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正在逐步形成的当代新型公有制的基本特点是:第一,与生产力水平的一致性,即逐步克服了盲目冒进、教条主义和空想因素,促进了生产力的健康发展。第二,公有制本身的多元性,即根据不同层次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需要,冲破了原来的二元模式,采取了不同特点的多元形式。第三,公有制内部的平等性,即各种不同公有制形态的企业,都是互相独立的商品经济实体,在它们之间,都是商品经济和市场上公平竞争的伙伴。第四,与非公有制的并存性,即它克服了“一大二公三纯”的现象,并积极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甚至资本主义经济合作,共同发展。第五,横向联合的开放性,即它敢于冲破条条块块、地方封锁以及“三不变’’原则,既可以引进来,又可以走出去,积极开展技术协作,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第六,产权边界的明朗性,即通过改革,逐步明确了所有制关系,使公有制不再像过去那样抽象、模糊。第七,与商品经济的兼容性,也是由于上述原因,明确了我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使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第一次得到了统一。第八,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即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体性的分配方式以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采取如按股分红、获取利息、风险收入、收取租金等方式。只有这样的公有制形态,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才能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真正能够得到全面的和充分的发挥。
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容、与全民所有制相悖
生产资料归不同所有者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产生、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直接原因。这是经济学中的一条重要原理。
从这一原理出发,在分析市场经济与所有制形态是否相容的问题时,要着重解剖所有制的结构状况,要弄清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所有制关系。
回顾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在长达20年的“左”的思想束缚下,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追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形式,根本排斥市场经济,也就是说,这时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水火不相容的。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究竟能否相容?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看,回答是肯定的。在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以来,我们同时进行了所有制方面的改革,因此有了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统一的认识,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有了新的进展,不仅使公有制结构进一步合理化,而且非公有制经济也得到了很大提高。从公有制内部看,一是以公有股为主体的股份制经济发展迅速,目前全国股份制企业已发展到近4000家;二是集体、民营、乡镇和民办经济不断上升,如1992年乡镇企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30%,约占全国总产值的1/4。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60%,乡镇工业产值已占全国工业产值的1/3。从非公有制经济看,目前已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0%以上,私营企业已逾12万户,注册资金145亿元;个体工商户已达1454万户,自有资产543亿元。这就从根本上打破了过去那种“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格局,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在实践中逐步统一起来。可以相信,通过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进一步改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将结合得更加紧密。
市场经济和全民所有制是什么关系,它们能不能兼容?
一、全民所有制、公有制、国有制不是等同概念
所谓全民所有制,它的本质含义应指整个社会的全部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具体来说,“全民”应该是全社会(或是国家)范围内的全体劳动大众,而不是局部或部分所有的劳动者;其“全民”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自然也应是全国范围的所有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局部或部分生产资料。其特性完全是单一独立存在,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的可能。如果人类社会有这样一种所有制形式的话,它只存在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如果把它视为一种公有制形式的话,它是一种最低级的原始公有制和最高级的未来公有制。当然,人们通常说的全民所有制指的是一种高级的公有制形式。但不管怎样,我国现实和现阶段社会主义实际上不存在全民所有制。我们所设的“全民所有制”,其实是徒有虚名的。因为不仅“全民”的“民”不“全”,而且“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也不“全”,从整个概念来说,它既没有达到其量的规定性,也没有达到其质的规定性,自然,“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不能成立。
与此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相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而言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它并非抽象地存在,而是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一是它的公有化程度与现有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呈现出多种实现形式,如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经济、集团经济、混合经济等;二是它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同时并存、共同发展。这些都是促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并推动市场经济进步与发展的直接动力。
作为现实存在的国有制经济,它是我国的主导经济,也是公有制的具体形式之一。它与全民所有制也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国有经济必须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全民所有制”纯属虚构,毫无实际内容,没有必要坚持。
因此,全民所有制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不可等同,取消全民所有制并不等于取消公有制,也不等于取消国有制,更不等于否定社会主义。
二、全民所有制的思想基础是空想社会主义
——不能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理论来作为我国“全民所有制”存在的依据。
马、恩的公有制形式有多种不同的表述,诸如“社会所有制”、“共同占有制”、“公共占有制”、“集体所有制”,还有“财产公有”、“公共财产”、“社会占有”、“集体占有”等等,其含义都是完全一致的,都是指纯粹单一的社会所有制,即人们常说的“全民所有制”。
大家知道,马、恩的这一理论是以当时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充分发达的英国为背景所得出的结论。而我国社会主义是在落后的以“手推磨”为特征的生产力和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是说,马、恩的设想已经大大超出了我国的客观实际,或者说,我国社会主义还远未达到马、恩社会主义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因此,用马、恩的公有制理论来说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全民所有制”的存在是不科学和没有根据的。
——“全民所有制”并非马、恩的专利,它来源于空想社会主义。
远在16世纪初,英国空想社会主义的奠基人托马斯·莫尔在他的《乌托邦》中认为,乌托邦的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归全民所有,“私有制根本不存在,大家都热心公事”。随后,17世纪的康帕内拉、18世纪的摩莱里和19世纪的欧文,也都有这类论述。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并极力主张在社会主义代替了资本主义之后,消灭私有制,实行一切财产公有。
这些空想家尽管都有自己的一套体系,但其理论因受历史的局限性而只能停留在空想状态,对现实社会主义没有什么指导意义。
三、全民所有制与市场经济始终互相排斥
全民所有制与市场经济具有完全相反的特点:
——市场经济要求存在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者和不同的利益集团,以便相互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全民所有制则主张公有制单一存在,反对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与它并进,更是敌视私人经济、个体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要求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允许实行按资分配、按股分红等多种分配方式。而全民所有制则要求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并且这种分配是在直接的社会劳动下实行的直接的产品分配,同时它也否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任何其他分配手段。
——市场经济所遵循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及其一般规则,它以市场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要求一切生产要素商品化,各利益主体根据市场信息确立自己的竞争方式,作出自己的经营决策,要求整个经济运行和经济关系规范化、法律化。而全民所有制所应用的则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它违背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以主观计划来配置资源和进行产、供、销活动,不求效率,不讲效益,缺乏平等竞争的环境。
——市场经济要求产权关系明确,政企职责分开,“两权”分离,企业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完全成为独立的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完全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而全民所有制则造成产权模糊、政企不分,把企业当作政府的附属物,阻止企业走向市场,使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的企业。
双方的这些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正因为如此,人们在对全民所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问题的认识上,在对二者的选择上,不管从空想到科学,还是从理论到实践,主张实行全民所有制者一般都是以取消市场经济为代价的。马、恩是这样,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也仍然是这样,这就是在较长时期内,我们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脱离国情,在生产力水平落后的情况下就“搬”进了全民所有制,在还未达到“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就丢掉了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因。这一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既然全民所有制和市场经济二者不可兼得,而我们又确立了新的体制即市场经济体制,今天,在对待两者的问题上,就不能延续过去的传统的教条的做法,而应重新考虑、重新抉择。