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利率改革还顺应国家的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能源、交通、通讯等13个行业,规定了比其他行业低10%—30%的优惠利率;对粮食、油料、棉花收购贷款,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民政部门福利工厂等也规定了低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此外,为支持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加快发展,对这些“老、少、边、穷”地区实行较低的贷款利率,并对那些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建设项目,或有利于吸引外资加快特区建设的项目,如船舶工业卖方信贷、广深珠高速公路项目贷款等,也按较低利率计息。
我国这一时期的利率改革,主要侧重于提高利率水平,增设利率品种,完善利率结构。期间先后7次调高储蓄存款利率。以1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为例,从1979年4月1日前的3.24%,调高到1989年2月1日的11.34%,利率的绝对水平提高了2.5倍,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提高了120%,活期存款利率提高了33%,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提高了57%。同时也增加了许多新的利率种类和档次,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贷款利率只有三个档次,存款利率也只有四个档次,各档次利率之间的差别很小,而改革开放至1989年底,存款和贷款利率各达几十个种类和档次,包括各种期限的储蓄和单位定期存款利率,以及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新的储蓄种类。贷款利率中仅优惠利率就近50种,还不包括那些地区性的优惠利率,提高了逾期贷款利率和挤占挪用银行贷款罚息率。同时种类和档次之间的利差也显著拉大。利率体系的改革,发挥了它的筹集社会资金,增加储蓄存款,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及调节社会资金供求等作用。
(二)根据经济运行状况,灵活调节利率水平
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对利率体系的改革逐渐走出单向调高的阶段,而进入了按照经济运行的需要进行灵活调节的时期,1988年我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全年市场货币流通量增长46.7%,零售物价指数上升18.5%,从4月起,部分城市出现了挤兑存款、抢购商品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物价和币值的稳定、抑制对银行信贷资金的超量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于1988年9月1日和1989年2月1日连续两次大幅提高利率。为了保证城乡储蓄存款能够继续增加、遏制物价上涨,从1988年9月19日起,对3年、5年、8年的定期储蓄存款开办保值业务。即在存款期满时,银行除按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外,还要把存款期间物价上涨幅度大于利率的差数补给储户,使储户在存款期间获得的实际利率并不因为通货膨胀而成为负的。同时我国还进行一系列改革,主要包括:为了吸收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存款、防止公款私存,统一了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的利率;为了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取消一部分不适合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优惠贷款利率;扩大了金融机构的利率浮动权和浮动范围,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的上浮权由20%扩大到了30%;规定了严格的贷款加息制度,对逾期贷款的加息由20%提高到30%,对挤占挪用贷款的加息由50%提高为100%。
由于前两年的调控力度过大,1989年和1990年,我国经济出现了大幅的滑坡,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分别为—7.2%和2.4%,GDP较上年仅增长4.1%和3.8%;物价涨幅大幅回落,分别为2.1%和2.9%,为刺激经济回升,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在1990年3月21日和8月2日,两次较大幅度地降低了银行存贷款利率。随着1990年、1991年物价水平的持续下降和通货膨胀的遏制,保值贴补率持续为零,1991年12月停办了保值储蓄业务。
随着经济过热和市场物价上涨幅度的持续攀高,1993年5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两次提高了存贷款利率,又重新开办了保值储蓄业务;1995年1月和7月,又两次提高了贷款利率。这几次利率调整,与1993年下半年开始不断出台的旨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一系列措施相互配合,对于抑制通货膨胀、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三年的治理整顿,我国的宏观调控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国民经济实现了“软着陆”,呈现出“高增长、低通胀”的良性局面。随着物价的进一步走低和实际利率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适应物价下降的变化,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1996年5月1日和8月3日、1997年10月23日,较大幅度地下调了银行存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共下调了3.57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共下调了3.45个百分点。这三次降息,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分流了部分居民储蓄,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和转轨转制创造了条件。
1998年以来,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受到较大冲击,加上国有企业改革和机构改革进入攻坚时刻,居民收入增长放慢,国内需求偏软,经济运行呈现下滑态势。为了扩大国内消费和投资需求,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1998年3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又两次降低了银行存贷款利率。其中,存款利率下调0.65个百分点,中长期存款利率下调幅度大于短期存款利率;贷款利率下调1.8个百分点。为了抵消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在1999年6月10日以前,我国利率有七次下调。鉴于我国的物价水平已经大幅度回落至负增长的水平,尽管我国的七次利率下调,但是实际利率仍有明显的回升,加上我国仍面临的国内消费不足,国外的外需不振,2002年2月21日我国第八次下调利率,活期存款利率仅0.72%,1年期利率仅1.98%,贷款利率5.31%,达到历史最低水平。我国这几年的利率下调表明,管理层已经不是简单地调高或调低利率,而是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对策,这就是说,在我国利率调低的过程,已经包含着将来利率仍有调高的可能,只要经济的运行出现过热的迹象。
(三)下放管理权限,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之后,人民银行同专业银行的资金来往,由原来统一分配关系改为借贷关系,中央银行相应制定和执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这些利率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起着指导作用,是银行利率体系的核心,因而也被称为基准利率。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利率,仍由中央银行直接管理和规定,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利率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的影响还很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央银行直接制定的利率势必相应减少,各金融机构利率决定的权限随之加大,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对整个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间接影响将逐步增强。
(四)中央银行逐步强化利率的宏观调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利率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中央银行不仅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贴现利率以间接影响社会利率,还通过调整基准利率,及其波动的幅度,调节社会利率水平,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
同时,随着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所有的借贷资金都相应转化为资金商品,借贷利率也就成了资金的价格。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其浮动范围内,根据社会资金供求和借款者的信用状况,与借款者商定贷款利率。
在社会资金供不应求、借款者信用较差的情况下,实行高利率;反之,则实行较低的利率。商业银行根据其经营管理的要求,参照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将存款利率定位在略低于贷款利率的水平上,既有利于吸收存款,又不会过多增加信贷资金成本。
(五)灵活运用利率手段,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我国利率市场化经历了数次重大的改革:1996年1月,全国统一的银行间拆借市场的启动和试运行,这是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拆借市场的利率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6月1日又取消了原先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加2.88个百分点的上限限制,允许利率完全由交易双方自行议定。1996年4月9日,中央银行以国债回购方式启动了公开市场业务,其回购利率实行市场招标,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1996年的国债发行中,改变过去发行利率计划确定的做法,对一年期以上的国债实行发行利率市场招标,这也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1998年3月,放开贴现与转贴现利率;2000年实现对境内外币利率的市场化改革;2002年3月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从浙江省的温州进行试点,现在已经扩大到黑龙江、吉林、福建、内蒙古、四川等地方的农村信用社;2003年全国每个省都将有一两个县市参与到银行利率市场化试点工作中来,银行利率市场化将逐渐全面铺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业一个渐进的过程,利率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但也有人认为这种操作在技术上有困难,而对之持保留意见。
(第二节)我国外汇体制改革
我国的外汇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组成部分,它可以划分成两个时期,一是在1979—1993年期间,二是1994年1月1日启动的新一轮外汇体制改革。
如果说,第一个时期我国的外汇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对原有体制的局部修整,第二时期的改革则是以建立外汇市场为目标。第一时期的改革为第二时期的改革创造条件,第二时期的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则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一、1979—1993年的外汇管理改革措施
1979—1993年之间的外汇改革使得我国原来高度集中的外汇体制出现了极大的松动,相当一部分外汇可以停留在企业和个人手中,外汇余缺调节的客观需要,为外汇市场的形成和建立奠定了基础。我国这一时期的改革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一系列方面。
(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
从建国初期到1979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其基本特点是:外汇的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外汇的使用实行统收统支、以收定支,收支两条线;外汇的管理,由多家机构承担;资金的分配,采取纵向分配法;外汇的平衡,以行政手段为主;外汇资金与所需人民币资金,实行分开管理原则。
这种外汇管理制度,适应了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和国家垄断外贸管理体制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这种体制自身的高度集中、以行政管理为主、管得太多、统得过死、经济效益低下,以及压抑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创汇积极性等问题表现得日益明显。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和改善对外汇宏观控制的条件下,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从1979年开始,我国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立法和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外汇管理分别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分别承担,而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管理外汇的机构。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外汇管理总局,赋予它管理全国外汇的职能。当时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银行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82年8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和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88年6月,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总局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89年12月,经国务院办公会议通过,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升格为副部级,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以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工作,更好地行使外汇管理职权。
同时,我国也加快外汇管理的立法和健全制度的工作,1979年以前,我国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公开的外汇管理法规。1979年7月,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于1981年3月1日起实行。以后又公布了几个外汇管理细则和其他管理办法,包括: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细则;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据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个人外汇管理和审批细则;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办法;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这些细则和办法的公布,使我国外汇管理的立法和制度日趋健全和完善。
(三)改革外汇分配制度,实行外汇留成办法
鉴于外汇统收统支、统一分配的管理办法,不利于调动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不利于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根据不同情况,适当给创汇单位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留成。这些有留成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可以自主安排本身的留成外汇。1979—1989年,我国按留成办法给予地方、部门和企业使用的留成外汇共达972亿美元。留成外汇作为一种计划分配外汇的补充,对鼓励出口、调动各方面的出口创汇积极性起到了一定作用。
(四)建立外汇调剂市场
1979年以前,我国外汇资金的使用是由指令性计划纵向分配完成,没有外汇市场。1979年实行外汇留成办法以后,形成了部分创汇企业不用汇,用汇企业不创汇的格局,这就产生了调剂外汇余额的需要。1980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银行发出试办调剂外汇工作的通知,同时制定了《调剂外汇暂行办法》。1981年又发布《关于外汇额度调剂工作暂行办法》,允许有留成外汇的国营和集体企业,通过中国银行(后改为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外汇调剂价格,把多余的外汇卖给需要外汇的国营和集体企业。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相互调剂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