓解了持有外汇企业的人民币资金紧张状况,促进了外向型商品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外商的投资环境。
(五)放宽对国内居民的外汇管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我国允许国内居民持有外汇,但不准在国内使用。国外汇入的汇款和个人创收的外汇只能卖给银行,兑换成人民币,而不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改革开放后,我国放宽了对居民外汇收入的管理,允许其按一定的比例留成,这并未能阻止侨汇收入的下降。从1985年起,我国银行开办了国内居民外币存款业务。凡从国外和港澳地区给国内居民的汇款和国内居民的手持外汇都可以存入银行,在规定的数额和用途内支取外汇,汇往国外或携带出境使用。个人存放在境内或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准许卖给银行,但不准私自买卖、私自携带或邮寄出境。个人收入的外汇,如稿费、奖金、讲学酬金等归本人所有的部分,准许个人保留。派赴外国或港澳地区工作的人员和临时出国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使用的部分,准许全部保留。另外,从1988年起,我国在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侨乡,开办了个人外汇调剂业务,允许居民个人将手中的外汇,按照调剂价格卖出。从1991年12月起,允许国内居民通过外汇调剂市场买卖外汇。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外汇黑市的发展,也满足了个人的零星用汇,如参加托福考试等的需要。此外,国内居民出国探亲、移居出境、出国留学、赡养国外亲属等所需的外汇,可凭出国凭证或有关证明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银行购买外汇解决。至于退休费、退职费、离职补助费、抚恤金等移居出境的可准予全部汇出。由于我国放宽了对国内居民的外汇管制,居民外汇收入大幅增加,居民的外币存款也增长很快。
(六)外汇兑换券的发行与终止
改革开放带来了居民手持外汇的增多和外国居民用外币购物的增加,为了防止套汇和套购物资,限制外币在中国市场的计价流通,也为了使国家集中更多的外汇,1980年4月1日起,中国发行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外国居民可持外汇去银行兑换外汇券,用于日常支付和到商店购物。外汇兑换券的发行达到了部分预期目的,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外汇券的流通范围不断扩大,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与人民币同时流通的情况,违背了货币流通的排他性,也影响了人民币的信誉。同时,人民币与兑换券兑换外汇差价的客观存在,诱发严重的外汇、乃至兑换券的炒卖。这就促使我国政府下决心于1993年1月起,停止发行兑换券。至此兑换券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七)实行人民币的汇价改革
从1953—1979年改革以前,我国的汇率始终只是一个单纯的计算盈亏的核算工具,而不具有调节外汇供求的作用。1979年8月,国务院为发展对外贸易,奖出限入,决定对汇价制度进行改革。从1981年起,实行贸易外汇的内部结算价与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并行,内部结算价定为1美元等于2.80元人民币,实际上就是同时存在两种并行的结算价格。1985年1月1日,我国取消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制度,重新实行单一的人民币汇价,同时将人民币汇价调到1美元等于3.20元人民币。1986年7月,将人民币调整为1美元合3.70元人民币。
1985年和1986年的两次汇价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1984年物价改革对出口换汇成本和进口成本带来的影响,保证出口创汇任务的完成和防止国际收支不平衡。1988年下半年,我国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币值的下跌导致外贸换汇成本上升,加剧了平衡进出口贸易的困难。面对这种情况,1989年12月16日,1990年11月,人民币汇价进行了第3次调整,由1美元等于3.70元人民币下调为1美元合4.70元人民币,下调幅度为21.28%。由于这一时期人民币官方汇率和调剂外汇的存在,实际上造成了人民币的双重汇率,它在与物价体制改革配套,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影响了我国汇率制度在国际上的形象。
(八)建立了外债管理体制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
改革开放前的一段很长的时间里,我国曾以既无内债,也无外债而自豪。
1979年后的改革开放,促使我国大规模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为保证我国外债的按期偿还,促使利用外资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从1979年开始,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外资外债的管理法规;包括建立对外借款的计划管理和窗口管理;建立借款审批制度和外债统计监测制度、外债担保制度。规定境内机构(除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都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逐级报批,同时须委托国家规定的对外借款窗口对外筹措。借款后,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债务登记,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督使用和偿还。这些措施较好地提高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益,解决了我国经济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九)建立多家金融机构外汇经营体制
1979年以前,我国的外汇业务一直是由中国银行一家经营。1979年以后,我国对外汇业务经营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79年10月,在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同时,即批准它经营外汇业务。之后,从中央到地方陆续成立了一些有外汇业务经营权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租赁公司。1982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经济特区获准设立分行办理外汇业务。1984年放宽了上海原有的四家侨、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经营范围。1985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此后,在经济特区批准设立了一些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1984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获得外汇业务经营权。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各家专业银行总行及其分行开办外汇业务,允许各专业银行业务交叉。之后,又陆续批准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招商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各银行均可开办外汇业务。
二、1994年以后以外汇市场建立为目标的外汇体制改革
顺应1979—1993年的外汇体制改革,我国外汇体制改革进入了以建立和完善外汇市场为目标的改革阶段,资金受国内外众多因素的影响,尽管还没有理由认为我国的外汇市场已经完全发育成熟,但是,它的基本成型却是毋庸置疑的。
(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1993年7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外汇调剂市场直接买卖外汇,这个重要的改革,为外汇牌价的放开,而又不会失控创造了条件。199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拉开了以建立外汇市场为目的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管理层随之采取了以下一系列改革步骤。
1.取消外汇分成,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属于指定范围的外汇收入,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用于支付境内开支的部分,均须向外汇指定银行兑换人民币办理支付。取消外汇留成、上缴外汇和外汇额度管理制度。
2.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实行售汇制后,取消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在此项下的对外支付用汇,持规定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非经营性支付购汇或购提现钞,按财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赠的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度。
3.实现汇率并轨,建立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停止发布官方汇率,而以外汇调剂中心的汇率为唯一的人民币汇率。从1994年4月1日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4月4日起正式运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成立后,保留各地外汇调剂中心,为当地外商投资企业调剂外汇余缺。1994年4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前一营业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加权平均价,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的市场汇率,并参照国际市场外汇行市套算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商业银行之间的外汇买卖价,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上下3‰幅度内浮动;银行与客户之间买卖外汇应按公布的汇率和规定上下2.5‰的幅度内挂牌。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体制仍维持原来办法。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所允许范围内对外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以从其现汇账户余额中直接办理;超出现汇账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的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授权部门所批准文件及合同审核批准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5.取消境内外汇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境内外币流通和在指定金融机构以外进行外汇买卖;停止发行外汇券,已发行流通的外汇券,可继续使用,逐步兑回。
6.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和建立进口付汇核销制度。为了防止外汇流失,1994年我国进一步加强出口核销工作,严格要求出口单位在货物出口后,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汇回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向外汇管理局核销这笔外汇。1994年8月1日实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要求进口单位在贷款支付后,在合同期限内将货物运抵境内,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向指定银行核销这笔外汇。
7.严格外债管理,建立偿债基金,确保国家对外信誉。国家继续对境外资金的借用和偿还,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条件审批和外债登记制度。为境外法人借款出具担保,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8.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后,准许境内机构向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以及经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在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从此账户支出还本付息。购买外汇则须持外债登记证和债权单位还本付息单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凭核准件到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向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汇投资均须持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合同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凭批准件到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9.加强对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平衡情况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预测,逐步完善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效果
中国外汇交易统一市场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的外汇市场经过外汇调剂市场和外汇调剂公开市场进入到外汇交易统一市场这个崭新的发展阶段。这样的发展不仅使得我国的外汇交易市场呈现许多前所未有的特征,而且实现了预期的改革目标,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这是我国外汇调剂市场发展的合理延伸。我国外汇交易统一市场基本上是个金字塔形的外汇市场体系,由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和外汇零售市场组成。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是个批发市场,从事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外汇买卖,为各外汇指定银行调剂外汇余缺和结算服务。外汇零售市场是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外汇买卖市场。此外还有外商投资企业间的外汇调剂市场,即保留过去调剂中心的做法,专门对外商企业提供外汇调剂服务。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额大,汇率具有代表性,它影响、决定和保障零售市场和外汇调剂市场的状况。我国外汇交易统一市场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外汇市场正向着统一、规范化方向迈进。与以前的调剂市场相比,外汇统一市场发生了实质性的重大转变。首先,统一市场的建立,改变了汇率形成机制,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其次,统一市场的建立,发挥了市场对外汇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改变了过去按行政区划设置外汇调剂中心,银行只能代企业买卖外汇,而不是市场的交易主体的格局。其三,统一市场的建立,将外汇调剂市场上对外汇额度,即外汇使用权的买卖改变为实际外汇的交易,交易主体主要由部分外汇额度指标有余缺的企业扩展至国内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同时金融机构又在自身的外汇业务中,以结售汇方式与企业发生交易,这种转变意味着外汇市场的基础结构逐步趋向于合理。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效果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1.进出口贸易增长迅猛,扭转了贸易逆差的局面。1994年和1995年,进出口总额分别达到1210.1亿美元、1487.8亿美元,以及1156.2亿美元和1320.8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0.9%和18.7%,其中出口分别增长31.9%和22.9%;贸易顺差分别达54亿美元和164亿美元。改善了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状况。而1986年的进出口却仅有429亿美元和309.4亿美元,逆差达79.6亿美元。
2.外汇储备大幅增加。1994年年底,外汇储备总额为516亿美元,增幅达143.5%;1995年,外汇储备继续增加,到年底为736亿美元,较年初增加220亿美元,仍保持2.6%的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